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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监事会组成及职权第二条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第三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四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五条股东大会应当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股东大会提案和有关监事选举的规定,选举产生非由职工代表担
2、任的监事会成员。第六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八条监事会及其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
3、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九条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条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监事和
4、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公司应为监事与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及业务活动经费。第三章会议形式第十二条监事会议事方式包括监事会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两种形式。第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四条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五条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主席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时;(二)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5、出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要求董事会采取措施但不予采纳时;(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但实际上拒绝执行时。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电话或者传真方式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方式于会议召开二日前通知全体监事。第十六条前条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者,应签署一份书面要求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议案。第十七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指定人选时,由监事会半
6、数以上监事推举1名监事担任会议主持人。第四章会议议案第十八条监事会议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二)议案必须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四)至少应在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送达。第五章会议规则第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方能通过。监事会决议以书面或者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第二十条当议案与某监事有关联方关系时,该监事应当回避且不得参与表决。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
7、权但无表决权。第二十二条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系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限为10年。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三)会议议程;(四)监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二十四条监事应当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
8、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余任监事会应当尽快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大会未就监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监事以及余任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其相应的职权,以维护公司及其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监事会的决议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否则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第六章议事范围第二十七条监事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一)检查公司
9、财务状况,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审查公司财务活动情况;(二)审查公司经营活动,检查公司重大投资决策,以及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三)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报告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四)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五)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收购、购买、兼并、破产的重大事项。(六)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七)讨论当公司发生重大问题或者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时是否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对董事起诉
10、;向股东大会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是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七章会议通知第二十九条监事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会议对象等由主席决定。会议通知经主席签发后由监事会联系人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第三十条会议通知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召开临时会议时应至少提前2日送达到全体监事,必要时送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三十一条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于监事会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要求出席会议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第三十二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发出通知日期。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则的生效及修改均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五条本规则解释权属于监事会。XX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