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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诊断制度1、门诊临床医生在诊疗过程中,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例,应按照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计生行业标准)及时作出相应的诊断。2、传染病临床诊断分类一般为: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病原携带者四类。其中,需报告病原携带者的病种包括霍乱、脊髓灰质炎以及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传染病。3、传染病病例分类一般为:急性和慢性。乙肝、血吸虫病、丙肝病例根据所作出的急性或慢性诊断进行相应的填写;其余病种可不填写,按未分类录入。4、门诊诊断为传染病病例后,要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等有关要求,认真在门诊日志等医疗诊疗记录上登记相关信息,同时完整、准确、规范填写传染病报告卡。5、临床医生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在医疗诊疗记录上进行登记,或登记为非传染病病名的,对于由此造成传染病聚集疫情者,将按有关法规处理。备注: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指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诊断标准,符合传染病病人和疑似传染病病人诊断标准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