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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格式合同一方有什么责任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格式合同条款定义及使用人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合同的特征第一,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细节性。所谓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
2、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持久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无须也不允许对方承诺是对要约加以任何修改。第二,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最主要的特征在于其条款的不可协商性,格式合同的使用者预先将自己的意志表示为文字,与之缔结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能对之表示全部接受或不接受,而无就个别条款进行具体协商的余地,即所谓“要麽接受,要麽走开”。通常而言,具有垄断的优势地位的部门在拟定合同条款的时候,总要过多的考虑本部门的利益,往往在免责条款,损害赔偿等诸多方面拟定倾向于自己的内容。而相对人处于弱
3、势群体,虽然相对人有拒绝的权利,但为了生产、生活的基本条件,一般都接收。比如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房地产公司的购房合同,消费者只能就全部条件表示同意或不同意,而无其他选择,要麽签字,要麽放弃。第三,在格式合同双方经济地位和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法律上的垄断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而对特殊行业或领域享有独占经营权。这类行业在我国较多。事实上的垄断地位指一方依据经济实力等条件而在事实上形成的垄断性经营地位。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地位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在相对人自愿接受格式合同条
4、款的背后,却隐藏着相对人被迫屈服于强大垄断企业的无奈。正是这些格式合同的使用者,把消费者戏称为“上帝”,也正是他们使上帝”变成了驯服的奴隶。从上述格式合同的特征中不难看出,格式合同以形式上的平等背离了实质上的自由、平等,其现实中的不公平、不合理早已远离了传统格式合同为了方便、快捷所维护的正义。所以,对于格式合同自身的多元价值冲突若不加分析,不进行法律上的有效规制,只会被正义所摒弃。通过小编的整理大家可以知道;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有关这方面法律知识的相关内容,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者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