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关于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入河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指直接或通过管道、沟、渠等排污通道向环境水体排放污水的口门,是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省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排污口监督管理,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水陆统筹、以水定岸,明晰责任、严格监督,统一要求、差别管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2、,深化排污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实现“受纳水体一排污口一排污通道一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推动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不断提升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能力和水平,为建设美丽作出贡献。(二)目标任务。2023年底前,完成怒江(段)、澜沧江(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排查,同时推进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澜沧江、怒江、伊洛瓦底江段一、二级支流排查;基本完成怒江、澜沧江流域段干流,5个县(市、区)城市建成区及劣V类水体排污口整治。二、开展排查溯源(-)组织排污口排查。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
3、、水务等部门,指导各县(市、区)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承担组织实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建立排查组织体系,采取“以无人机遥感+人工拉网式排查为主、公众举报等为补充”的排查方式,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责任网格,实现排查全覆盖。(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二)开展排污口监测。按照“边排查、边监测”要求,开展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摸清掌握不同类型、不同空间区域排污口的污染排放状况、特点及规律,必要时
4、加密监测。鼓励开展排污口与受纳水体一体化监测。(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确定排污口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类型和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对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析,查清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经溯源后仍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作为责任主体,或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三、实施分类整治(四)明确排污口分类。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4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港口码头排污口、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排污口、城镇生活污水散排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散排口、水质异常暗河入河口、沟汉(水渠、小溪)等水质异常水体入河口、城镇雨污混流排口、无主的工矿企业排污口等。(五)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
6、要求,市直有关单位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要求,制定整治实施方案,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实事求是、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确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业单位,可合理设置过渡期,指导帮助整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通过对排污口进行取缔、合并、规范,最终形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取缔、合并的入河排污口可能影响防洪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排查出的入河沟渠及其他排口
7、,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结合黑臭水体整治、消除劣V类水体、农村环境及流域环境综合治理等统筹开展整治。(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六)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口,由属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采取责令拆除、责令关闭等措施予以取缔。要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避免“一刀切”,合理制定整治措施,确保相关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
8、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七)清理合并一批。对城镇污水收集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生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依法规范接入收集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内企业现有排污口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污水通过截污纳管由园区或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处理。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上1个企业只保留1个工矿企业排污口,对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2个及以上排污口的,应告知属地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各地统一收集处理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9、、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八)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支管、支线,推动1个排污口只对应1个排污单位;对确需多个排污单位共用1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分清各自责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老化破损、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和排污管线,应有针对性地采取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设置必要的检查井等措施进行整治。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
10、求并在明显位置树标立牌,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四、严格监督管理(九)加强规划引领。全市各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划区划,要充分考虑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将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严格规范审批
11、。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除国家、省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核的以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的排污口以及位于县(市、区)界缓冲区和存在县(市、区)间争议排污口的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实施;其余排污口设置审核,由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负责实施。实行审核制的排污口应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污口审核信息。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排污口设置审核,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2、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一)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统一行使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生态环境部门要统筹全市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工业排污口和其他排口的整治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和城镇雨洪排口的整治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大中型灌区排口、沟汉、排干等的整治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水产、畜禽养殖排污口及农田排口等的整
13、治工作。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先行先试,将排查出的农业排口、城镇雨洪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管理,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开展城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城镇雨洪排口,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全。(市生态
14、环境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二)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排污等情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并留存证据。(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三)建设信息平台。市生态环境局要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市统一的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加强与排污许
15、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实现互联互通。建立排污口排查整治信息报送和排污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五、加强支撑保障(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级实施、县(市、区)抓落实的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市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组织调度,压实各方责任。市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作用。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紧盯目标任务,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衔接,健全长效机制,督促各县(市、区)人
16、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相关责任,及时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对工作不力的县(市、区)进行通报。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积极配合,将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排污口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共同落实入河排污口整治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切实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监督管理,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督促相关责任主体落实整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十五)建立激励问责机制。将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考核内容,对在入河排污口整治和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依纪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县(市、区)、部门和人员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