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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帙帼中嬲辅限颂麴会初t中国巾佛有限公司又件中国中铁安监(2023)149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因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党委(党工委),各直属指挥部、项目部党工委,各区域总部,各子、分公司,各直属指挥部、项目部: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因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办法经股份公司2023年第18次总裁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因质量安全、环境保护与职业健康事件被限制市场准入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2、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各区域总部、各直属项目(指挥)部(以下均称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是指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问题,被各级政府领导批示批复,或者主流媒体报道,产生重大不良影响,企业因此被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一定时限内限制市场准入的事件。第四条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责任追究,按照“党政同责
3、、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事件发生时间段内的时任领导、现任领导进行追责。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起数的统计时限以年度为单位。本办法所称事件是指各单位及所属企业、项目(厂矿、车间、工区)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第二章责任追究的范围及责任界定第六条责任追究的企业范围包括:(一)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二)区域总部(投资公司)、直属项目(指挥)部。第七条责任追究的人员范围: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股份公司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直接管理的单位领导人员,包括单位主要负责人(含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或指挥长),以下同)和分管负责人
4、(含分管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物资、设备、环保、职业健康等系统业务的负责人,以下同)。第八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负责人责任界定: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分管施工生产、安全、质量、技术、物资、设备、环境保护、职业健康等系统业务的负责人分别负分管范围内的管理领导责任。事件单位相关领导的责任分工,由各单位安委会向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提交企业领导分工文件和书面报告或说明。第九条责任认定依据以有关政府部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的调查报告、处理文件和通知以及国家法规规定的参
5、建各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责任等为准。事件等级,按照造成的不良影响进行分类:(1)限制全国市场准入时限:1-3月、4-6个月、7-制个月;(2)限制行业或省级区域市场准入时限:4-6个月、7-12月、12个月以上;(3)限制行业或省级区域投标次数:5-7次、8-10次、10次以上。第三章责任追究方式及程序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股份公司领导应及时对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进行教育约谈:(一)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被省级政府及以上领导批复或批示,或者主流媒体报道,产生较大不良影响;(二)企业因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被限制全国市场准入4-6个月
6、、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市场准入7-12个月、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投标8-10次的;(三)股份公司认为有必要教育约谈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通报,企业被限制全国市场准入1个月、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市场准入1-3个月、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投标3-4次的,股份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对事件单位给予通报批评;企业被限制全国市场准入2-3个月、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市场准入4-6个月、或被限制行业(省级区域)投标5-7次的,股份公司在全公司范围内对事件单位及领导进行通报批评,并对事件单位组织专项检查。各单位自行问责的结案材料和责任追究情况须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
7、室备案。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处理主要采用政纪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政纪处分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共五档。经济处罚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经济处罚办法办理。第十三条对事件单位领导的责任追究,股份公司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政府部门调查报告结案批复文件或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处罚意见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纪委初步审核,由股份公司安委会研究后,按照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政纪处分规定办理。第四章责任追究处理第十四条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的责任追究,自第一起事件发生之日起一年内,累计进行处罚;同一起事件取最高
8、限处罚,不累加。限制行业或省级区域投标5-7次。5.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限制全国性市场准入7-12个月;限制行业或省级区域市场准入12个月以上;限制行业或省级区域投标10次以上。(二)直属项目(指挥)部管辖范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对分管项目或片区负责人、分管系统业务或安全质量综合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本条第(一)款同等给予政纪处分。(S)勘察、设计、监理类二级企业、区域总部(投资公司)管辖范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对分管项目或片区负责人、分管系统业务或安全质量综合管理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按本条第(一)款减轻一档给予政纪处分。(四)使用股份公司资质中标并接受委托管理的单位(公司或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环境保护、职业健康事件,对其单位(公司或项目)领导人员按本条第(一)款进行责任追究,不另追究区域总部(投资公司)领导人员的责任。(五)责任追究时,若发生在同一项目或片区,则追究同一项目或片区的负责人责任;若发生在不同项目片区或不同系统业务,则按发生项目片区或系统业务的起数分别对不同分管项目片区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