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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使用冲突矿产承诺作为甲方的供应商,乙方应了解商业活动及其所提供的产品可能对社会、环境及甲方造成影响。1、乙方须承诺所有交货给甲方的产品及其包装所使用或包含之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之“冲突矿产”。1.1、 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包括:(a)刚果民主共和国、刚果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南苏丹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尚比亚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中非共和国;和(b)未来包含前述国家部分或全部领域的新国家(地区)及现有国家(地区)。1.2、 “冲突矿产”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
2、力量控制区的锡石、黑鸨、轲笆铁矿和黄金及其衍生物等稀有金属,特别是金(Au)、留(Ta)、锡(Su)和鹤(W)金属原料。1.3、 “使用或包含之金属没有来自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包括金属的采挖、冶炼、成型及其它制造加工工序均不发生在刚果(金)及其周边国家,以及这些国家内任何武装力量控制区。2、乙方须加强供应链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规定以有效甄别和追溯原料来源,确保原料来源的合法性,杜绝冲突矿产投入使用,并同意接受甲方对乙方原料金属来源的稽核,如实提供原产地母材证明(保留5年记录).3、乙方须应甲方的要求,如实填写并回复有关“冲突矿产”的调查及提供其他资料,并承诺所回复内容及所提供资料之真实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并同意甲方可将调查表或相关资料提供予甲方的客户或其他机构.4、乙方须采取积极行动避免因违背此承诺而给甲方带来的经济、声誉等方面的损失。如违反本承诺书,则甲方有权(a)退还乙方已交付的含有“冲突矿产”的产品及这些产品的配套产品,及/或(b)要求乙方按已交付的含有“冲突矿产”产品及这些产品配套产品的售价(售予甲方的含税价格)承担违约金,及/或(C)随时解除双方已订立的相关合同、生效订单等,及/或(d)要求乙方赔偿甲方损失(包括损害赔偿、成本、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及所失利益).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自行变更或撤销本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