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一阶段同步测试附答案和解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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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试卷(二)甄题精选第一阶段同步测试(附答案和解析)二、单项选择题(共4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二个最正确或最符合题意)。1、关于减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B、对一名服刑犯人的减刑不得超过三次,否则有损原判决的权威性C、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时间可能超过十五年D、对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罪犯的减刑,需要报请高级法院核准【参考答案】:C2、甲乙因生活琐事发生了口角,乙将甲所有的一台电视机砸坏,甲认为自己不仅财产受到损失,而且感觉自己在村人面前丢尽颜面,精神上也受到了损害,遂决定起诉乙

2、,要求乙赔偿损失。关于本案,以下何种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B、若甲未在起诉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判决生效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C、乙应当赔偿甲一台新电视机,并应向甲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甲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但对甲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应予以支持【参考答案】:D【解析】: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

3、以受理。”甲的电视机不属于特定纪念物品,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A选项错误。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6条规定:”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B选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故乙赔偿的范围是财产受损前后的差额,而不是必须赔偿整台新电视机,C选项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本题,乙将甲的电视机砸坏,侵害了甲的财产权,法院应当支持甲的财产损害赔偿请求,D选项正确。3、甲与其子乙一起到四川九寨沟旅游,不幸飞机发生意外遇难。甲妻已死,家中尚有一女丙和儿媳丁。甲与乙各有遗产10万元。则丙与丁各自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是:A、丙15万,丁5万B、丙5万,丁15万C、各10万D、以上都不对【参考答案】:B【解析】:本题考察死亡时间的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

5、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题中,甲应推定先死,其遗产由乙丙各继承5万元,乙继承的遗产加上其本人的遗产由丁继承,故选B。4、张文有一名表。某日,张文的好友李进看到了这块表,表示愿出价三万元购买,张文立即表示同意,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李进分三次将钱在两个月内付清。两个月后,李进只付了一万元,张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进承担违约责任。在审理过程中,李进的父母来到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李进父母的申

6、请,法院应如何处理A、应让李进的父母代理李进正在进行的诉讼B、应对李进作法医鉴定,如果李进被确定有间歇性精神病,法院应当判决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宣布合同无效C、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D、李进的父母不是本案当事人,其主张不应采纳【参考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特别程序的知识。根据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原诉讼中止。本题中李进的父母到

7、法院称李进有间歇性精神病,签合同时正处于发病状态,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贵。同时李进的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李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上述规定,对李进父母的申请,人民法除应中止原诉讼,由李进的父母另行提起确认李进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别程序。5、下列有关代位请求权的表述中,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B、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得扣减保险赔偿金C、在家庭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D、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

8、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保险人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参考答案】:A【解析】:详见保险法第44条第1款,第45,46、47条规定。6、甲与乙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并生效,甲不服欲提起再审,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B、甲可以向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法院收到甲的再审申请,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I)、判决生效二年后,甲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得提出再审申请【参考答案】:B【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因此甲只能向原审法

9、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且法院不停止判决的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即,狗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由此,判决生效二年后,甲并不是无论如何都不能提出再审申请,D选项错误。7、下列哪项不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的职权:A、选举董事会成员B、选举监事会成员C、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D、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参考答案】:C【解析】:根据新公司法第九十一条发起

10、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二)通过公司章程;(三)选举董事会成员;(四)选举监事会成员;(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李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商业用房销售给李某,由李某预付部分房款,余款由李某向银

11、行贷款支付.甲公司为李某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李某将所购的商业用房设定抵押于乙银行,并约定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后乙银行按约发放了贷款,但李某却一直未能依约按期偿还贷款.乙银行提起诉讼,要求提前收回贷款.经查,此时抵押房屋尚未办理登记,甲公司所售商品房也尚末完工.对此,下列表达正确的是:A、乙银行既可以主张抵押权,也可以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B、乙银行只能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不能主张抵押权C、乙银行应先主张抵押权,后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D、乙银行应先主张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张抵押权【参考答案】:B【解析】:我国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

12、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由于当事人没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所以抵押权不成立,ACD选项错误,只有B选项正确.9、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个德国人向一个美国人提起的损害赔偿的诉讼,应适用民事诉讼法。A、德国B、美国C、中国D、其他第三国【参考答案】:C【解析】:考查涉外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第237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在我国领域内的民事诉讼不能适用他国法律规定。把涉外民事诉讼和涉外仲裁区别开来记,前者只能适用我国法律规

13、定,后者的适用法律则可由当事人约定。10、李某涉嫌盗窃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检察院批准将其逮捕。法院审理时发现,李某系受人教唆.且是从犯,故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期3年执行。后李某以自己年龄不满16周岁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因此撤销原判,改判李某无罪并解除羁押。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对于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不予赔偿B、对于一审有罪判决至二审无罪判决期闻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C、对于一审判决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D、对于检察院批准逮捕之前李某受到的羁押损失。国家应当给予赔偿【参考答案】:A【考点】刑事司法赔偿【解析】本案应区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李某被拘留

14、、逮捕、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第二阶段是李某上诉至二审法院改判无罪并解除羁押。国家赔偿法第19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本案中,李某因未满16岁而被改判无罪,符合国家赔偿法第1

15、9条规定的情形,对于一审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选项CD错误。但是到了第二阶段,由于一审判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执行,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355条的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交付执行。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并立即通知有关公安机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送达当地公安机关。可知,人民法院不应该继续羁押李某。但是案例中,李某是在二审被改判无罪时才解除羁押的,所以一审法院确实存在错误羁押的行为。这种错误羁押行为是否应该得到国家赔偿?根据国赔解释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有期徒刑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赔偿请求人在判决生效前被羁押,依法有权取得赔偿。可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刑罚的人被依法改判无罪,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生效判决前放羁押,依法有权取得赔偿。这里的“生效判决前被羁押”包括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上诉期间的羁押。本案中,李某是因为不满刑事责任年龄而被改判无罪,依据前文分析,拘留的羁押、逮捕的羁押不能得到国家赔偿。法院在判决李某缓刑后,该判决此时并没有立即生效,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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