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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第2号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特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马凯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铁道部部长:刘志军 交通部部长:张春贤 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水利部部长:汪恕诚 中国
2、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依据本办法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
3、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第五条 勘察设计招标工作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通信、电子)、水利、民航、广电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
4、,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招标人可以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特点,实行勘察设计一次性总体招标;也可以在保证项目完整性、连续性的前提下,按照技术要求实行分段或分项招标。 招标人不得利用前款规定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以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履行审批手续,取
5、得批准。 (二)勘察设计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三)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
6、用占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的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四条 凡是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都应被允许参加投标。 招标人不得以
7、抽签、摇号等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 (二)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三)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四)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五)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六)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七)投标报价要求; (八)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九)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仅限于
8、补偿编制及印刷方面的成本支出,招标人不得通过出售招标文件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招标人负责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七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文件,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
9、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也不得在出售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在其本国注册登记,从事建筑、工程服务的国外设计企业参加投标的,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所作的市场准入承诺以及有关勘察设计市场准入的管理规定。 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报价,应当符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
10、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有关技术方案和要求中不得指定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生产供应者,或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特定生产供应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备选投标文件等,都必须加盖所
11、在单位公章,并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招标人在接收上述材料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第二十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以自己名义,或者参加另外的联合体投同一个标。 第二十八条 联合体中标的,应指定牵头人或代表,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负责整个合同实施阶段的协调工作。但是,需要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也不得利用伪造、转让、无效或者租借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以任何方式请其
12、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代为签字盖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投标人不得通过故意压低投资额、降低施工技术要求、减少占地面积,或者缩短工期等手段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第三十二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令第1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委员会应
13、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结合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上阶段设计批复文件,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进行综合评定。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其技术文件进行必要的说明或介绍,但不得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也不得明确指出其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 第三十五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提交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六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14、: (一) 未按要求密封; (二)未加盖投标人公章,也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 (三)投标报价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勘察设计取费标准,或者低于成本恶性竞争的;(四)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五)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未向招标人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一)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二)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五)联合体通过资格预审后在组成上发生变化,含有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者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六)投标文件中标明的投标人与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在名称和组织结构上存在实质性差别的。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的内容应当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但是,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