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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編號5, 共10頁宜蘭縣政府投標須知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需求單位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一、 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新台幣。三、 本標案名稱:九十七年度宜蘭縣道路交通特性調查工作委託案內容概述:詳採購標的規範說明四、 採購標的為:勞務。五、 本採購預算金額:詳招標公告(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5條第3項規定辦理者,或屬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或其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者外
2、,應公開預算金額) 六、 本採購預計金額:詳招標公告七、 截止投標期限:詳招標公告八、 公開開標時間:詳招標公告九、 公開開標地點:詳招標公告十、 招標模式:(一)招標方式為:(3)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二)本採購屬: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三)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四)本採購為:非共同供應契約。(五)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六)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七)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八)本採購:不允許;廠商以分包
3、廠商取代部份投標廠商資格參予本案之投標。(九)本採購:不允許;外國廠商參予投標,惟投標廠商已經本國認許或屬本國廠商供應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係屬外國廠商者,不在此限。(十)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資格證明文件、基本資料文件(押標金票據除外)。(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十一、 決標原則: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十二、 本採購決標方式為:總價決標。十三、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參與評選之廠商應為政府採購法第8條所稱之廠商,符合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法第3條所稱之技術服務廠商,參與評選之廠商應為交通工程
4、或土木工程技師事務所、技術顧問機構、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等。十四、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如下:(一)資格證明文件影本:(1)技師事務所:提送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資料;且執業科別須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技術服務項目者。(2)工程顧問公司: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工程會核發)、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納稅證明資料,且所聘技師須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科別,並係於該機構執業。(3)屬財團法人之工程顧問機構:提送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公司執照、工程顧問機構登記證(工程會核發)、工程會同意展延公文、技師執業執照、當年度公會會員證、納稅
5、證明資料,且所聘技師須為交通工程或土木工程科別,並係於該機構執業。(4)其他依法得提供技專業服務之自然人或法人: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須提送法人登記證、章程;政府立案之學術團體須提送該機構加蓋關防同意參加承攬及授權書(學校所屬之研究機構應提出學校授權證明並需以學校名義為之)、納稅證明資料。(5)上述(1)至(4)均須附計畫主持人任職於本機構之證明文件(如勞保或健保等相關證明文件)(二)基本資料文件正本:(1)投標廠商聲明書(2)切結書一(3)切結書二(學術機構免付)(三)前開所規定之廠商資格,如屬財力資格者,廠商得以銀行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代之,並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29條之規定
6、辦理。(四)廠商依規定應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1.若營利事業之主管機關准予投標廠商營業或復業,惟核准日至本採購案投標截止日前,皆未遇到營業稅申報截止日時,為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2.若投標廠商營業或納稅狀況係前款情形外時,該納稅證明文件為最近一期之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3.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除廠商係屬自然人外,其餘廠商應繳交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五)若廠商之登記文件刻正辦理變更程序中,於投標時,檢附下列規定之
7、文件者,按其規定認定之:1.廠商僅依規定遞送一種已變更完成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應與上揭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內容一致。2.廠商若同時依規定遞送二種以上已變更或尚未變更之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者,則於填寫應填之廠商資料時,與上揭設立、登記文件之一登載相符者,皆得視為符合規定。3.另其餘應附之文件內容,與變更前或變更後之內容一致時,亦皆得視為有效。(六)投標廠商須填具投標廠商聲明書乙份,並自行負責所聲明之事項。廠商聲明書中第一項至第九項答是者,依法不得參與本採購之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該聲明未依規定填寫、裝封、遞送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未
8、填寫完全,為無效標,內容若有虛假,一經查證或舉發,亦不得作為決標對象。十五、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十六、 相關機關:(一)招標機關:宜蘭縣政府 機關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二)上級機關:宜蘭縣政府十七、 疑義、異議、申訴之其他規定:(一)依採購法第75條,受理廠商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二)依採購法第76條及第85條之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
9、稱、地址及電話:1.名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2.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3.電話:(02)87897530 傳真:(02)87897514。(三)疑義: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2.機關以書面答復前項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復。(四)異議:廠商若認為本採購案有違法令,致損害廠商權利或利益者,得於下列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如逾越時限所提之異議,本府不予受理。1.對招標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或邀標之次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
10、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2.對招標文件規定之釋疑、後續說明、變更或補充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3.對採購之過程、結果提出異議者,為接獲機關通知或機關公告之次日起十日。其過程或結果未經通知或公告者,為知悉或可得而知悉之次日起十日。但至遲不得逾決標日之次日起十五日。4.本機關自收受異議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即行適當之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提出異義之廠商。其處理結果涉及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將另行公告,並視需要延長等標期。(五)廠商以書面向本機關提出異議申訴書,應以中文書面載明下列事項,由廠商簽名或蓋章,提出於本府。其附有外文資料者,應就異議有關之部分備具中文譯
11、本。但本機關得視需要通知其檢具其他部分之中文譯本:1.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負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2.有代理人者,代理人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電話、住所或居所。3.異議之事實及理由、證據。4.受理異議之機關。5.年、月、日。前項廠商在我國無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異議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本府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廠商如對本府採購異議處理結果不服,得於收受異議處理結果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中央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依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2、92年1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2000335910號函)十八、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詳如招標文件。十九、 依採購法第65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主要部分為(無者免填):二十、 本採購開標採:(1)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參加評選。二十一、 本採購:不訂底價,理由為: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二十二、 本採購採:非複數決標二十三、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55條或第56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依
13、此2條規定辦理者均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否。二十四、 本採購適用採購法:無例外情形。二十五、 押標金及保證金與其他擔保:(一)各項保證金:1.押標金及保證金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既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2.廠商選擇有孳息之擔保品時,應自行注意評估工程風險設定適當期限,倘有工期延長之情形,廠商應自行注意孳息問題,本府不負責告知及不負任何孳息擔保品利息賠償責任,廠商應自行辦理延長孳息擔保品期限之
14、相關手續。3.投標廠商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優良廠商時,可依該辦法辦理減半繳納押標金保證暨其他擔保。4.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處所:本府出納科。(二)押標金金額:無無押標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三)履約保證金:無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四)保固保證金:無無保固保證金之理由為:勞務採購。 (五)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無二十六、 領標方式及費用:(一)領購招標文件費用:1.書面領標費用:標件電子文件工本費:新台幣200元;郵購者須付回郵票資(快捷郵件):每標件郵資150元整,郵資不足不予受理。2.電子領標費用:電子領標者不收取文件工本費;但不包括廠商系統使用費、中華
15、電信稅捐及代收費用(約電子領標招標文件費用20)(二)領購招標文件方式:1.自行洽購:請於截止投標期限內(上班時間內)至本府出納科繳交購置標件工本費後,摯據洽本府政風處領取招標文件。2.郵購:請將上述標件工本費(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宜蘭縣政府,現金不受理,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郵寄至宜蘭縣政府政風處(地址:宜蘭縣宜蘭市縣政北路1號)。郵購信封請註明:郵購九十七年度宜蘭縣道路交通特性調查工作委託案招標文件,(郵購者請自行估量郵購所需作業時間)。3.電子領標:請於電子領標及電子投標系統(http:/.geps.gov.tw/)下載領取招標文件。(三)自認合於投標公告所規定之廠商,均可以郵購或領購投標文件,一次以領購三份為限,或自行上網下載領取招標文件。(四)招標文件及圖說可於公告期間至宜蘭縣政府交通科閱覽。二十七、 投標文件內容及要求:(一)投標文件包括:(視標案性質及實需勾選或增刪)(1)資格證明文件。(2)基本資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