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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民市中小学校服管理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职责,规范选用程序,确保校服质量,发挥校服育人和审美功能,保障广大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15)3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制定。第三条校服是体现校园文化特色、便于学校教育管理、款式色调相对固定、用于学生统一穿着的服装。第四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科学性、公开性以及专业性。第二章管理责任第五条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场监
2、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第六条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校服穿着规范和管理要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需每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专业纤检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随时通报在校服验收、使用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第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校服生产、销售主体质量监管,定期开展校服质量监督检查,查处校服生产和销售违法违规行为,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名单,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采购单位不得向其采购校服。第八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要
3、严查对本地校服生产企业进行地方保护的行为,充分保障校服市场公平。第三章学校职责第九条学校负责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在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启动征集校服采购意向相关工作。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且家长和学生代表人数不低于80%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十一条校服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区气候、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第
4、十二条学校应健全评议制度,在校服设计、材质选用、价格区间等方面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营造专业引领、多方参与、机制灵活、鼓励创新的氛围,逐步提升校服着装水平。第十三条学校结合实际,充分征求学生和家长意见,按照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标准要求,通过在校服相应位置缝(贴)反光布的方式提高校服穿着者的可见距离,保障学生交通安全。第十四条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第十五条各校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减少家长重复支出。第十六条校服质量应符合或高于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
5、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严禁采购低于上述标准的校服。校服供货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质量标准组织生产,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第十七条学校采购校服应采取招投标方式,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校服招标采购时,学校及代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第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定的校服供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采
6、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应在招标文件及采购合同中明确校服质量不低于本文第十六条技术标准。第二十一条学校应与供货企业签订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等组织签订校服采购合同或代收取校服费用。第二十二条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使用全省统一的河北省中小学校学生装购销合同。第二十三条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学校在接收校服时应当履行检查验收和记录义务,建立质量验收台帐,按批次验明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要符合该批产品质量合格判定要求,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第二十四条在校服发放前,学校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校服按批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不得少于出厂检验项目,检验机构不得与
7、供应商提供报告的检验机构重复或有利益关联。学校送检的同批样品要随机选取,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检验费用不得向家长收取。第二十五条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供货企业交涉,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供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校服交付使用后,学校及时公示质检报告和售后服务相关事项,督促供货企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做好售后服务。第二十七条学校定期组织开展校服满意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作为后续采购的依据。第二十八条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相关资料(如会议纪要、招投标资料、检测报告、投诉处理、视频、照片、样衣等)存档六
8、年以上备查。第二十九条采购单位应在合同签订15天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三十条校服纳入代收费项目的地区,学校设置代收代付专款账户,专款专用,并及时公开财务收支情况。第四章领导和保障第三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对校服选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履职尽责担当。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校服工作管理,在校服使用过程中积极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校服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监督检查力度。第三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畅通学校
9、、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鼓励学校、群众通过热线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第三十五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第五章处罚措施第三十六条在市场上发现的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企业,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反映的情况,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第三十七条相关部门、学校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细则适用于新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的校服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第四十条本细则由新民市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202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