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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编制精选申请书审核批准生效日期地址:电话:邮编:传真:伤情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人:张宏银,男,汉族,28岁,浙江瑞安市陶山镇张染村人。住台州市椒江区葭止街道井马村261号。联系电话申请事项要求重新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事实与理由申请人张宏银在工作中被人打伤,由海门派出所委托椒江区公安分局进行伤情鉴定。2011年1月21日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在鉴定所见栏表明,阅片:左侧第8肋骨骨折,遂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相关条款,作出“被告鉴定人张宏银的损伤尚未构成轻伤”的鉴定意见。申请人认为,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物证鉴定
2、室作出了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条款错误,张宏银的伤情依法应构成轻伤。首先,鉴定书所认定的事实只根据阅片左侧第8根肋骨骨折这一事实,并未结合医院诊断之实际,且未说明骨折的情况。根据申请人于2011年01月03日在台州市立医院DR胸部正+左斜位影像所见:“左斜位片见第8肋骨局部骨皮不连续,骨小梁断裂,断端稍错位”,而据同日CT平扫胸部影像所见“左侧肋骨见骨质不连续,错位明显”。并有“两侧胸腔少量积液”。3月18日在该院复诊时诊断为:2、肺挫伤台州市立医院以上诊断表明,申请人的伤情并非单纯性线性骨折了。二、依照人体轻伤鉴定标
3、准(试行)第三十三条,肋骨骨折(一处单纯性肋骨骨折除外)就够上轻伤。而椒公物鉴(2011)02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显然没有正确适用该条标准。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00四年四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肺挫伤就够成轻伤三级。综上,依据台州医院提供的就诊时的原始记录,申请人的伤情已完全达到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三十三条标准,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条标准,构成轻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打击现行犯罪,客观公正处理本案,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之规定,申请人恳请贵机关依法对本人的伤情重新进行全面的、客观的、综合的司法鉴定,以确保司法公正。此致台州市椒江区海门派出所申请人:张宏银20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