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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涂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县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县产业扶持政策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知识产权主要指专利、商标、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第三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申请的受理、审查,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批准、拔付。第四条资助奖励对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以及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经备案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是指符合法定资质在本县为10家以上单位提供知识
2、产权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是指本县公民或在本县就读就业的常住人口。第五条资助奖励的范围标准:(-)知识产权进步奖励。有效开展专利导航或进行专利布局、当年净增职务发明专利达2件、4件、6件、8件以上的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3.5万元、6万元、10万元。当年通过PCT途径获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不超过2个国家或地区)。当年获得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奖励2万元/件。当年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有效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效注册集体商标的单位,奖励10万元。(-)高价值专利奖励。新认定的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7Co()知识产权贡献奖励。职务发明的第一发明人
3、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均为第一发明人的,奖励1万元。非职务发明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2件、5件以上的,分别奖励1万元、3万元。代理机构当年代理本县发明专利授权达20件、30、40件以上的,分别奖励2万元、4万元、6万元,代理本县商标注册申请达500件的,奖励5万7Co(四)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奖励。与备案的服务机构签订发明申请、专利托管、信息咨询、专利导航、专业培训等协议的单位,有效履行满2年的奖励1万元。当年经报备并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专利工程师职称初级、中级以上的,分别奖励0.2万元、0.5万元。新认定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
4、0万元、5万元;新认定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试点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新认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认定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结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新认定市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五)知识产权运用能力奖励。新注册商标自注册有效起一年内用于产品或服务的标志标识的,一次性资助0.1万元。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使用单位被省级以上认定典型运用案例的每次奖励1万元。新成功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使用的企业资助5万元。专利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规定对企业和担保机构给予申报
5、省、市财政补助和奖励。(六)知识产权成果奖励。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我县境内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达10件(限农业)、20件、30件、40件的单位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4万元、6万元。新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5万元、20万元;新获得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认定的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七)知识产权保护、维权资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保护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国内或涉外司法途径维权的,一次性给予维权实际费用20%资助,最高
6、不超过2万元。第六条申报单位或个人存在以下情形不予资助奖励:(一)恶意商标注册、专利非正常申请未撤销或申诉的;(二)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依法确认的;(四)其他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第七条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材料及承诺书等,违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将追缴已资助奖励资金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八条同一项目或事项,与我县其他财政奖补政策及市级政策要求县级配套的不重复享受。第九条知识产权资助奖励的申请和兑现按年度执行,实行主动申请,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申请、材料审查、统计汇总、项目公示,报县政府批准后由财政拨付。第十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以前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当涂县知识产权资助奖励办法的通知(当政办(2023)1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