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EMC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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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议编号:分布式光伏能源管理合作协议签署地点:签署时间:年月日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期限1第二条项目场地的提供2第三条电站的建设3第四条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4第五条项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5第六条电能计量7第七条电费结算8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9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10第十条不可抗力11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第十二条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2第十三条其他事宜13光伏电站能源管理合作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浙江舟山签署:(以下简称“甲方”)实际经营地:江苏省南京市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浙江东海岸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实际经营地: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

2、经友好协商,就(以下简称“项目”)能源管理合作事宜,签订本协议。第一条合作内容及期限1.1 甲方拟利用乙方位于建(构)筑物屋顶、房屋、空置土地或其他场所(以下简称“项目场地”)投资建设光伏电站,乙方作为上述项目场地的合法全部权人或租赁权人,同意在合作期内将上述场地无偿供甲方或甲方关联公司(统称:甲方)使用。1.2 电站用“自发自用,余量上网”的用电模式,电站所发的电能优先供乙方生产使用,甲方按乙方当月使用电站所在地国家电网同时段分时电价与乙方结算(具体结算方式依据本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实施);电站所发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由甲方自行与国家电网公司结算;乙方用电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从国家电网购入,所用

3、国家电网电量由乙方与电网自行结算。1.3 甲方负责电站的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乙方对甲方的电站建设、运营、维护和管理提供必要的配合和便利。1.4 电站享受的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和国家、地方等各类补贴归甲方全部,乙方应为甲方申请上述优惠政策和补贴提供配合和协助。1.5 甲方拟投建电站的装机容量为1QMWp,最终装机容量以建成运营实际装机容量为准。1.6 电站建设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上个月(以下简称“建设期”);电站全部装机容量通过甲方的移交生产验收进入投产阶段为建设期结束的标志。1.7 电站运营期限为自电站全部投产之日起二十五年(以下简称“运营期”)。1.8 甲、乙双方合作期为不短于25年(以下

4、简称“合作期”.合作期不低于电站建设期和运营期之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算。1.9 电站全部投产后预计年均发电3万kWh(以实际年发电量为准),乙方在电站运营期内优先使用电站所发电能,不低于电站实际年发电量的80%(以下简称“自发自用用电比例”)。第二条项目场地的提供2.1 乙方同意将其合法全部或享有租赁权的项目场地,合计面积为IoOooo平方米(具体面积以电站实际使用的面积为准),在双方的合作期内免费供甲方使用。项目场地具体位置详见附件二。2.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甲方拟进场进行电站建设施工前,甲、乙双方共同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场地现状进行勘察,同时甲、乙双方对项

5、目场地现状拍照取证留存。勘察后发现屋顶存在明显破损或漏水情况或其他建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的(根据场地范围及实际情况填写),乙方应在二十(2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勘察结果出具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其他解决方式。否则,电站建设、运营期间,项目场地发生破损、漏水等影响安全生产情况的,甲方不承担责任。2.3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项目场地按本协议附件一所载的条件交付甲方使用。项目场地交接时,甲、乙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在交接单上签字,以示交付完毕。如乙方将项目场地交付给甲方时,本协议第2.2条勘察的隐患事项尚未解决,在甲方同

6、意的条件下,双方可附条件交付项目场地。但此时甲方的豁免不代表乙方在本协议第5.4条场地维持义务的减免,在交付阶段的相应隐患排除后,乙方仍应按第5.4条要求维持项目场地条件符合本协议附件一所示交付条件。2.4 为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权益,乙方须将项目场地免费提供甲方使用,期限同合作期期限。2.5 乙方承诺:在合作期内,乙方为项目场地的合法全部权人或租赁权人,单独拥有项目场地的完整、排他的全部权或租赁权并有权免费提供给甲方使用,以确保本协议合作事宜的实现。项目场地不存在任何影响甲方使用的第三方租赁权、其他优先权或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封的情形。项目场地上不存在未向甲方披露的抵押等任何权利限制。乙方确保

7、甲方对项目场地在合作期内的使用不会受到乙方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妨碍、阻挠等对电站建设、运营、管理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第三条电站的建设3.1 电站建设内容包括太阳能电池板、支架、逆变设备、输电线路、计量设备等接至乙方指定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一切所需设备设施的提供、安装、调试等内容。3.2 甲方负责电站的设计、采购、施工、验收等建设相关的全部工作,并承担与此相关的全部费用。电站的电气设备安装位置、电缆敷设方式及路径等与乙方相关联的部分设计及施工方案应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实施,乙方逾期确认的视为乙方已同意。3.3 甲方承诺并督促其选定的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在电站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行业相关工程建设与安全生

8、产方面的法律与操作规程,遵守乙方的相关管理规定,依照施工方案文明施工,并在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将开工时间等具体开工事项通知乙方。3.4 电站建设过程中,如需拆除或改动乙方附属设施、损坏乙方房屋及附属设施,应事先经乙方书面同意。电站建设过程中如因甲方直接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处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的事故除外。3.5 甲方进厂施工由专人负责,主要从事施工管理、进度控制及与乙方的协调工作。3.6 乙方应为电站建设提供以下便利条件:(1) 向甲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电站设计、施工的资料,且应保障资料内容正确;纸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

9、纸应标注清晰。(2) 符合电站建设实际要求的施工通道。(3) 电站建设所需的并网接入点。(4) 电站建设期间用水、用电等,由乙方指定接水、电地点,电器线路和管路连接规范并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所发生的费用应按乙方的计量标准计算并由甲方承担。(5) 电站建设期间存放电站所需设备、材料及工具的符合甲方要求的相关场所。(6) 电站建设所需的其他合理条件。第四条电站产权分界和运营维护4.1 电站的全部权归属于甲方,除法律或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可拆解、移除。因乙方原因导致电站或其相关设备、设施故障、损坏的,乙方应予以赔偿。本条所述电站包括:光伏组件、支架、逆变设备、箱变、输电

10、线路、防雷、清洗系统、计量设备等接至电力并网接驳点前的甲方投资的全部设备设施。4.2 供电电源设施的产权分界点设在乙方指定的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并网接入点,详见附件三所示产权分界示意图。产权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产权属于甲方,由甲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产权分界点负荷侧供配电设施产权属于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营、维护和管理。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可操作或更动对方设备。如遇紧急情况(危及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基于本协议其他约定而须操作或变动时,可先操作并立刻通知对方。4.3 乙方不可处置电站或将电站上设置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形式的第三方权利,并且也不可因电站所在建筑上存在或将存在

11、的抵押、查封等影响甲方对项目场地的使用、电站的运营及权属。4.4 甲、乙双方对各自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承担维护、保养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4.5 如因乙方管理不善、未对其享有产权的设备设施、项目场地尽快维护、保养或其他乙方原因损坏甲方设备设施等财产或导致甲方电站不能正常建设运营的,乙方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投资成本、自拆除之日起至电站运营期届满之日止甲方电站预期收益、拆装费用等)。4.6 甲方负责电站的安全运营维护管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甲方的运营维护方案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对电站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等工作时应提前七(7)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在工作过程中遵守乙方的相关规定。甲

12、方对电站进行维护和检修时,乙方应按甲方的需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4.7 甲方电力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供电时,甲方应尽快进行维修或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电力的正常供应。因供电设备故障紧急抢修需临时停电时,甲方应尽快通知乙方,乙方应予以配合。第五条项目场地的维护和使用5.1 乙方负责项目场地的正常维护和保养,乙方对项目场地进行维护需提前三(3)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取得甲方的同意,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甲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5.2 乙方同意甲方为使用项目场地之目的与乙方、其他租赁主体等第三方(如果有)共同使用项目场地所在建筑物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施。5.3 未经甲方事先同意:5.3.1 3.1乙方及其人员

13、或其聘请的任何第三方不能进入项目场地作业,也不可允许第三方进入项目场地;5.3.2 乙方不能将项目场地以任何形式提供和/或出租给其他任何第三方使用;5.3.3 乙方不能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拆除;5.3.4 乙方不能从事其他可能影响项目场地安全的活动。5.4 在电站运营期内,乙方应维持项目场地条件符合本协议附件一所示交付条件。除甲方故意破坏项目场地外,如项目场地发生破损或漏水等情况,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完成修补工作并消除影响电站正常安全运营的情况,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在甲方同意的前提下,甲方发出通知后五(5)个工作日内双方协商其他解决方式。5.5 如果确

14、需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乙双方需共同协商确认改造方案,但对项目场地的改造不可影响其用于建设、运营电站的功能;乙方应保障,改造后的项目场地仍能按原来功能供甲方运营电站;如因甲方原因要求修订本协议约定的项目场地交付条件并需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的,甲方承担改造费用;如因乙方原因需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的,乙方承担改造费用、电站拆装费用及给甲方造成的电费损失;如因甲、乙双方原因需对项目场地进行改造的,双方应对改造费用等事宜予以协商解决。5.6 如遇XX对项目场地进行拆迁,导致项目需拆除的,拆迂方案应经过甲乙双方共同认可,项目拆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甲方负责与XX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全部与项目相关的拆迁补贴

15、、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拆迁补助、奖励)等权益均归甲方全部,乙方应要求拆迁单位将光伏电站的拆迁补偿款直接支付给甲方,如果支付至乙方账户,则乙方应在收到款项后48小时内一次性全额转账支付给甲方,逾期支付的需按逾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拆迂时,甲方应自行拆走光伏电站设备、设施及附属材料。5.7 如果因项目场地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等原因,导致甲方光伏电站不能获得拆迁补偿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5.8 合作期届满后,如甲方继续实施国家和地方XX支持的项目,项目场地由甲方优先使用。如电站运营期届满,甲方无投资意向,甲、乙双

16、方同意用以下第种方式处理甲方电站:(1)甲方将电站全部权按甲、乙双方共同选定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电站的评估价格转让给乙方,并将电站技术资料、资产清单等一并移交乙方;(2)甲方在电站运营期届满后30个工作日内,自行拆除电站后将项目场地交付乙方。5.9 电站建设、运营、拆除过程中,如甲方对项目场地造成损害的,甲、乙双方共同对损害进行评估并确认后,由甲方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第六条电能计量6.1 甲方按国家规定在入网前端甲、乙双方认可的位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该电能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乙双方计算用电量与电费的唯一依据。6.2 为准确计量甲方电站发电量、乙方所用甲方电量、甲方上网电量,甲、乙双方同意由供电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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