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_塔里木油田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45_塔里木油田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塔里木油田公司审计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塔油审字(200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审计档案立卷、归档工作,实现审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审计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是指油田公司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内部管理、开展审计项目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磁质、光盘和其他介质形式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分行政管理档案和审计项目档案两大类。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建立审计档案并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编研、统
2、计、鉴定和移交的活动。第四条审计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计活动的主要载体,审计档案管理是审计工作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级审计部门需建立和完善审计档案管理体系,既满足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时移交相关审计档案,同时又要满足为审计人员查阅信息及开展审计研究的需要,以实现审计资源共享,提高审计工作效率。第二章审计档案组织管理第五条为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工作,油田公司各级审计部门应设专(兼)职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的基本任务是:(一)组织、监督本单位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二)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含电子
3、档案),并负责档案的提供利用和统计工作。(三)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四)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审计档案定期进行鉴定,属于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存档范围的,应及时移交。审计档案管理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得本单位主管领导的同意。第七条各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受上级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八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文书、档案专业知识、计算机操作技能及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第三章审计档案内容第九条审计档案分为审计项目档案和行政管理档案两大类。为了保证审计档案的完整、系统和便于利用,一般不得将审计项目和行政管理
4、两类文件材料混合立卷,或在审计案卷与文书案卷中重复立卷。第十条审计项目档案包括:(一)立项性文件材料:上级下达的审计工作任务、委托书、群众来信来访记录、审计通知书、审计项目工作方案、项目工作计划;(二)证明性文件资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三)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反馈意见、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报告(意见)情况的书面资料、其他有关的资料。(四)其他有关资料:审理、验收资料、领导批示等。第十一条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一)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重要会议、领导讲话、统计报表资料、审计工作总结、审计竞赛评比材料;(
5、二)审计信息资料、审计制度建设资料;(S)其他与审计管理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归档范围内的文件材料,其电子文件应与纸质档案材料同时归档。第四章审计档案类别及保管期限第十三条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15年以下)三种。第十四条审计档案项目名称及保管期限如下:审计档案项目名称保管期限1.油田公司开展的各类审计项目(1)上级机关和领导人交办的审计事项、重大的和涉及对领导干部处理的审计事项永久(2)较重要的审计事项长期(3)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2.油田公司送交上级部门进行审计的审计项目(1)重要的审计项目长期(2)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3.油田公司责成下级部门进行审计的审计项目(1)
6、重要的审计项目长期(2)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4.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重要的审计项目长期(2)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5.油田公司审计部门或人员配合其他部门进行的专案审计项目(1)上级机关或领导人交办的和重大的专案审计事项永久(2)比较重要的专案审计事项长期(3)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6.油田公司委托社会审计部门进行审计的审计项目(1)重要的审计项目长期(2)一般的审计事项短期第五章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程序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谁审计谁立卷、谁经办谁立卷的原则。第十六条审计档案立卷采用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方法。(一)一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可立一个卷或几个卷,一般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的文件材
7、料合并为一个卷;(二)跨年度结束的审计项目,放于审计结束的年度立卷;(S)后续审计项目与所追踪的项目合并立卷,如跨年度结束,可单独立卷;(四)移交有关单位、部门处理的审计事项的文件材料,将副本随该项目立卷。第十七条审计项目档案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性文件材料、证明性文件材料、立项性文件材料为序进行排列。结论性文件材料,采取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证明性文件材料,按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和审计评价意见相对应的顺序进行排列;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第十八条审计案卷内每份或每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二)定稿在
8、前,修改稿在后;(S)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五)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六)汇总性在前,原始性在后。第十九条严格遵守本单位有关档案立卷编目的规定,审计档案的立卷编目包括对卷内文件材料编写页号、填写目录、填写卷宗封面及备考表等。第二十条各级审计部门应按时向本单位档案管理人员移交立卷档案,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一条审计档案管理人员对移交的审计档案进行鉴定,确定保管期限。第二十二条积极开展审计档案(含电子文件)的利用工作。档案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审计项目专题卡片(目录)等档案检索工具,做到查找案卷迅速、准确。第二十三条加强审计档案的编研工作,根据
9、工作需要对档案信息进行深层次开发,为审计工作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服务。第二十四条审计档案一般不对外借阅,必须借阅者,须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第二十五条审计部门应设档案专用库房,配置必要的设备。档案库房及设备应坚固耐用,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光、防鼠、防虫、防高温。第二十六条建立和健全档案保管、安全保密制度,采用先进手段和科学方法保管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严格各项管理措施,确保档案不丢失、不损坏、不泄密。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油田公司档案管理部门对审计部门归档要求,按时移交相应审计档案。第二十八条严格审计档案鉴定制度,对移交本单位的相应审计档案,档案管理人员应保留交接目录;对超过保管期限的审计档案
10、,应由审计部门领导及档案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逐卷审查鉴定,确定存毁。对确无保存价值的审计案卷,应清点核对,登记造册,经审计部门领导批准后销毁。第二十九条建立审计档案统计制度,审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利用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每季度向上级审计部门报送。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对在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彰,并将其作为考评工作业绩的内容之一。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通报,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违法行为的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出卖销毁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私自携运档案及档案复制件出境的;(五)管理人员私自转借档案造成不良后果的;(六)擅自利用本单位档案材料为外单位服务的。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油田公司审计处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发文日期:2006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