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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县级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级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和管理(含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四本预算)。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县级预算由县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和乡镇政府预算组成。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县级预算管理工作。县监察、审计、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县级预算管理相关工作。第二章预算编制和批准第五条县级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
2、原则,既要保证政府公共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第六条县级预算按照全口径编制,对政府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第七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历年组织收入情况和预算年度收入增减变化因素,认真测算各项收入,合理编制收入预算。第八条县级支出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绩效预算等方法编制,具体包括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第九条预算年度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符合县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支出项目,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纳入年度预算。第十条县级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第十一条县财政部门
3、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县级预算之日起2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15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应依照有关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缴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和非税收入账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第十三条实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县级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安排实行收支脱钩。第十四条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认真执行预算。在预算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各部门和单位的各
4、类预算资金,全面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纳入县级预算支出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对部门基本支出由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均衡执行;对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单位提出用款意见后,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批复和项目实施进度,实行跟踪审核,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支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六条预算执行中,对县级预算中暂无法明确到部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严格审核,按相应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批准拨付。第十七条各部门和单位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越权减免税费等减少财政收入及增加财政支出的内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对有关预算支出占总支
5、出的比重或增长幅度作出硬性规定。第十八条各部门和单位上报县政府的请示事项,以及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的事项,凡涉及财政减收增支内容的,应当事先征求县财政部门意见。第十九条凡涉及调整工资和津补贴标准,或者调整部门、单位财政供给人员编制的,县有关部门应征得县财政、编办、人社等部门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预算调整第二十条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各部门、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非因特殊情况不得提出追加支出预算的申请。确需增加安排的支出,可在本年度部门或单位预算之内,按规定程序批准后通过调整结构予以解决,或者在下一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第二十一条县级预算执行中具备下
6、列情形之一,必须追加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按相应审批权限报县政府审批后,从县级预备费中安排:(一)国家政策调整;(二)防汛、抗旱、救灾、防疫等难以预见的重大因素;(三)落实中央、省、市重大改革政策等新增的一次性支出;(四)其他应当追加支出的特殊情形。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中,因机构、人员增减变化以及人员支出政策变化等情况,导致基本支出预算必须调整的,由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津补贴、抚恤金政策以及预算供给政策办理资金拨付。第二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对上级要求县级财政配套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政策规定和财力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批。第二十四条预算执
7、行中,对上级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二次分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研究分配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对已明确具体实施项目和建设内容的上级财政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中,对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和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已明确具体数额的支出事项,由县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第二十六条除上述规定外,根据上级政府和县人民政府要求,必须在预算执行中追加支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县政府提出申请,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明确意见、常务副县长审批后批转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进行办理,如县政府明
8、确批示具体安排金额,则县财政局直接办理相关经费拨付;如县政府批转县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则县财政局与相关部门进行会商审核后形成资金初拟安排意见,同意安排资金的,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形成签报上报县政府,分别由常务副县长、县长审批,不同意或暂缓安排资金的,及时向预算单位反馈理由。县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办理:(一)经费额度(单笔,下同)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批;(二)经费额度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后,报县长审批;(S)经费额度200万元以上的,由常务副县长审核并报县长同意后,提交县政府相关会议研究决定,涉及“三重一大”范围的支出事项提交县
9、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二十七条为规范预算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上半年县财政一般不办理预算追加,各部门、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县政府或县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确需追加的,原则上在7月和11月各办理一次。第五章预算监督第二十八条对依法应由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主动提请讨论决定。第二十九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财务收支的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安排支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资金。第三十条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部门应逐步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对各部门和单位进行预算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
10、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相关规定,提高预算支出进度的均衡性。对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审核后进行清理回收或重新作出预算安排。对结转结余资金较多的部门和单位,在编制下年度部门预算时,县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压缩其支出预算总额。第三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县级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问题报告和通报制度,严肃查处违反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保证县级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并将监督检查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下年度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三条县审计部门应依法加强对县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县监察、人民银行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配合与协作,共同做好县级预算执行的监督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