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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工程建设领域违反治欠保支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强化对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治欠保支)工作的社会监督,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工单位支付工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普洱市行政区域内2023年7月1日后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违反治欠保支行为的举报奖励活动。第三条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治欠保支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工程建设领域违反治欠保支行为有权向负有监管责任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负有监管责任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公布举报地址,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邮件)和电话,实行专人负责受理,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举报受理单位:普洱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受理地址:普洱市思茅区月光路1号;举报受理电话:08792307779;举报受理邮箱:PeZqbZjb;举报受理信箱:普洱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思茅区月光路1号)第五条举报下列违反治欠保支行为的,适用本办法:(-)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二)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落实农民工工
3、资专用账户管理的;(三)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公示牌、对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息公示的;(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未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农民工办理工资卡,未委托银行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五)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按规定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农民工工资未实行分账拨付管理的;(六)工程项目存在挂靠承包,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第六条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举报人如实提供自己的真实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二)有违反治欠保支行为主体;(三)提供被举报单位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线索或事实,并提供相应证据资料(如: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图片等
4、);(四)提供的线索和事实未被有监管责任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掌握;(五)所举报的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匿名举报的;(二)负有监管责任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三)举报人采取法律、法规禁止的手段获取违法违规行为证据的;(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信息用以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第八条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30%比例给予奖励;无行政处罚金额的,给予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
5、的40%比例给予奖励;无行政处罚金额的,给予奖励人民币1000-5000元。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按行政处罚金额的8%比例给予奖励;无行政处罚金额的,给予奖励人民币IOOO5000元。奖励资金由市、县(区)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第九条举报奖励遵循一案一奖原则。对同一工程建设项目的同一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以登记时间顺序为准);对同一违规行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位举报人进行奖励。举报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多项规定的,不累计计算奖金,按最高奖励标准兑现奖励。第十条受理举报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举报人。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报同级人力资源
6、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及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自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奖励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奖金申领手续、领取奖金。逾期未办理或因举报人的原因无法联系举报人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认真落实治欠保支各项措施,两年内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予农民工工资无拖欠单位称号,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给予差异化交存、在投标过程中给予适当加分;未落实治欠保支各项措施,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对新建工程项目提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比例、对施工单位列入农民工工资
7、拖欠黑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第十三条对捏造事实、恶意举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违反治欠保支行为的,由违规行为查处单位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公开道歉;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负有监管责任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办法第五条情形举报未及时查处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普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5B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