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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二审答辩状答辩人(被上诉人):XX市XX汽修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汨新大道(窑洲社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xxxxxxxxxxxxxxx经营者:潘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xx年XX月XX日,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石坑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xxxxxxxxxxxx被答辩人(上诉人):仇XX。性别男,民族汉,出生19xx年XX月XX日,住址湖南省XX县XX镇石坑村XXX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xxxxxxxxxxxx答辩人就仇XX诉XX市XX汽修店修理合同纠纷一案【(2023)湘XX民终XXXX号】的答辩如下:一、答辩人已经尽到修理义务,在修理过程中已经将
2、涉案车辆按照要求修理完毕,并不存在不当修理行为,被答辩人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全部驳回。本案修理过程事发经过陈述如下:上诉人自己在网上购买配件,我按照他的要求实施修理,修理完毕后,双方一起也试了车,确认没问题才把车交给上诉人。上诉人将车开离修理厂之后,上诉人自己驾驶车辆,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又出现问题,再把我叫过去,在路上想办法帮他修理好,后再返回到我修理厂,我方将车辆重新检测发现有新的刮痕。后上诉人以修理不当拒付修理费及要求赔偿,答辩人认为非修理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应当赔偿,上诉人是自己驾驶使用过程中自身行为导致的。上诉人未对车辆进行相关损失及损坏程度的鉴定,无法举证证明涉案车辆的损害是因答
3、辩人的修理行为导致。且上诉人是在双方已经一起试车之后,已经把车辆开走使用后,不能排除涉案车辆的损害是上诉人自身的使用行为造成的新损害。上诉人的其诉请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二、答辩人合理行使留置权,且并未拒绝交还车辆给上诉人。在2019年5月29日,双方发生争议后上诉人拒绝支付修理费,答辩人起初是不同意让上诉人开走车辆的,后考虑到修理费才几百元,没必要争执不休,所以后面也同意让上诉人开走车辆,是上诉人自己坚持要求赔偿。上诉人不支付修理费,也不主动联系我方是造成涉案车辆被动遗留我方的主要原因,我方有理由向上诉人主张修理费和保管车辆产生的保管费,我方保留起诉的权利。同时为和平解决涉案纠纷,我方愿意随时把车辆交付给上诉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维持。请贵院将被答辩人之诉讼请求予以全部驳回。此致XX中级人民法院答辩人(被上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