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台中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投标须知 精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招标投标-台中市政府委托专业服务投标须知 精品.doc(13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臺中市政府委託專業服務投標須知96.5.15府行發字第0960097339號函修正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取最有利標精神決標(公告金額以下適用)本採購案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第一條 招標機關: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地址:403臺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電話:04-22206461)。第二條 洽辦機關:臺中市政府勞工處(地址:403臺中市自由路二段53號2樓,電話:04-22258938) 第三條 採購標的名稱:97年度弱勢勞工職業輔導評量-深度晤談計畫第四條 履約地點:臺中市政府勞工處第五條 技術服務項目及範圍:詳本案服務契約書。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
2、慎研閱本機關所發售之全部招標文件,並應自行赴履約地點詳實勘查,俾以明瞭本工作一切有關事項,本機關不另派員前往履約地點說明。第六條 招標文件之領取:一、圖說文件費、回郵郵資費用詳政府採購公告。(網址:http:/web.pcc.gov.tw/)二、郵購者請將圖說文件費及回郵郵資費用(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台中市政府,現金不受理)放入郵購信封內,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本府出納科(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郵購信封右上角請註明:郵購97年度弱勢勞工職業輔導評量-深度晤談計畫採購招標文件。三、領購者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8:0017:3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
3、發售)至本府(行政處發包科、政風處、出納科)(地址:台中市民權路九十九號)以無記名方式領購招標文件,並繳交圖說文件費及領取收據。四、電子領標:請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下載,詳台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或洽中華電信免費服務電話0800-080-512。五、倘可歸責於本府之因素致原招標案廢標,已領標廠商可檢具原購領收據至本府行政處發包科免費領取。六、本府對招標文件內容有所更正、不予開標決標、延期開標、取消採購之情形者,將登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廠商應於原訂投標截止期限前自行至該網址詳閱公告附加說明。第七條 履約期限:詳契約書規定第八條 本府提供之招標
4、文件:投標廠商申購招標文件,包括下列各款,應詳細核對,本府得應需求訂定補充投標須知:一、投標須知。二、契約書草稿。三、投標廠商聲明書。四、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五、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採公告預算單價時,附預算單價清單)。六、弱勢勞工職業輔導評量-深度晤談計畫邀標書(含經費概算表)。七、資格標封。八、價格標封。九、投標外標封。十、授權委託書及退還押標金及投標文件申請單。十一、台中市政府採購電子領標作業說明。(電子領標提供)十二、其他:押標金、保證金格式檔案請至公共工程委員會或本府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tccg.gov.tw/)招標資訊項下載。第九條 投標廠商資格:一、廠商資格:(一)一般資
5、格:公私立大專院校或政府登記合格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或管理顧問業、其他顧問服務業、就業服務業等營利事業單位(詳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二)人員資格:實施職業輔導評量人員須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具有社工師證照者、從事相關專業領域授課師資者,並由具前述之人員資格者擔任本計畫之督導。二、投標廠商之全部或部分資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得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之資格代替。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分包廠商。三、本採購案不允許共同投標。第十條 投標所需文件及裝封:一、投標應備文件包括下列各目,投標前應逐一填妥簽章,所有指定填寫之處,均應以鋼筆、原子筆或打字填寫正確無誤,填寫錯誤
6、或塗改處應加蓋負責人印章。(一)資格文件:(裝入資格封)、投標廠商聲明書:投標人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一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聲明書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第十項至第十一項未填者,本府得洽廠商澄清。、各種證件影印本:()一般資格證明文件:其他:凡政府登記合格之法人證明文件、公(私)立大專院校: ()合法登記設立之法人證明文件。 ()如係由該校教育推廣中心代表投標及簽約事宜,請檢附校方委託書。、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營利事業單位: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稅證明文件。另如為就
7、業服務業請檢附政府機構核可之許可證。()人員資格證明文件:(具下列之一者) A、經諮商心理師考試及格並領有諮商心理師證書者。 B、具社工師證照者。C、從事相關專業領域授課師資者並具有相關服務證明文件者。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其他各種表件及資料:()投標廠商文件審查表:(為本府審查用,廠商資格文件以投標須知規定為準)投標人於該表填寫廠商
8、名稱,合格與不合格欄由本府審查後填具,請勿填寫。()授權委託書:投標人如須委託其全權代理人辦理投標事務,則必須填具授權委託書一份,得於開標當場提出。()電子領標憑據:採電子領標者,廠商不得任意重製、轉載或篡改。並得提出係由政府電子採購網-電子領投標系統下載之證明文件,如該次領標電子繳交憑據電子檔(*.tkn檔),或由廠商利用電子領投標系統提供之檢驗電子憑據功能列印電子憑據明細之紙本,未提出者得當場提出說明。(二)價格文件:(裝入價格封)、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本府未提供標價清單者,免附標價清單)價格均以新台幣為準,投標廠商應按最近市場工料價格正確填寫標單(含總標單及標價清單),並蓋章。、總標單總
9、額之中文大寫國字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阿拉伯數字或國字不相符時,以總標單總額中文大寫為準。總標單及標價清單(或估價單)未按規定填寫、蓋章及標價塗改處未蓋負責人章者,該標單應視為無效標。(三)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應提送服務建議書 份(詳補充投標須知)。二、資格封及價格封應裝入外標封,外標封應書寫廠商名稱、地址及採購案名稱。外標封應併服務建議書及規劃設計圖說密封後寄(送)達。三、投標廠商所寄之投標文件得以本府核發之投標標封或自備封套,密封後郵寄,標封應書寫投標廠商名稱、地址及投標之採購標的名稱或案號,違反規定者,視為無效標,前次招標經流標或廢標後重新招標,廠商應重新領標。四、投標文件有效期:
10、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三十日止。但招標機關因故延期決標,投標廠商得以書面主張投標文件逾開標後三十日以後無效,若未以書面主張則視為同意延長其投標文件有效期至實際決標日止。五、廠商經由政府採購領投標系統下載招標文件電子檔投標者,應依台中市政府採購投標須知電子領標作業說明辦理。六、招標文件規定廠商應用印之處,廠商應加蓋與印鑑印文相符之印章,或經上開印鑑授權之印章,前開之印鑑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廠商業務手冊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二)印鑑證明上登載廠商之印鑑。(三)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四)商業或營業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登載廠商之登記印鑑。(五)經公證或認證之印章。七、依政
11、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承攬或營業手冊、繳稅證明文件或加入商業團體者,參加投標時,得免繳驗該等證明文件。第十一條 投標文件收受之地點及截止期限:依前條規定裝封完成之投標標封,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本府政風處或台中郵政一五六七號信箱或以電子投標方式傳送至政府電子採購網(網址:http:/web.pcc.gov.tw/)。第十二條 開標、審標及決標:本案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辦理,開標程序分資格標審查、服務建議書及設計圖說評選及議價分段開標,資格審查合格廠商方可參與規格標評選,規格標、價格標開標時間由
12、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中說明或另行通知。一、本採購開標時間以招標公告開標時間為準,於本府行政處發包科公開舉行,如遇特殊情形,本府得當場宣佈延期開標。二、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為辦公日,而該日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定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者,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開標時間亦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代之。三、第一次開標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依所定時間開標決標。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規定,於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核准當場改採限制性招標。四
13、、第一次開標,因未滿家數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款三家廠商之限制。五、規格評選方式:詳補充投標須知六、議價及決標:(一)優勝廠商為一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優勝廠商在兩家以上者,按優勝序位,自最優勝者起,依序以議價方式辦理。(二)招標文件已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依該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三)招標文件未訂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者,其超底價決標或廢標適用採購法第五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七、本案開標結果倘有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七條等情事,需現場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時,投標廠商未到場者,視同放棄。八、本採購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不允許廠
14、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第十三條 本採購契約金額: 一、本案服務費用計價方式:總包價法:新台幣34萬2,700元。二、單價調整方式:契約之各單項價格,應按決標總價與預算各單項價格及數量乘積加總之比率調整之。【調整比率=(決標總價扣除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預算單價*數量)不含固定金額及法定費率項目)】三、前款固定金額及費率項目係指下列項目: 個別晤談費 家族治療費四、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 無第十四條 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之限制:一、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一)有採購法第一百
15、零一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有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七款至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二、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三、本府辦理採購,發現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且尚未依同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將該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期間,如該採購有重行招標之情形,茲經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6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028830號令,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認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