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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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公务接待管理等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学院、部门。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来铜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公务接待。第三条公务接待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相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的原则。第四条全校各学院、部门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

2、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第五条积极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建立健全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行学校内部接待场所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第二章接待管理第六条全校各学院、部门党政办(综合科)负责管理本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学校党政办指导协调各院系、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第七条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到黄果树等中央明文禁止的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第八条建立公务接待审批制度,严格

3、控制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工作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进行签字审批,对能够整合的接待,要合理整合、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邀请重要专家学者讲学,需出据邀请函,经分管或联系领导同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第九条公务接待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如实反映接待对象、公务活动、接待费用等情况。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经接待部门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人数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陪同人员名单以及菜单、费用等内容,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附件。第十条公务接待实行对口接待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省领

4、导和省委、省政府、省教育厅派遣的综合检查组(调研组)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须报告学校主要领导,由党政办安排接待;省属各部门到我校检查指导工作的,由对口学院、部门负责接待,有厅级领导带队的,由对口学院、部门制定接待活动建议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批。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外地(市、州)的兄弟院校的来访、考察等,由对口部门安排接待;各学院、部门、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在铜期间开展的跨地市州的联席会、联谊会及其他赛事活动,由主办或承办部门安排接待,参加会议或赛事的重要来宾(如:主办单位、协会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领导出面接待一餐);外地受邀来校讲学的专家学者,由邀请学院、部门安排接待,需

5、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重要专家,需由牵头部门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外宾来访由国际交流处安排接待,重要外宾需要由学校领导出面陪同的,由国际交流处书面向学校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学校领导签批的来件安排。第十一条公务接待中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来宾初次来铜可安排工作人员到相关地点引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搞层层陪同。重要来宾由牵头部门书面向主要领导报告,党政办根据领导批示统一安排。第十二条统筹安排、科学整合、切实精减接待现场工作人员。中央、省、市领导同志来学校考察调研时,按

6、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进行接待。本市内的考察调研不得安排食宿。第三章接待标准第十三条接待住宿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安排在与学校签订协议的定点宾馆并执行协议价格。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安排单间,县处级及以下干部安排标准间,原则上标间两人住一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水果等物品。*市范围省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600元/天、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天、县处级及其余人员不超过300元/天。住宿费用原则上由接待对象自行支付,出差人员住宿费一律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但由我

7、校邀请的专家学者来访或者参加会议,其住宿费可在我校按标准据实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接待用餐管理。用餐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对同一批次公务接待,必须一次结算清单,不得出现同一公务接待或一张公函多次报账。晚餐后不安排宵夜,同城公务活动不安排就餐。接待就餐遵循节俭原则,原则上在学校食堂安排自助餐,视情况可适度安排桌餐。如果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校外就餐,必须报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安排,但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及高档消费场所用餐,费用不得突破用餐标准。用餐应当以地方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鱼翅

8、、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所有公务活动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重大外事活动和商务接待早餐、中餐一律不得饮酒,晚餐确需饮酒的一律使用单瓶价500元以内的*地方酒,并严控用酒范围,建立接待用酒采购台账和使用台账,不得将公务接待混为商务接待和外事活动。用餐地点提倡安排在学校内部食堂,工作餐按省部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50元/餐、厅局级干部每人不超过120元/餐、县处级及以下干部每人不超过80元/餐执行。区(县)和本市以外的兄弟院校来我校办理公务或友好交流可视情况安排一般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餐不超过6071o第十五条公务接待坚

9、持轻车简从的原则,公务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根据人员情况、路况条件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需要学校派遣公务车,需由牵头接待部门填写公务用车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党政办安排(举办、承办大型会议或赛事活动由牵头部门自行安排)。非公务活动或到旅游景区安排的活动不安排公务用车。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六条各学院、部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

10、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原则上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第十七条公务接待经费支出和申报由牵头接待部门负责到底,不得一事多报。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公务活动结束后,应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经费报销实行三单合一制度,即接待部门必须提供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含用餐菜单)和财务发票。“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一律不得审签和报销。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学校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学校各学院、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公开情况,学校食堂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第十九条学校党政办会同财务处按年度公开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相关情况,接受师生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学校食堂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第二十条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党政办要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督查,纪委监察室应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按照对口接待部门“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进行通报,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参照*省省级单位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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