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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1目的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贮存等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防治管理。3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4管理职费4.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制定、评审、修订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4.2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外联工作;负责通报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4. 3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宣传教育:负责劳动防护检查与考核;负责职业卫生隐患检查及治理
2、。4.4人事部负责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职业病检查,并建立相关的健康监护档案。4. 5财务人员负责为员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5. 6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5工作程序5.1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5. 1.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审批程序,参加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5. 12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有关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报批。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充分考虑和落实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建议和措施,人事部应同时建立相
3、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等档案。5. 1.3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卫生验收手续,对不符合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整改直至达标,否则不得投入生产。5. 1.4对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计划。5.2职业危害申报5.2.1 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 2.2公司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项目按照卫生部发放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6. 2.3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1、生产经营单位
4、的基木情况;2、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5、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6、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5.2.4公司应当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
5、化之日起15口内进行申报;(3)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5.3职业危害监测5.3.1存在职业危害的岗位由人事部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常监测工作,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5.3.2公司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5.3.3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6、的,相关部门、装置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5.4职业卫生告知、职业病报告及职业健康检查5.4.1聘用作业人员时,将在经营过程中或工作内容变更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产生的后果、职业病防护设施及相关权益如实告知作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若违反此规定,员工有权拒签劳动合同,公司不得解除终止原劳动合同。5.4.2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的规章制度,产生职业病种类、后果及其预防,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5.4.3公司应负责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
7、职业健康检查,以及特殊作业体检,并将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安排未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的工作。5.4.4对职业健康检查中查出的职业病禁忌症以及疑似职业病患者,应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治疗、诊断等,并进行观察。发现存在法定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危险因素,应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人事部门申报、接受其监督。5.4.5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将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情况等立即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人事部门报告。5.4.6公司所有员工都有维护本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卫生防护用品的责任
8、和义务,发现职业病隐患及疑似病例,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对违反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法规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的行为应提出批评、制止和检举,并有权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5.4.7不得因员工依法行使职业卫生正当权利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4.8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员工应及时组织救治或医学观察,并记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5.4.9体检中若发现群体反应,并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有关时,应及时组织对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劳动卫生学调查,并会同政府有关部门提出防治措施。5.4.10所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均需如实记入员工健康监护档案,并由人事
9、部自体检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反馈给有关单位并通知体检者本人。5.4.11应严格执行女工劳动保护法规条例,及时安排女工健康体检。安排工作时应充分考虑和照顾女工生理特点,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或有害妇女生理机能的工作;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婴儿一周岁内)女工从事对本人、胎儿或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生育期女工从事有可能引起不孕症或妇女生殖机能障碍的有毒作业。55作业场所管理5.5.1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要求,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目前已辨识出公司生产作业现场职业有害因素岗位有: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等。5.5.2安全管理人员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危险化学品存放点及其作业
10、场所等),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施应急撤离通道,定期检查和记录。5.5.3安全管理人员对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作业场所立即采取措施,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5.5.4检维修时,应确定检维修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范围,设置防护标志,安排监护人负责现场的职业卫生监护工作。56职业病诊断与管理5.6.1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由人事部统一管理。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由人事部和当事人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情况,按法定程序取得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有关资料。5.6.2人事部应安排职业病患者进行医疗和疗养。对在医疗后被确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岗位作业或工
11、作的,应调整岗位。5.6.3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和复查等费用以及伤残后有关待遇和社会保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6.4对疑似职业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诊断,在其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按职业病待遇办理,同时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7 职业健康教育与培训5. 7.1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研究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工作。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都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卫生与职业卫生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病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6. 7.2安全管理人员每年应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职业卫生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7. 7.4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
12、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卫生防护用品,掌握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8. 7.5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员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卫生和职业卫生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9. 7.6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卫生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危险化学品使用与贮存岗位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10. 8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员工个人职业健
13、康监护档案,并由专人保管。5.8 .1职业卫生档案包括:(1)职业健康体检表;(2)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一览表;(3)各生产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作业人员登记卡;(4)职业病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5)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6)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5.8.2员工个人健康监护档案包括:(1)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职业健康检查结果;(3)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4)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5)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5.8.3 “两档”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归档。5.8.4 “两档”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两档5.8.5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键康档案资料,公司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5.8.6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两档”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