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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文翻译由中国NPPO审校于2009年6月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框架(2007年)准言愠批引范参考文件定义要求概要背*要求1.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1阶段:起始1.1 起始点1.1.1 途径的认定11.2有害生物的认定11.2审查植物检疫政策1.1.4以前不知为有害生物的生物体的认定1.2确定一个生物体为有害生物1.2.1植物有害生物1.2 2生物防治剂和其他有益生物1.3 3尚未充分描述或很难认定的生物体1.4 .4活体修饰生物1.5 .5为特定用途输入的生物体1.6 确定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1.7 以前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1.8 起始阶段的结论2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
2、2阶段和第3阶段概述2.1 相关标准2.2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2阶段: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概述2.3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3阶段: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概述3 所有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阶段的共同问题3.1 不确定性32信息搜集33文件记录33.1一般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的文件记录3.3.2具体每项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的文件记录34危险性信息交流3.5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的一致性36避免不当延误附录1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流程图本标准于2007年3月经植物检疫措施委员会批准。3*范围本标准提供一个框架,说明在国际植保公约范围内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本标准介绍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的三个阶段一起始、有害生物
3、危险性评估和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本标准注重起始阶段。讨论了关于信息收集、文件记录、危险性信息交流、不确定性和一致性等一般性问题。参考文件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应用协定,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日内瓦。植物检疫术语表,2007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粮农组织,罗马。术语表补编第2号:潜在经济重要性和有关术语,包括环境问题术语的理解准则。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粮农组织,罗马。生物防治剂和其它有益生物的输出、运输、输入和释放准则,2005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粮农组织,罗马。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97年。罗马,粮农组织。检疫性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包括环境危险性分析和活体修饰生物分析,200
4、4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粮农组织,罗马。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2004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1号,粮农组织,罗马。关于植物保护和国标贸易中楂物检疫措施应用的植物检疫原则、2006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号,粮农组织,罗马。通过系统综合措渔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2002年。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4号,粮农组织,罗马。定义本标准中所使用的植物检疫术语定义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植物检疫术语表)。修订的术语和定义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商定的解释)评价生物或其它科学和经济证据以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为有害生物,该生物体是否应限定,以及为此采取任何植物检疫措施的力度的过程有害生物危险性评
5、估(检疫性有害生物)评价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及有关潜经济影响程度(见术语表补编第2号)新的术语和定义有害生物危险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及有关潜在经济影响程度(见术语(检疫性有害生物)表补编第2号)有害生物危险性(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种植用植物中的有害生物影响这些植物的原定用途并产生经济上不可接受的影响的可能性(见术语表补编第2号)要求概要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是用于确定适当植物检疫措施的一个技术手段。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可用于以前没有被视为有害生物的生物体(如植物、生物防治剂或其它有益生物、活体修饰生物),公认的有害生物,途径和植物检疫政策审查,该过程包括三个阶段:1:起始;2
6、: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3: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本标准提供了关于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1阶段的详细指导,概述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2阶段和第3阶段,讨论了整个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的一般问题。关于第2阶段和第3阶段,提及涉及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的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第11号和第21号。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从第1阶段开始,即认定可能需要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的生物体或途径或者关于确定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作为审查现有植物检疫措施的一部分。第一步是确定或确认有关生物体是否有害生物。如果认定没有有害生物,分析不需要继续进行。第1阶段认定的有害生物的分析在第2阶段和第3阶段继续进行,利用其它标
7、准所提供的指导。信息搜集、文件记录和危险性信息交流以及不确定性和一致性,是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有阶段的共同问题。背景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为某个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的植物检疫措施提供理由。该过程对科学证据进行评价以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有害生物。如果是,该项分析则利用生物或其他科学和经济证据,对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扩散的可能性以及限定地区的潜在经济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如认为危险性不可接受,可通过提出将危险性降至可接受程度的管理方案继续进行分析。然后可以采用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方案来确定植物检疫管理措施。关于某些生物体,事先已知道它们是有害生物,但是关于其它生物体,则首先应解决它们是否有害生物问题,o由于某种
8、途径,如商品而引入生物,从而引起有害生物危险性,也应在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中予以审议。商品本身可能不会引起有害生物危险性,但可能藏带属于有害生物的生物体。在初始阶段汇编此类生物名单,然后可对各个具体生物进行分析,或当各物种具有共同生物特性时可对各组生物进行分析。商品本身带来有害生物危险性的情况不大普遍。当作为商品输入的生物体(如种植用植物、生物防,国际植保公约对有害生物的定义是,“任何对植物或植物产部有害的植物、动物或病原体的种、株(品)系、或生物型”.“有害生物”一词系指之所以成为市宙生物因为它们直接膨响栽培/管理或非栽培/非管理植物,间接影响植物,或通过对其它生物体的影响间接影响植物的生
9、物体(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11号附件1,2004年)。治剂和其他有益生物和活体修饰生物)有意引入并在新地区的预定生境定殖时,可能带来意外扩散到非预定生境的危险性,对植物或植物产品造成损害。也可以采用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分析这种危险性。根据国际植保公约范围,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适用于栽培植物和野生植物有害生物。它不包括对国际植保公约范围之外的危险性的分析。其他国际协定的条款可能涉及危险性评估(如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结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包括三个阶段:- 第1阶段:起始第2阶段: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 第3阶段:有害生物危险性管理。信息搜集、文件记录
10、和危险性信息交流在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整个过程中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不一定是一个线性过程,因为在整个分析过程中,各阶段之间不必来回。修订本标准这次修订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2号特别涉及以下问题:此文本与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修订本相一致此文本与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3号、第11号和第21号中所出现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范围和程序的进一步概念发展情况相一致- 将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纳入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说明将事先不知道是有害生物的生物体纳入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说明- 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有阶段共同的方面纳入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说明。因此,本标准就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1阶段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所有阶
11、段的一般问题提供详细指导,并为在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2阶段和第3阶段作进一步分析而酌情提及其它国际植检措施标准(见表1)。该项标准是概念性的,不是对评估者的具体业务或方法指导。附录1概述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全过程。国际植保公的关于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的条款国际植物保护公约(国际植保公约,1997年,第Vn条第2款a项)要求:“除非出于植物检疫方面的考虑有必要并在技术上有正当理由采取这样的措施,否则各缔约方不得采取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任何一种措施见植物检疫措施”第V1条第1款b项规定,植物检疫措施:“仅限于保护植物健康和/或保障原定用途所必需的,有关缔约方在技术上能提出正当理由的措施。”在第II条第
12、I款中对“技术合理”的定义是:“利用适宜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或适当时利用对现有科学资料的类似研究和评价,得出的结论证明合理。”第IV条第2款f项规定,国家植物保护机构职责包括“遗行有害空彩龙舲型分析”。颁布植物检疫法规是国际植保公约缔约方的职责(第IV条第3款C项),不过缔约方可以将这一职责给予国家植物保护机构。在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时,应当考虑到国际植保公约所确定的义务。特别与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相关的义务包括:- 在提供信息方面进行合作- 最低影响- 无歧视- 协调一致- 透明度避免不当延误。要求1. 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第1阶段:起始起始系指认定有关确定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可能需
13、要有害生物危险性评估的生物和途径。在下述情况下(起始点,第1.1节)可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提出了对于可能需要采用植物检疫措施的一个途径进行审议的一项要求认定了可能需要采用植物检疫措施的一种有害生物- 作出了关于审查或修订植物检疫措施或政策的一项决定提出了关于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有害生物的一项要求。起始阶段涉及四个步骤:- 确定一个生物体是否有害生物(第1.2节)确定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第1.3节)评价以前进行的任何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工作(第1.4节)- 结论(第1.5节)。当要求对一个途径进行审议从而开始了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过程时,在采取这些步骤之前,汇编可能与该途径有关的可能有限定
14、关注的生物体名单。在这一阶段,必须搜集信息以认定该生物体及其潜在经济影响,包括环境影响2。关于该生物体的其它有用信息可能包括地理分布,寄主植物,生境和与商品的关联(或者就可能的非检疫性限定有害生物而言,与种植用植物的关联)。关于途径,有关该商品的信息,包括运输方式及其原定最终用途方面的信息很有必要。1.1起始点2关于这方面的进一步情况,见国际植检措施标准第5号(拉扬接疫犬语表)补编第2号(游在斐济交要延及小关末磨,包括环境问题术语的解释和应用准则1.1.1 途径的认定在下述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个途径进行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拟议输入先前没有输入的一种商品或来自新的原产地的一种商品打算输
15、入可能成为有害生物寄主的尚未列入的植物品种或栽培种供选择和/或科学研究除商品输入之外的一个途径己经认定(自然扩散、包装材料、邮件、垃圾、混合肥料、旅行包等)。认定一种植物对一种有害生物的易感染性发生变化。-有害生物的病毒性/供给性/寄主范围发生变化。在这些情况下,商品本身并非有害生物。当商品本身可能是一种有害生物时,还应当在1.1.4节项下审议。应当汇编可能与途径有关联的生物体名单,包括尚未明确定为有害生物的生物体。当对已进行贸易的商品进行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时,实际有害生物拦截记录应用作有害生物名单的依据。1.1.2 有害生物的认定在下述情况下可能需要对某种公认的有害生物采用新的或修改的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 发现一种新的有害生物侵染或暴发;通过科学研究认定一种新的有害生物;据报一种有害生物的有害性比先前知道的更为严重;- 认定一种生物体是其它公认有害生物的一个媒介;在一个有害生物危险性分析地区一种有害生物的状况或发生率有变化;在一种输入的商品中拦截到新的有害生物;- 输入时反复拦截到一种有害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