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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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本科金融法规案例分析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1049)一、案例分析题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B观光农业有限公司)出具现金支票一张,票面金额为49000元,兑付银行为北京银行双榆树支行,出票日期为2008年11月8日,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之后B公司将该现金支票转让给公司职员甲,以支付其工资,2008年11月17日,甲向银行请求付款时,该行对票据进行验证及核对后告知甲,B公司账户无钱,无法兑付。甲因无法实现票据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B公司立即清偿甲49000元;2.诉讼费由B公司承担。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I)A公司出具的现金支票是什么性质?(2

2、)甲是否享有该支票的票据权利?答:(1)属空头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7条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2)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该票据为现金支票,依据票据法第82条及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27条的规定“票据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得背书转让。”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提取现金,不得背书转让。本案中的现金支票票面上已写明收款人为本单位,用途为备用金差旅费,该张支票的票据权利只能由本单位行使,甲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

3、权利。李某为某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在向客户王某提供咨询服务的过程中,李某的投资建议都十分精准,为王某多次获取了利润或者避免了损失,王某因此对李某的能力十分赞赏,遂决定委托李某进行证券投资。双方约定如果有亏损,李某承担全部风险;如果有盈利,李某可以获得百分之二十的报酬。王某遂将50万元交付于李某,但随后股市转熊,李某受托的投资也出现了大幅度的亏损。请简要回答下列问题:(1)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的委托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投资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答:(1)证券投资服务机构在证券市场中的主要作用是通过其专业知识和技能为服务客户提供最佳方案。如果允许其从业人员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可能会引发咨

4、询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的弊端,进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并危害市场。因此,我国证券法第171条规定:“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代理委托人从事证券投资;(二)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或者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因此,该合同无效。(2)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71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李某作为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从业人员接受客户王某委托,代理其从事证券买卖并约定投资分红,因此违反了证券法第171条的规定,对于投资损失应负赔偿责

5、任。(一)案情2006年6月9日,A酒店向B商场购买了价值150万元的空调,并向B商场开具了以C银行为承兑行的汇票。B商场收到汇票后,将汇票作为向D电视机厂购买电视机的货款先行付款。D电视机厂收到该张汇票后,恰逢当地某税务机关收税,便将该汇票抵交税款:汇票到期后,某税务机关欲向C银行提示付款,不料C银行因从事非法活动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考虑到B商场效益很好,且在本地,某税务机关遂向B商场行使追索权。B商场认为,D电视机厂发来的电视机不符合标准,自己不应支付货款,某税务机关是从D电视机厂处取得汇票,所以本商场不承担支付责任。某税务机关认为,票据具有无因性,自己依法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B商场

6、不能以它与D电视机厂之间的购销合同纠纷对抗善意持票人,所以应向本机关承担付款责任。双方争执不下,某税务机关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二)问题(1)我国票据法对以税收方式无代价取得汇票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是如何规定的?(2)法院是否应支持B商场的主张?答:(1)我国票据法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2)本案中,B商场与D电视机厂有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B商场可以以D电视机厂违约而进行抗辩,不承担对D厂的票据债务。而D电视机厂是某税务机关的前手,由于D电视机厂的票据权利存在瑕疵,它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

7、据权利,所以税务机关的票据权利也存在瑕疵,也不能向B商场主张票据权利,向其行使迫索权,因此,本案中B商场的主张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案情: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规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甲公司。发行期将至,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二)问题:(D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2)甲公司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答:(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

8、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包销协议。(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案情:某银行甲市分行A办事处李某与同学刘某密谋,盗用该行已公告作废的业务印签和银行现行票据格式凭证,于2010年12月签署了金额为8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1张。汇票上记载的出票的付款人及承兑人均为该办事处,收款人为刘某所开办的沙发厂。刘某找

9、到某电力公司请求其在票据上签署了保证。之后,刘某持票向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申请贴现,得到贴现款77万元。汇票到期,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向该办事处提示付款,遭拒绝。(二)问题:(1)李某签署汇票的行为是票据伪造还是票据变造?(2)本案有哪些票据行为?并说明其效力。(3)某农村信用合作银行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如何行使?(4)李某应承担什么责任?答:(1)是票据伪造。李某假冒出票人的名义进行原始的票据创设,是票据本身的伪造。(2)李某伪造签章进行的出票和承兑行为。相对于甲市分行A办事处的现行有效印鉴而言,李某使用的作废印鉴为假印鉴。出票和承兑行为属伪造,行为本身无效。电力公司的票据保证行为有效。沙发厂的贴

10、现行为有效。虽然该沙发厂恶意取得票据,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但其背书签章真实,符合形式要件,且有行为能力,故有效。(3)信用合作银行不知情,为善意持票人,且给付了相当对价,故享有票据权利。可以向保证人或背书人行使追索权。(4)李某在票据上无签章,不负票据上的责任。李某应负民事损害赔偿费任和刑事责任。(一)案情:季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费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投保后两个月,季某的汽车被盗,季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季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季某

11、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季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笔款项以及其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季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季某车辆损失的部分。季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问题:(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季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该是谁?答:(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

12、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季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季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季某车辆的损失费也应由其赔偿。现保险公司已经向季某理赔了车辆损失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45条规定:“因第

13、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不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从而保险公司可以从季某那里得到对车损的代位求偿权,并向窃贼追偿。(一)案情:甲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与乙证券公司签订股票承销协议。协议约定乙公司代理发售全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期结束后,若股票未全部售出,则剩余部分退还给甲公司。眼看发行期即将结束,但股票发行状况不理想,甲公司遂与丙证券公司签订协议,由丙承销未售出的股票,且丙公司承诺,若承销期结束未能售完股票,则由丙公司全部自行购入。(二)问题:(1)甲公司与乙、丙证券公司签订的协议分别属于何种承销协议?(2)甲公司

14、的行为有何不妥?发生纠纷应如何解决?答:(1)甲公司与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代销协议,甲公司与丙证券公司的协议属于包销协议。(2)依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发行人应保证将不与其他证券公司达成或签订与该协议相似或类似的协议。本案中甲公司在其与乙证券公司的承销协议有效期内,又自行与丙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有违法律规定。乙证券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可与甲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将争议提交证监会批准设立或指定的调解或仲裁机构调解、仲裁。(一)案情:王某购得一辆夏利轿车准备作为出租车使用,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并交清了全部保险费

15、。投保的两个月后,王某的汽车被盗,王某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了案。不久,市交通部门通知王某,他的车在某区超速驾驶,撞伤一名行人后司机弃车逃跑。该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其家属要求王某赔偿全部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立即将事故通知了保险公司,并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付该笔款项以及车辆本身由于窃贼不良使用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的汽车被盗后,窃贼肇事并致人损伤的事实,不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保险公司对此不负赔偿责任,只能理赔王某车辆损失的部分。王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问题:(1)保险公司应不应该为王某赔付被撞行人的医疗费?(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

16、该是谁?答:(1)根据保监会2000年2月4日颁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由此条规定可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事故必须是由被保险人或者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而本案中的事故则是由盗走王某车辆的窃贼所致,既非王某本人也非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因此主体不适格,保险公司不需要对此次事故造成的第三者损失负赔偿责任。.(2)本案的主要责任人应当是窃贼,他除应受盗窃罪和交通肇事并逃逸的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事故中的一切经济损失,除了被撞行人的医疗费和相关费用,还有王某车辆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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