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学毕业论文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50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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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摘要:随着我国的全面改革发展,我国在各个领域都有着很大改变,我国个人所得税虽然在税收征收上起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针对不同类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税率亦不相同。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现状,揭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费用扣除额等方面的漏洞与不足,根据国情探寻有关个人所得税的优化措施,以期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提供借鉴。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现状优化措施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运行现状个人所得税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到一定状态下的客观产物,同时又随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发生变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前

2、个人收入偏低,除保证基本的生存需要外几乎无剩余,但随着我国1978年的改革开放及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人的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及调节个人贫富悬殊均起到了重要作用。(一)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绝对数看,1980年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199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非常缓慢。1994年市场经济体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建立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实现了飞跃式增长。1994-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如图1所示。从图1可以看出,2002年超过了1000亿元,2005年超过了2000亿元,2007年超过了3000亿元,2010年超过了4000亿元,201

3、1年超过了6000亿元,2014年超过了7OoO亿元,2015年超过了8000亿元,2016年超过了10000亿元。从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和GDP的比重看,19942016年这20几年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42%上升了7.74%,占GDP的比重由0.15%上升为1.36%o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为6.90%,仅次于当年的增值税(24.90%)、企业所得税(21.72%)、营业税(15.46%)、消费税(8.44%),位居我国税收收入中的第五大税种。1994-2016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与GDP的比重如图2所示。个人所得税收入

4、规模的不断扩张,体现了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的职能,为政府提供公共商品和公共服务给予了足够的财力支持。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图11994-2016年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网站。图21994-2016年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与GDP的比重(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不断增强随着个人所得税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不断扩大,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也不断增强。从个人所得税收入结构看,如图3所示,2015年个人所得税收入中占比最高的前四项依次是工资、薪金所得(65.37%),财产转让所得11.4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0.5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5、5.61%),其他七项所得的占比处于0%4%之间。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仍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2015-2016年,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已经超越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第二、三大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收入主要来源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累进税率和对高收入者非劳动所得的加强管理,都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在不断增强。财产转让所得.11.43%工负、薪金所得.65.37%数据来源:中国税务统计年鉴2016。图32015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结构情况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不足(一)税制模式存在弊端从世界范围看,个人所得税课税

6、模式可分为三大类,即分类课税模式、综合课税模式和混合课税模式。分类课税模式是指将纳税主体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按其性质或来源划分为不同的应税类型,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同的适用税率、不同的课税期限,从而采用不同的课税方法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综合课税模式是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一定期限内的全部所得合并,按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征税。混合课税模式就是将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模式,但仍然以家庭为课税单位,将一定期限内的全部所得,有的合并征收,有的分类征收。而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平衡的重要手段之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内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7、11项组成。首先,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行业多样化的趋势日益明显,收入形式也由原来的单一转换为现在的多种收入来源,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征税内容和方式却依然停留在过去的经济基础上,这使得我国的财政收入减少,社会收入不平衡。其次,在实际生活中,存在许多类似于工作福利之类的“隐性收入”,比如免费工作餐,节日礼物等等,这些都是不属于纳税的范围,这不仅会引起税金的流失,还会导致腐败问题的产生,这些问题都极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对建设和谐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有很大威胁。(二)纳税主体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的是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只考虑了单个人的纳税能力和生活水平,并没有考虑其家庭整体的纳税

8、能力和生活水平。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才是居民生活的基本单位,纳税能力最终应体现为家庭的纳税能力。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个人为单位进行征收,当收入越高时所征收的税率就越高,而以家庭的角度来看,这样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家庭有三口人,只有一个收入较高劳动力,他要负担着三个人的花销,而另一个家庭三口人都是劳动力,即使三个人收入都较低,他们也只需负担很少的一部分税收,对于这两个家庭来说,第一个家庭过的可能很拮据而第二个还比较轻松。去年两会期间,就曾有一个代表提出一个类似案例:白领年收入35万元,患病的妻子无法工作,女儿还在上研究生,这位白领的所有收入几乎都用来缴纳妻子的医药费和女儿的学费。其实这样的税收设

9、计是缺乏人性化和合理化的。(三)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需要从应税收入中扣除相应的生计费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模式征收,扣除费用的标准很不统一。当前对工资、薪金所得实行每月3500元(外籍公民4800元)定额的生计费用扣除标准;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实行按次定额扣除800元或者定率扣除20%的费用;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核算扣除;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三类应税所得项目(特殊情况除外)不得扣除费用。除核算扣除和不得扣除费用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几乎都实行

10、一刀切,不但未考虑纳税人抚养子女、蟾养老人、教育支出、物价水平等因素,而且性质相同的劳动所得不同项目之间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一致,如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扣除3500元或4800元,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扣除800元或定率扣除20%,不但造成了收入相同但实际纳税能力不同的纳税人间的税负不公平,也造成了同等性质劳动所得的税负不公平。此外,按月、按次的费用扣除方式还会造成年收入总额相同的纳税人因取得收入的时间或者次数不同而费用扣除总额的不同。(四)税率设计不能体现公平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动所得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对利息

11、、股息、红利所得及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资本类或其他类的非劳动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使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承担的税收负担差异较大。从当今社会可以看出,真正的高收入者、富人阶层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是资本所得而非纯劳动所得。但现行个税的规定恰恰相反,对劳动所得实行高税负,而对非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实行偏低的税负。如现行工资、薪金所得实行的是3%10%20%25%、30%.35%、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月含税所得额超过8000元的部分最高边际税负达45%;现行劳务报酬所得实行的加成征收实际上等同于20%、30柒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每次含税所得额超过50

12、000元的部分最高边际税负40%。相反,利息、股息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无论所得多少最高税负仅为20%的比例税率。这样的税负设置,不但不能实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成了贫富差距的助推器。三、优化个人所得税制的政策及建议个人所得税是所有税种中对纳税人最敏感、最直接的税种,任何变动都会引起巨大的关注。怎样改革才能使个税的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差距两大功能得以实现,同时又能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和促进经济快速发展,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我们应吸取前人的经验,结合当下我国国情与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降低贫富差距,建立和谐社会。(一)将分类课税模式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混合课税

13、模式从税制理论上讲,以个人还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会对税收公平、婚姻中性、劳动供给产生影响。虽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计算简单、征管容易,但会产生同等收入家庭承担的个税税负不同,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可能带来婚姻惩罚或婚姻激励,但更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家庭是当今社会生活的最基本单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可以使同等收入的家庭承担相同的税负,更有利于税收公平。许多研究资料表明,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大于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什么为纳税家庭是目前确认的难点。我认为,纳税家庭既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家庭为准,也不能以户籍登记的家庭为准,应该设立一

14、个“应税家庭”的概念。如有的家庭由几代人构成,但其收入和支出并不一定统一控制;有的家庭户籍登记虽然在一起,但子女已经另立门户;有的家庭子女户籍登记虽然不在一起,但仍然需要父母负担,如子女在外地上学。“应税家庭”专为征收个人所得税而设立,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全部应税所得能够计量,二是全部应税扣除与所得能够配比。(二)合理确定生计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的名称因国别(地区)而异,但从实质上看,大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均包含生计费用扣除和特殊扣除。生计费用即生存的基本生活费用;特殊扣除是因国家的经济状况和居民生活的具体情况而适用不同的扣除,如现行扣除的“五险一金”、捐赠支出及人们希望扣除的

15、教育、医疗、购房支出等在当前分类课税的模式下,除少数所得外,生计费用是分类扣除的,所得单一时扣除就少,而所得类型多时扣除就多。改为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混合课税模式后,生计费用扣除应以家庭的实际负担为标准,取消单项所得扣除的做法,如每人每月以现行工薪扣除3500元为例,应税家庭中有几人就直接相乘为扣除总额,或以应税家庭人数确定相应的扣除系数。在上述将应税所得合并分为三大类时,任何一类所得都可以扣除生计费用,但扣除时应以劳动类所得、资本类所得、其他类所得依次为序。(三)调整不同类别所得的适用税率税率是体现税负高低的比例,因此税率设计不但要考虑一定期限内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还要考虑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以

16、及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的财政职能。前述三大类所得应适用不同的税率,首先应确定三类所得是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如采用累进税率,各档次的税率如何累进才能既彰显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和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又不至于因征税给人们带来过多的额外负担,影响居民的行为决策。目前中国的贫富差距程度还远高于其他国家,为了缩小贫富差距,促进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对居民主要收入来源且是个税大头的劳动类所得和资本类所得应分别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而其他类所得应采用比例税率。(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将个人税收与个人的身份信息相关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税务申报,逐步取消人工收税,研发税务管理系统,进行统一收税,减少人工收税过程中“作弊”的现象。对与税收有关的工作人员的选拔严加管制,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入职前统一培训,熟悉各种个人所得税有关的税收制度。对群众普及税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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