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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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政务数据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打破信息壁垒,消除数据孤岛,全面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依法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

2、数据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开放,是指政务部门依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数据资源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区域内政务部门政务数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利用、监督等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数据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政务数据管理应当坚持统一标准、统筹建设、互联互通、充分利用、安全可控的原则。第五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指导本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各县、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各开发区、管理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管理和监

3、督本辖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的监督指导。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汇聚、目录编制、数据提供、共享、开放、更新维护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明确专职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H作。第六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H作所需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各级政务部门应当加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宣传教育、引导和推广,增强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意识,提升全社会政务数据资源应用能力。鼓励政务部门在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中先行先试、探索创新。第八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使用及管理应当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公

4、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二章平台建设与目录编制第九条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开放平台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统建,县区、开发区、管理区共用,用于汇聚、存储、共享、开放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目录、支撑政务部门进行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基础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本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并满足国家信息中心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三级等级保护要求。开放平台是发布本市政务数据资源开放目录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基础平台。第十条各政务部门应推动本部门政务数据接入市政务数

5、据共享交换平台。凡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原则上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施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第十一条人口库、法人库、宏观经济库、空间地理库和电子证照库等基础数据库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建设;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由涉及该系统业务的部门统筹建设。第十二条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目录包括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以及共享目录、开放目录,统称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应根据省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做好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第十三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管理制度,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第三章政

6、务数据采集与归集第十四条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应符合国家、省、市数据资源管理相关要求,遵循“一数一源、一源一责”的原则,明确数据收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数据资源真实、可靠、完整、及时。第十五条各政务部门应对采集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和存储,并加快以传统纸质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第十六条各政务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的更新,以实时交互更新为最佳状态。条件尚不具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数据更新;属于特殊情况的,应至少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I。日内进行更新。更新实现的途径,以接口方式或前置机交换为优先选择方式;无法实现的,应采取线下拷贝方式。严禁通过即时通讯工具

7、或电子邮件传输数据资源。第十七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在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清洗、规整过程中,发现各政务部门之间提供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会同数据提供方进行数据核实,各政务部门应予以配合。第十八条各政务部门应当确保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规范性。对政务数据有疑义或者发现有错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通过共享系统或者开放系统向政务数据提供部门申请校核。政务数据提供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如需延长校核期限的,应当经政务数据提供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延长校核期限不超过W个工作日。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如果已经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当

8、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者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第四章政务数据共享与交换第十九条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服务模式含以下三种:接口查询模式: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配置访问权限,各政务部门通过调用接口查询服务,可获得满足条件的查询结果O数据调用模式:各政务部门与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接,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调用本单位需求的相关数据。数据定制模式: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数据过滤、比对、清洗、规整等功能,根据各单位工作需求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开展产品定制化服务。第二十条各政务部门有权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其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也有责任无偿提供其他政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除法律另有

9、规定外,各政务部门不得拒绝其他政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要求。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应对本单位数据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供共享的数据及共享条件,并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共享需求,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第二十二条政务数据共享包括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与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属于不予共享类。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中逐一注明本部门政务数据的共享类型。第二十三条各政务部

10、门在需要共享其他政务部门的数据资源时,应向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提出需求申请,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对照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类型按下列规定予以响应:无条件共享类由各政务部门通过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获取。使用数据的政务部门需填写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数据备案表并签署信阳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承诺书,同时提交备案表电子版,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根据提交资料协助数据需求方和数据提供方实现数据共享交换。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说明共享范围、共享用途、申请数据项数内容等,并将系统生成的需求申请表报送提供部门审核,提供部门应当在io个工作日内予以

11、答复。同意共享的,使用部门严格按照答复意见使用共享数据;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依据。属于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会同提供部门协商解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务数据,使用部门和提供部门应当依法按照约定方式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二)自然人、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的基础信息项是各政务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共同需要,应当无条件共享;

12、第二十四条各政务部门所获取的共享数据,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未经授权不得转给第三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形式用于社会有偿服务和其它商业用途。未经数据提供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和公开所获取的共享数据。第五章政务数据开放第二十五条各政务部门应当遵循依法开放原则,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安全有序地推进政务数据开放。第二十六条政务数据开放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种类型。依法不予开放、有条件开放的政务数据目录及其相关依据应当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各政务部门应当在本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根据年度开放重点和政务数据分级分类规则制定本部门政务数据开放清单,通过其他部门数据共享获取的政务

13、数据不纳入本部门的开放清单。第二十八条开放清单应当标注数据领域、数据摘要、数据项和数据格式等属性,明确开放类型、开放条件和清单更新频度等内容。第二十九条依托政务数据开放平台,集中发布开放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政务数据开放平台应当提供数据查询、预览、获取等功能。第六章日常管理与安全第三十条各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制度,制定政务数据安全等级保护措施,定期对政务数据进行备份,指导、督促政务数据采集、使用、管理全过程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政务数据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第三十一条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应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委机要保密局、公安等部门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安全工作机制

14、,各政务部门制定具体的事故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措施。第三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工作,并制定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内部工作程序、管理制度及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三十三条使用政务数据资源的单位,应当采用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技术手段,加强本部门政务数据安全防护,并配合本级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机构做好数据共享开放全过程的数据安全,确保数据共享和使用全程处于有效的审计和安全监管下,各方应确保内容全程可回溯。第三十四条对政务数据资源形成的基础数据库、重大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应进行数据备份。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供水、供电、燃气、通信、民航、铁路、道路客运等公共企业参与本市政务数据行为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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