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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章程及学校本科教育教学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第三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第二章学制
2、与修业年限第四条普通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的基本学制为2年。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的年限称为修业年限。第五条学籍管理以基本学制为依据,实行学分制和弹性修业年限管理,允许学生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普通本科学生按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但修业年限应不少于3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延长修业年限,除另有规定外,总修业年限自新生报到注册之日起连续计算(含休学、保留学籍)分别不得超过6年和4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第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服役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七条学生按规定办理休学创业并获批的,可再延长
3、修业年限2年。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与材料,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在报到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向学工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十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第九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
4、分别由学工部查阅本专业学生档案,进行入学资格及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务所组织体检,进行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正式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1、因病:经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新生,由本人申请、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须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办妥离校手续,无故不按期办理离校手续者,学校取消其保留的入学资格。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5、新生及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向学校提交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为其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3、因其他因素无法入学的:由新生本人在入学报到截止日期前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第十一条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应附医院的康复诊断证明书)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无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重新入学后应在原录取专业学习。因专业设置变化原专业撤销的,可安排到同一录取批次的其他专
6、业学习。第十三条学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按时返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经教务部在学生证上盖注册章后方获得新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请假逾期,或到校而不办理注册手续,逾期两周以上未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四条学生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在办理助学贷款申请、缓交学费申请或其他形式的资助手续后,方可注册。在开学4周后仍未缴纳学费并未办理缓、贷手续的学生,由辅导员通知学生本人办理休学手续,未办理缓、贷手续且未办理休学手续者,按退学处理。第
7、十五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恢复学籍时,按注册年度同专业同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十六条学校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前请假并获得批准。具体考勤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考勤管理办法执行。教师可以根据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等情况制定本门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抽查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的出勤情况作为学生平时成绩评定的组成部分之一。第十七条学生因参加校级及以上团体活动而缺课的,须由团体活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活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教务部备案。第十八条学生请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病假应附医院或学校医务所证明
8、。请假在2天(含2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3-5天由学工部部长批准,5天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学工部部长签署意见,党委副书记批准。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3天内将手续补齐。学生请假期满,须及时向辅导员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辅导员应回复学生本人。第十九条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请假期满未按时到校上课者,所缺课程作旷课论处。学生旷课时间,一般按照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实习等教学活动的,按每天7学时计算。第二十条对学生旷课的处理,按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第五章课程设置与修读第
9、二十一条各专业开设的课程类别为:通识课程(由通识必修课程和通识选修课程构成)、专业课程(由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方向及特色课程、专业选修课程构成)、实践环节课程。第二十二条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学生原则上应当按照本专业教学计划表规定的学期顺序和开课部门的开课计划修读。不按学期顺序修读课程者,必须于当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提出课程修读计划,报教务部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三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选修校内或跨校其他专业的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所在系和教务部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第二十四条大学英语为非外语类专业的公共必修课程,非外语类专业学生参加
10、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免修剩余学期的大学英语课程,具体办法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大学英语课程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二十五条全院非计算机类专业本科学生须修读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学生修完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后直接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所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并计算学分绩点。非计算机类理工科专业有修读高级语言程序设计课程的学生,应参加学校组织的期末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取得学分。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也可以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福建省高校学生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可凭等级证书申请所取
11、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成绩以“60”分记。第二十六条免修1、学生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者可以申请免修下学期部分课程。2、学生转专业、复学、转学、留级时,已修读合格的课程,其内容、学分数符合或超过将要修读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成绩达60分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免修。3、思想政治理论课、军事理论及大学体育、军事训练、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均不得免修。4、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其成绩应记“体育保健课”,即可视为体育课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务所或其认可的医院诊断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
12、由武装保卫部审批报教务部备案,可免予参加。5、学生一学期申请免修的课程不能超过两门。学生应在学期末最后两周内向开课部门提出免修申请(附自学的有关材料),经开课部门负责人批准,参加教务部组织的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同意免修,成绩据实记载并计算学分绩点。免修申请、考试及评卷等环节须在该门课程授课前完成。第二十七条补修学生因学籍异动编入新专业或新的年级后,适用新专业或新年级的人才培养方案,对教学计划已执行但学生未修读的课程应补修。补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补修手续。第二十八条先修与缓修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先修读部分课程。留级学生在留级的当学年所修读的课程较少者
13、,可以先修部分课程。先修课程由教务部安排跟随高一年级相应班级一起上课与考核。学生因课程冲突或和学习有困难等原因,可以申请缓修部分课程。先修或缓修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部办理手续。第二十九条选修学生可以根据学习兴趣选修教学计划设定的各类选修课程。凡规定要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选修该门课程。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修读。未办理选修手续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第三十条补考与重修1、学生必修课程第一次考核不及格的,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参加重修。2、公共选修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3、军事训练、实验、实
14、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以及教务部不安排期末统一考试的课程(如服装创作与实践等)不安排补考,该类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5、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不参加重修的,取消该课程毕业前的补考资格(普通本科学生第七学期不及格课程除外;专科起点本科学生第三学期不及格课程除外)。6、学生重修以获得学分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修读费用。重修管理按照福建师范大学闽南科技学院学分制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六章成绩考核与记载第三十一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后的成绩和所得的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成绩表。第三十二条教务部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
15、档案,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学生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均完整记载,并重新计算学分绩点,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登记为“补1”、“重1”,打印学生学业成绩表时,以最高1次成绩作为有效成绩。学生毕业后所有成绩完整地存入学籍档案。第三十三条课程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根据各门课程的特点,可采用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等多种形式进行。考试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审定、报开课部门备案。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第三十四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学期内只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
16、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军事训练、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等)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核。第三十五条每门课程的笔试时间一般不超过两个小时。试卷(分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题量与考试时间相当)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签字,并确定正式考卷后交文印室和教务部。第三十六条在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对学生进行课程考核资格审查并报送教务部。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达二分之一者,取消其本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必须参加重修,该课程成绩以“缺课0”分记。第三十七条每学期末,学生均应按学校规定参加考试,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但不交试卷者,按“缺考”处理。缺考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缺考0”分记。旷考学生不安排补考,经本人申请、教务部批准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