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精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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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法规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60号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设备招标投标行为,保护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和其他投资项目所需机电设备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建筑机械的招标投标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和信用的原则。第四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协调管理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的工作进行监督,并配合省

2、经贸委共同做好机电设备招标投标工作。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加人分为需方、招标机构和投标方。需方是指需要采购机电设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招标机构是指按规定程序批准,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和招标资格,从事国内国际机电设备招标业务的专职机构。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国家投资资金、银行专项贷款或者国有企业自筹资金采购机电设备,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属下列范围之一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招标机构进行招标:(一)采购的机电设备总投资额在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用汇额在万美元以上;(二)国家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以上的公益性、政策性项目需采购的机电设备;(三)采购列入国家特定产品目录的机电设备。上述范围以外的机电设备,提倡

3、以招标方式采购。但是否实行招标和委托招标机构进行招标,由需方自行决定。第七条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采购的机电设备,项目审批部门在批准项目时应当予以明确,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办理招标委托手续,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国家投资计划,机电设备进出口管理机构不得办理机电设备进口审批手续。第八条 下列机电设备,不实行招标;(一)由惟一制造商提供的机电设备;(二)需方自己可以生产的机电设备;(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机电设备;(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九条 需方有权自主选择有资格的招标机构,并要求招标机构按其所提供的条件进行招标,根据与招标机构签订的

4、委托书,参与招标活动,与招标机构共同确定定标程序。需方应当按照招标机构的要求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对招标设备的估算价保密,与中标方签订并履行合同。第十条 省经贸委负责全省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初审工作。申请取得机电设备招标资格的单位,必须向省经贸委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国家经贸委审批。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的取得,资格等级认定和管理按照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机电设备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十一条 招标机构依法独立开展国内、国际招标活动,依据招标投标文件审查投标方的资格,并与需方共同确定定标程序,组织需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招标机构从事招标活动时,应当出示招标资质证书,向有投标意向的法人

5、或者其他组织有偿提供招标文件,并与需方共同确定招标类型,按照招标类型和招标设备技术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对招标的设备估算价、需方和投标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十二条 招标机构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对大型或者复杂的机电设备,在出售招标文件之前,招标机构应当对有投标意向的潜在投标方进行资格预审,并将招标文件售给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方。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售出遇有需要说明或者修改补充的事项,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将此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四条 机电设备招标工作,从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到开标之日止,

6、一般项目招标不少于天,大型或者复杂项目招标不少于天。如需缩短或者延长招标日期的,需方应当与招标机构协商确定,但不得影响招标工作全过程的正常进行。第十五条 投标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具备完成招标任务的能力,如为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制造商的授权委托书;(二)具有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和相应的经营经历和业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投标方有权要求招标机构对招标项目中的有关问题予以说明,平等地获取招标信息,参加开标大会。投标方应当如实提供投标文件,接受招标机构质疑,全面履行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按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保函,中标后与需方签订并履行

7、合同,按规定向招标机构交纳中标服务费。第十七条 投标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无效:(一)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投标的;(二)投标文件未密封送达或者未寄到投标地点的;(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内容不全,在规定的时间内尚未补全的;(四)投标文件没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第十八条 开标应当按照招标通告或者投标邀请函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大会由招标机构主持,邀请专家、需方、投标方代表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第十九条 招标机构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由招标机构的代表和需方全权代表以及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会应当由不少于人的奇数组成,其成员必须经需方认可

8、。第二十条 评委会负责评标工作,综合比较各投标设备性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和投标方的资信情况等因素,评出中标方优选方案,并依据确定的定标程序选出中标方。第二十一条 按照规定必须招标采购的机电设备,需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时,必须出具招标机构签发的中标通知书。第二十二条 机电设备招标服务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贸委应当中止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宣布中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省经贸委给予警告或者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需方或者招标机构弄虚作假,导致投标方作出错误响应,

9、并造成损失的;(二)需方或者招标机构泄露招标秘密的;(三)投标方采用不正当手段,取骗中标的。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一)投标方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二)需方和某一投标方相互勾结,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的。第二十五条 需方擅自撤销招标委托,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由需方按照下列规定向招标机构进行赔偿:(一)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前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二)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后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三)在开标之后撤销委托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第二十六条 因招标机构

10、的原因取消招标,导致招标活动终止的,由招标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向受损失方进行赔偿:(一)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前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前取消招标的,应当向需方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二)在招标通告发布之后或者投标邀请函发出之后取消招标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其中付给需方,付给购买招标文件的单位;(三)在开标之后取消招标的,应当支付招标设备总金额的赔偿费,其中付给需方,付给投标方。第二十七条 需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其中付给中标方,付给招标机构。中标方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与需方签订合同的,按中标设备总金额的支付违约金,其中付给需方,付给招标机构。投标方在开标后擅自撤回投标的,按投标设备总金额的向招标机构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八条 招标评标工作人员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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