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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怎样才可以撤回要约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二、哪些情形下不得撤销要约要约的撤销,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意思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要约撤销的效果相当于旧要约撤销,新要约产生。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此时不发生撤回的问题,但要约人尚有可能撤销要约。要约撤销和要约撤回的区别是:目的上,要约的撤销在
2、于消灭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撤回在于阻止要约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确定了承诺期限,就等于要约人承诺在承诺期限内不撤销。规定承诺期限是要约人放弃撤销权的表示。实践中对于承诺期限的表达方式多种多样。比如,有的要约中这样规定:“6月7日后价格及其他条件将失效要约中的“6月7日”就是承诺期限的最后一天。这种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请按要求在3天内将水泥送至工地”、“请在15日内答复”、“3个月内款到即发货”等都属于规定了承诺期限。2、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下列情形都可以认为是明示表达要约不可撤销的表示:“我方将保持要约中列举的条
3、件不变,直到你方答复为止。”“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要约,等。如果当事人在要约中称:“这是一个确定的要约”,仅仅这样表述,不能认为该要约不可撤销。因为,要约本身就是确定的。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并不等于要约永远有效,如果受要约人在合理时间内未作答复,要约自动失效(合同法第20条、第23条)。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一般来说,要约中要求受要约人以行为作为承诺的,受要约人就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像“款到即发货”、“如同意,请尽快发货”等。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撤回要约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除了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以外,还有一个并列的条件,就是受要约人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必要的准备.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