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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委全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切实加强和改进县委工作,提高中共株洲县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县委全会)议事决策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县委全会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县委全会是县委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县委全会必须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快建成“一谷三区”,实现“两个走在前列“,加速融城、加快发展,打造“三区一中心
2、”,推进“四个一体化”,打造繁荣宜居幸福文明的株洲城市副中心。第三条县委通过召开县委全会的方式进行议事决策应当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二)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执行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紧密结合株洲县实际。(五
3、)坚持民主集中制,增强县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党的团结统一。(六)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七)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遵循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守政治规矩,严明党的纪律。第四条县委应当通过召开县委全会的方式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决策部署以及县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二)讨论和决定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主保障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三)讨论和决定全县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四)决定召开县党代表大会或者县党代表会议,并对提议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五)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工作报告或
4、者专项工作报告。(六)选举县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成员;通过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县纪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成员。(七)决定递补县委委员;批准辞去或者决定免去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决定改组或者解散下一级党组织;决定或者追认给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八)研究讨论全县性行政区划调整以及有关党政群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方案。(九)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事项或者应当由县委全会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策。第二章会议组织第五条县委全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扩大会议,但不得代替县委全会作出决策。第六条县委全会出席人员为县委委
5、员、候补委员。县委全会列席人员由县委常委会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确定。应当有计划地邀请县党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县委全会,适当增加列席的人员数量和频次。第七条县委全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对县委全会议定的事项,会后由县委办公室以及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请假的县委委员、候补委员通报。第八条县委全会由县委常委会召集并主持,议题一般由县委常委会征询县委委员、候补委员意见后确定。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围绕县委中心工作和全县工作大局提出议题意见建议。会议议题确定后,一般不再变动,确有必要变动的,应当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第九
6、条县委全会的会议方案一般由县委办公室提出。县委全会的会议方案,以及拟提交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县委常委会先行审议、提出意见。第十条县委全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一般应当在会前5天,由县委办公室通知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当同时送达,有特殊原因不能或者不宜提前送达的,可在会场分发。遇有重要情况需要随时召开县委全会的,可以临时通知。第三章议事和决策第十一条县委全会议事和决策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应当由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必须由县委全会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在县委全会讨论和决定问题时,个人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第十二条县委全会的重大决策一般应当
7、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组织开展分析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进行公示、听证;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经县委法规工作机构前置审核。第十三条县委全会讨论决定问题,应当充分酝酿。需要安排讨论的,应当充分安排讨论时间,可以采取分组讨论等形式进行O讨论发言应当紧扣主题,简明扼要,多提建设性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县委全会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应当进行表决。县委全会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赞成
8、票超过应到会县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县委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候补委员没有表决权。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第十五条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作出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县委全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决定O在县委全会闭会期间,可以先由县委常委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县委全会时予以追认。对县委委员、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市纪委常委会审议,由市纪委报市委批
9、准。第十六条县委全会由县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如实记录。讨论人事议题时,应当实行双记录制度,由县委办公室、县委组织部专门工作人员分别负责记录。第十七条县委全会一般应当形成公报。县委全会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形成决议或者决定。县委全会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一般应当向下级党组织、县党代表和党员通报。公报、决议或者决定一般由县委办公室负责起草,按程序报县委书记签发。第四章决策实施第十八条县委全会作出的决策,由县委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县委常委会应当集体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明确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按照分工负责落实。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带头坚决执行、一抓到底,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等各方面的监督。在执行
10、过程中发现重大新情况、新问题,应当及时向县委报告。各级党组织应当按照“马上就办”的要求,严明责任,抓紧落实。在决策执行过程中,有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党内报告工作制度要求,及时向县委报告执行情况。第十九条县委常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督查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县委全会决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适时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工作,推动决策落地生根。县委常委会应当向县委全会报告决策执行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二十条县委办公室应当履行好抓落实的职能,按照县委常委会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负责推动县委全会决策的落实O县委督查部门应当加强督查督办,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委书记报告,重要情况向县委常委会报告。对落实不力的,应当按照有关规
11、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第二十一条因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县委全会作出的决策在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召开县委全会决定。第五章纪律要求第二十二条召开县委全会必须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旗帜鲜明讲政治,带头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不得违背集体决定自作主张、自行
12、其是,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第二十三条县委全会议事和决策必须严守组织纪律,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者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坚决反对和纠正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等错误言行。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对县委全会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第二十四条召开县委全会应当按照中央八项规定、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委、市委、县委相关规定,严明会风会纪,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党外各方面监督。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日程和议程参加县委全会的各次会议和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在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县委常委会请假。严禁在会议期间相互宴请或者开展与会议无关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县委全会与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严格保密,不得泄密,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