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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莲监管20XX2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丽建发20XX135号文件有关精神,现将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莲都区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遏制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浙江省招投标条例浙江省国有产权交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
2、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招标人招标资格确认至中标合同签订及备案的过程。第四条 招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1、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实行招标或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不实行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2、将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肢解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投标的;3、按规定应进区招投标中心集中统一交易的招投标活动,违反规定擅自组织在场外招投标交易的;4、招标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运作或者弄虚作假、
3、明招暗定的;5、招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利益的;6、决标时,违规确定中标人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无正当理由拖延决标的;7、定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放中标通过书或签订合同的;8、开标前泄露标底,泄露投标人(供应商)报名资料、信息,从而影响中标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9、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资格预审和现场勘察、答疑的,或者在资格预审中,无正当理由取消投标申请人投标资格及违反规定将不合格投标申请人入围投标的;10、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项目实际要求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的;11、不按规定准时参加和主持招标会议,无故迟到或缺席延误开、评标会议的
4、,不按规定、不准时参加评标专家抽取的;12、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13、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商榷的;14、不按规定进行合同备案的。第五条 投标人的不良行为是指:1、报名时提供虚假材料和无效证件的;2、出租、出借、挂靠等方式将报名资料提供给他人(企业)参加招投标活动的;3、通过承包、责任制或控股等方式取得多家报名资格,不主动说明,事实造成围标的;4、提供的履行合同能力,企业财务状况,信用状况与事实明显不符的;5、采取利诱、诋毁、恐吓、威胁等不正当手段排挤或影响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6、不遵守开
5、标会议现场纪律,造成中标会议混乱或中断的;7、向中标人收受好处的;8、在投标过程中属于串标、陪标、围标行为的;9、与评标专家在评标前、评标中接触并利用各种手段施加影响招投标结果的;10、中标后拒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11、中标后拒绝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12、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投标优势的。第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包括:1、为招标人出谋划策,将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肢解或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或策划串标的;3、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故意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的;4、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报名、资格预审、出售招标文件,对报名者未
6、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的;5、泄露应当保密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形的;在评标过程中泄露参评人员名单或暗示、引导参评人员,致使评标不能客观公正的;6、在招标过程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投诉,经查证属实的;由于其制作的投标文件缺陷,给招标人带来损害的;7、不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的,不及时报送报名资审材料、招标文件、开标评标档案资料或资料不齐全的;8、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向他人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或不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9、不响应监管、专业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求的;不对招标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拒绝上述管理监督职能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10、
7、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高中介服务费用的。第七条 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有:1、虚报资料谋取评标专家资格的;2、无正当理由擅自缺席或不准时参加评标工作的;3、向投标人或有利害关系人泄露评标身份的;4、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性或歧视现象,损害招标人、投标人等正当权益的;5、影响、干扰其他评标专家自主评标的;6、评标原则性不强,不能认真审阅标书,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评标质量差的;7、违背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私下接触或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好处的;8、不能按规定回答或拒绝回答招标人或采购人询问的;9、泄露评标活动相关内容造成恶劣影响的;10、违背公平、公正原则,评标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影响和
8、干预评标结果的。第八条 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监管办)负责不良行为记录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区招投标中心负责区招投标统一平台不良行为的查询运用。第九条 区监管办或其他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发现并查实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不良行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在区招投标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布。第十条 招标人的不良行为,由区监管办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主管部门,并抄报区纪委、监察局等相关监督部门及区招投标市场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第十一条 投标人
9、、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由区监管办会同区监察局、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区招投标中心等单位,根据下列规定做出相应处理。处罚时限自不良行为确定之日起计算。1、严重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为,列入黑名单记录管理,暂停1至2年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投标活动资格,并在相关媒介上予以告示;2、一般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停半年至1年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招投标活动资格;3、轻度违反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的行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停半年以内在莲都区招投标中心的招投标活动资格或书面警告教育的处理。4、政府采购的投标人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莲都区的政府采购活动。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部门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监管办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