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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望江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所称农村村民是指本
2、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并及时将审批结果报县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备案。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
3、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乡村规划许可和房地一体登记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县财政、住建、交通、林业、水利、公安、城管、电信、电力等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和协助,做好信息共享互通,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宅基地审批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与旧村改造、土地整治、美好乡村建设相结合,从严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建设住
4、宅。(二)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农户建房要依法申请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中占用耕地的,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三)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计划。农村宅基地占用新增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县政府在分配、使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时,统筹安排农村宅基地计划。同时,在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时,新建地块要优先保障拆迁安置的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四)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当根据批准面积建设住宅,禁
5、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宅基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五)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要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不得违法收回农户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买卖宅基地。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涉及重点工程项目拆迁安置的,原则统一进行还建安置,或在规划设置的还建点建房。(六)凡农村居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二章信息化管理第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结合国土调查、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全面摸清县内宅基地规模、布局
6、、利用等情况,与县农业农村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通。第六条县农业农村局指导乡镇依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基础、以自然村为基本单元,逐步建立农村宅基地管理台账,包括村庄类型、人口户数、面积、宅基地权属、是否发证、使用及闲置情况以及农户宅基地需求等。第七条县农业农村局逐步建立宅基地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宅基地申请、审批、流转、退出、违法用地查处等的信息化管理。第三章规划与计划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点及宅基地的规模和具体位置。第九条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纳入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在市下达我县土地利用计划中安排。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
7、减挂钩项目,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争取的周转指标优先用于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需求。第十条宅基地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开垦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给予补充,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耕地占用税按现行的标准由农户在宅基地农转用审批后缴纳。第四章申请和审批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的,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二)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成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没有宅基地的;(四)经县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五)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六)县政府规定的
8、其他条件。第十二条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的;(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三)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四)申请位置在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可能造成切坡建房的;(五)将原有住房出租、出卖、赠与、以其他形式转让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六)其他不符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情形。第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等)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层高应符合村庄规划要求。第十四条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一)申请。村民需要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以户
9、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 .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2 .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3 .家庭户口薄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二)公示。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0日内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宅基地分配方案(拟用地位置和面积)和建房方案(规划许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进行调查,经调查异议成立的,撤销或修改宅基地方案和建房(规划许可)方案再予以公示;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上报审查。(三)审查。公示无异议
10、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应当在收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没有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明确的村国土用途管制规划和建设管控要求)、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四)报送。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第十五条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一)部门联审。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农户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要及时组织乡镇农办、国土所(分局)、规划办等部门现场勘查,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
11、(规划许可)审批表,并在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乡镇农办、国土所(分局)、规划办等部门联合审核。乡镇农办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国土所(分局)、规划办等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二)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经审核认为符合申请条件、报送材料完备的,应当自联审合格之日起,
12、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在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经联审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属报送材料不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和相关要求。在原宅基地拆旧建新,按此程序申请、审批。第十六条农民宅基地涉及农用地的,根据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实际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申请。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有关规定报批后,乡镇人民政府方可审批宅基地。第五
13、章批后管理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要加强宅基地用地建房的全过程监督,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农户经批准用地建房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乡镇农办、规划办、国土所(分局)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做好现场工作记录和影像资料保存,指导农户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住宅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乡镇农办、国土所(分局)、规划办等部门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以及建房质量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与审批情况一致的,宅基地使用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核发不动产权证。涉及
14、退出原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后核发不动产权证。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但是危房改造除外:(一)已安排新宅基地的;(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三)原住宅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为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二)为实施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三)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四)因撤销、迁移等原因
15、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五)住宅所有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六)自宅基地使用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或空闲、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的;(七)异地迁建宅基地超承诺时限未退出原宅基地的;(八)建设居民新村或居民住宅小区后,已迁入新村(小区)居住居民的原宅基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二十条经登记的宅基地和房屋,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第二十一条因继承住宅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以将宅基地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16、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原集体经济组织。第二十二条县农业农村局要按照信息公开规定,组织建立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将农村宅基地用地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向社会公开。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级组织应及时公开审批结果,特别是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二十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房确权初始登记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第六章日常监管第二十四条按照“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