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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序号行政处罚事项名称责任部门法条依据1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责令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有关款项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3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
2、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4对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审计局陕西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六条5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八条6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虚列投资完成额的等行为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四条7对单位和个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8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9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处罚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七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二条10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11被审计单位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12对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行为的处罚审计局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13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处罚审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