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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有效化解基层矛盾,推进我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以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目的,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加强基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通过调解仲裁工作机构设立和完善、工作能力发展和提升
2、、工作程序制定和完善,形成“乡村调解、县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机制。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便民高效,符合实际。把方便群众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农民群众解决纠纷提供畅通便捷渠道。乡村调解组织、调解程序和调解方式要符合当地实际,方便群众、快捷高效。(二)坚持依法规范,健全制度。遵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政策要求,完善乡村土地承包经营调解制度,规范调解程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三)坚持尊重实践,创新工作。充分尊重地方纠纷调解工作实践,探索多种模式完善基层土地承包调解体系,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有效开展调解工作。(四)坚持多元化解,形成合力。乡村土
3、地承包调解要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形成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合力。三、工作任务(-)完善调解仲裁机构。1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县市人民政府积极组织工作,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委员会应当由县市政府办公室、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公安局、信访局、水利局、林草局、妇联、档案等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由分管副县市长担任,副主任通过选举产生。调
4、解仲裁员不少于20人,由调解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调解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村(居)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开展调解仲裁日常工作,工作人员由农村经营管理人员组成。2 .设立和完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各乡镇(街道)应设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乡镇(街道)主要或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和村(社区)工作人员组成。3 .设立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
5、工作组。设立村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组,由村(社区)书记担任工作组长,村(社区)部分工作人员、小组长、老干部、熟悉农村调解工作的村(居)民代表等组成工作组成员。(二)构建调解工作机制1 .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应制定仲裁工作制度,明确调解仲裁流程、议事规则、案件监督制度,健全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2 .县市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调解仲裁员培训工作,相关培训计划及开展情况总结报州农业农村局。3 .县市仲裁委员会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法律宣传活动,及时整理归档法律宣传工作痕迹资料。4 .建立和完善“一庭三室”建设。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处理工作要求,建立和完善“一庭三室”
6、(仲裁庭、合议调解室、案件受理室、档案会商室)建设,配套音视频显示和安防监控系统等设备,为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提供保障。5 .设立仲裁档案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档案验收归档、档案查阅、保管,落实档案管理岗位责任制,强化档案保管安全,严格档案借阅、查阅手续,制定档案查阅管理办法,明确档案查阅范围和查阅方式。(三)化解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各级调解工作机构要积极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做到发生一起及时调处一起,不能久拖不决。同时坚持调解纠纷为主,仲裁纠纷为辅。村级调解工作组、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县市调解仲裁委员会要积极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通过平等协商的方式达成调解协议,尽量做到一般矛盾
7、不出村、较大矛盾不出乡,特大矛盾不出县。(四)规范调解仲裁程序为提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效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实行村(社区)和乡镇(街道)调解,县市调解仲裁的工作机制,坚持“逐级调处”和“先调解后仲裁”的原则。1 .村(社区)调解。当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时,先由所属村的村级调解工作组进行调解。若调解达成,纠纷双方(或多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双方(或多方)和村级调解小组各执一份;若调解不成,村(社区)调解工作组出具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写明调解过程、调解结果和意见,并连同相关证据材料转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受理。2 .乡镇(街道)调解。村级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交乡镇(街
8、道)再进行调解。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接收纠纷案件后,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纠纷双方(或多方)进行调处。若调解达成,纠纷双方(或多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双方(或多方)和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各执一份;若调解不成,乡镇(街道)调解委员出具调解终结书,调解终结书写明调处过程、调处结果和意见。调解达成与否,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均须做好案件卷宗存档。涉及两个(或以上)村委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可直接到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进行调处。3 .县市仲裁。县市调解仲裁委员会接收乡镇(街道)调解不成的纠纷,应依法依规开展调解仲裁工作。(1)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经村(社区)、乡镇(街道)调解不成后,双
9、方(或多方)当事人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县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2)受理。县市调解仲裁办公室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本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以下4种情形不予受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的;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
10、理的;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3)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2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县市仲裁办主任指定。县市仲裁办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4)开庭。仲裁办应做好开庭准备工作,包括调试仲裁设备、核查当事人身份、引导当事人入场、协助仲裁员开庭审理等。仲裁办应当在开庭5个工作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
11、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仲裁办工作人员做好开庭组织工作,书记员做好庭审笔录,退庭前,当事人、第三人核实庭审笔录,并签字(按指印)或盖章。对于庭审笔录有争议的,调取录像视频材料比对确认。(5)裁决。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裁决意见由仲裁员共同研究,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
12、的起诉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县市仲裁委员会印章。仲裁办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3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仲裁受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县市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四、保障措施(一)部门分工协作。在县市人民政府的工作主导下,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分工协作、恪尽职守,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农业农村局牵头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司法局要积极参与仲裁工作,对仲裁工作给予
13、法律方面的指导和建议;财政局要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公安局要积极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维护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调解仲裁案件秩序、保障人身安全;信访局要畅通信访渠道,及时转送、交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方面的信访案件,引导信访人依法依规反映诉求;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要主动协助调处业务相关的矛盾纠纷;妇联要面向农村妇女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和办事指引;档案管理部门要配合仲裁办做好相关档案的归档、查阅、调取等。同时,各成员单位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的工作统筹下,协助仲裁庭做好案件的调查、调解、收集材料等相关工作。(二)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
14、解仲裁经费纳入年度平安建设考核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特点是矛盾纠纷较多,问题复杂,处理难度大。开展调解仲裁工作涉及案件受理、制作文书、调查笔录、文书收送、组织开庭、资料归档、政策宣传等,应当通过抽调成员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充实调解仲裁工作人员。州、县市两级财政每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认真落实考核增量要求,保障案件调解仲裁、调解仲裁员业务培训、法律法规宣传、指导督促等工作开展。(三)加强队伍建设。调解仲裁员的素质和水平关乎调解仲裁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加快构建一支高素质且群众信赖的调解仲裁员队伍是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制定调解仲裁员培训和考核计划,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同时推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努力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专业技能精、群众威望高的调解仲裁员队伍。(四)宣传政策法规。通过宣传栏、宣传册、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平台等方式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地承包管理、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流转等政策法规的宣传,加深群众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认识,增强农户的法治观念,鼓励农户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