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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
2、、附录。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52术语.6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74招标方式84.1 一般规定8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8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94.4可不招标的项目105招标资格105.1招标人自行招标10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116招标.136.1一般规定136.2招标备案资料146.3 资格预审公告166.4 招标公告166.5 投标邀请书176.6投标申请176.7 重新发布公告187 资格预审文件187.1 一般规定187.2 资格预审
3、文件编制19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21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218 资格预审218.1 一般规定218.2 资格审查委员会228.3 资格预审238.4 确定合格投标人24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259 招标文件259.1一般规定25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26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27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279.5 货物招标文件289.6 施工招标文件29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309.8 招标文件的发售3010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1 一般规定3110.2 踏勘现场31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3110.4问题的解答、澄清3211 投标文件3211.1 一
4、般规定3211.2 投标文件编制32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3312 开标3312.1 一般规定33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3412.3唱标3413 评标3513.1 一般规定35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35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35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36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3613.6 资格审查3713.7 初步评审3813.8 详细评审40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4013.10 评标报告4113.11 重新招标42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4214.1 确定中标人42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42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4314.4 合同的签订4315 工程标底、
5、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315.1 一般规定4315.2 工程标底44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45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4616.1一般规定4616.2资格审查内容4616.3 初步评审内容47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48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4816.6 资信标内容50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5116.8 中标人确定51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5117.1 一般规定5117.2 投诉5217.3 投诉的接收5317.4 投诉的不受理5318 监督管理5418.1 一般规定5418.2 违规情形54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57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58附录C:确
6、认通知格式59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61附录E:制定依据62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1.0.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以及重要设备和主要材料的招标投标活动;采取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设计施工总承包(DB)、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和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模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招投标规范。1.0.3 本招
7、投标规范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下称建设项目)。1.0.4 根据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事权,各自依法对所监督管理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1.0.5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组织招标投标活动。1.0.6 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1.0.7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1
8、.0.8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1.0.9 采取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招标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货物,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0.10 采取总承包招标时,以暂定价格(或暂估价格)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应当由招标人和总承包中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并接受招标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1.0.11 建设项目招标除遵循本招投标规范及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相关经济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1.0.12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使用国家融资
9、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1.0.13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招投标规范关于对招标人的规定。1.0.14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2术语2.0.1 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2.0.2 项目业主单位,是指提出建设项目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合同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2.0.3
10、 招标人,是指对建设项目提出招标、组织招标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组织。2.0.4 招标代理机构,是指具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的法人单位。2.0.5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2.0.6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0.7 专业工程,是指桩基、基坑维护、玻璃或其他材质的幕墙、室内外装修、消防
11、系统、空调制冷系统、电梯安装、智能化、楼宇对讲系统、电气设备、照明、给水、排水等非主体或关键部位。2.0.8 货物,是指建设项目本身具有的功能性设备和所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即电梯、消防设备、空调制冷设备、配电柜(箱)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等非工艺、加工、生产、试验、监测、运输设备和建设项目本身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2.0.9 投标人,是指具有项目承包主体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0.10 投标申请人,是指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提出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人。2.0.11 合格投标申请人,是指响应、符合资格预审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2.0.12 投诉人,是指参加投标活动的
1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2.0.13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0.14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2.0.15 资格预审,是指在获取招标文件前,对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的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2.0.16 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获取招标文件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2.0.17 资格预审合格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将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
13、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确定为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2.0.18 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审查法,是指对潜在投标申请人的资格条件通过初步审查、详细审查,在所有满足审查标准、条件的潜在投标申请人中按规定办法确定一定数量合格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方法。2.0.19 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文件受到法律约束的期限。投标有效期从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2.0.20 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或投资计划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2.0.21 单项合同估算额,是指单位工程,亦称单项工程或单体工程按国家规定的计费规定或定 额标准计算的价格。2.
14、0.22 暂定价格,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或本市相关计价规定估算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价格或指定的价格。2.0.23 工程标底,是指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价格,是招标人招标时的基期价格。2.0.24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亦称投标价格控制价格或拦标价格,是指采用无工程标底招标时,招标人对投标人投标报价的最高限制价格,投标报价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国家或本市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依据、计价规定,充分考虑市场各种因素确定的招标时的基期价格。2.0.25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及税金。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3.0.1 下列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额或项目总投资达到现行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依法进行招标: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