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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培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培训工作,促进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培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素质,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培训工作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注重能力、讲求实效、改革创新的原则;坚持培训、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第三条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培训的计划、组织实施、考核评价等适用于本办法。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人事处(以下简称:区局人事处)负责统筹协调检查员培训教育工作。第五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划财务处(以下简称:区局规财处)负
2、责培训经费的管理、审核,局机关纪委XX相关部门对培训经费使用规范性进行监督。培训费用执行XX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经费管理规定。培训经费坚持按需培训、厉行节约的原则。第六条自治区食品药品审评查验中心(以下简称:审评查验中心)负责调研培训需求,根据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检查工作需要,编制整体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组织培训工作实施,考核、评价培训工作质量。第七条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区局培训中心)承担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与业务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培训分类第八条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必须在任职前接受任职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检查程
3、序及要求、廉政规定、公务礼仪等。第九条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在任职履行岗位职责期间要求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的变更、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证据采集、检查技巧和廉政规定等,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60个学时。第四章培训计划第十条审评查验中心调研培训需求,制定整体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人事部门审批。根据国家局、区局要求或确因工作需要,经区局领导审批同意,审评查验中心可增加计划外培训任务。第十一条区局人事处根据培训规划和培训需求,对培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经费预算等进行审核。第五章培训实施第十二条按照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实施培训。检查员
4、应积极主动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不断提升现场检查能力和检查水平。第十三条培训方式包括集中授课、专题研讨、检查观摩、基地实训等形式。按照培训目的可分为任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按照培训形式可分为集中培训和个人自学。第十四条培训完成应对检查员培训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培训纪律和培训内容掌握情况,根据考核结果颁发结业证书。考核情况纳入检查员培训档案,在检查员年度考评、推优评先、等级聘用时,考核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第六章培训效果评估第十五条审评查验中心根据每次培训内容和形式制定培训质量评估方案,对培训的内容、学员掌握情况、授课老师、培训组织情况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评估和追踪。对培训的质量进行总结,评估结果作为进一步完善培训项目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区局人事处视培训情况不定期对培训情况进行评估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培训计划落实情况和参训人员出勤、学习效果、廉政纪律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并要求相关单位及时整改。第七章其他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十八条执行过程中国家或自治区有新的规定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