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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格式合同在使用时有哪些限制性规定签订格式合同时,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承担说明的责任,如果不履行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该格式条款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
2、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第四百九十八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二、格式合同有什么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2、带i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3、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4、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5、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一般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格式合同在使用时受到的限制包括:提供合同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格式条款起说明和解释义务,如果不履行相应义务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