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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配机制,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二章
2、利润分配顺序第三条公司的利润分配顺序如下:(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五)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
3、退还公司。(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公积金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o第五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第六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说明扣税后每10股实际分红派息的金额、数量。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第七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
4、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三)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第八条如股东发生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形的,公司在分配利润时,先从该股东应分配的现金红利中扣减其占用的资金。第九条在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资金需求状况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中期分红。第十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第十一条公司优先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
5、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回报股东,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可以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第四章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第十三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
6、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与监事充分讨论,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四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7、生变化,确需对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第十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XX股份有限公司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