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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甬监20XX1号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管委会监察局(室),住建局,发改局,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工作,构建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有关精神,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和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2、工程招标评标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宁波市监察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公共资源交管办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体现招标投标公开、公平、科学、择优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招投标条例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
3、标项目(包括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中单独发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标资格审查。第三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预审是指投标前对投标申请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分为有限数量制和合格制两种方法。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第四条 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内容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和附加条件,合格制资格预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必要合格条件是指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申请)人必须满足的资格条件;附加条件是指投标申请人的建筑行业信用、资质、类似项目工作经验、奖项和荣誉等反映投标申请人能力和信誉的相关内容。第五条 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
4、件时,均可作为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除审查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满足必要合格条件外,还需对满足必要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的附加条件进行量化评分,按得分高低顺序确定不少于11家投标申请人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参加投标。第六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当投标申请人满足必要合格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招标人推荐,可直接作为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推荐的投标申请人数量已包含在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潜在投标人数量中。(一)符合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XX78号)规定的投标资格推荐条件时,招标人可推荐不超
5、过2家的投标申请人。(二)参加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时,招标人可推荐1家投标申请人。第七条 资格后审仅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当投标人资格条件满足必要合格条件时,视为合格投标人。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第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设立资格审查条件及其评审标准,未明确的评审内容在资格审查时不得予以评审。在必要合格条件中不得对投标(申请)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提出与招标项目不符的过高资质或资格等级要求;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得将业绩要求作为必要合格条件。第九条 资格审查活动由招标人负责组织和实施。采用资格预审的,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资格审
6、查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审查结果及时报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资格后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十条 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不合格原因告知相关投标(申请)人或在各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十一条 投标(申请)人应实事求是提供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若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投标资格;已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对存在弄虚作假不良行为的投标(申请)人,按浙江省和本市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监理或施工项目达到下列标准的,招标人可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一)监理项目的标段概算造
7、价在20000万元及以上的。(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的标段工程估算造价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专业工程项目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三)低于第(一)、(二)项规定的标准,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材料设备采购项目及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标准的监理或施工项目,招标人应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或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作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一)超过28层的高层建筑、设有地下室超过2层的深基坑工程、单
8、跨跨度超过36米或檐高超过25米的非钢结构单层工业建筑、檐高超过50米的多层非钢结构工业建筑等房屋建筑工程;(二)城市高架路、城市快速路、单跨跨度超过40米的桥梁、暗挖式隧道、城市污水(垃圾)处理厂、高压燃气管线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按浙江省现行工程费用定额标准界定为工程类别一类的仿古建筑工程和园林景观工程;(四)采用主导或关键技术和方法的工程项目。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二)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
9、且资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三)根据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甬建发20XX178号)有关规定,投标(申请)人没有被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为C级及以下信用等级; (四)企业注册地在宁波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投标(申请)人应提供宁波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备案登记证明;(五)投标(申请)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原宁波市建筑业行政管理信息系统,下同)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六)投标(申请)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七)投标(申请
10、)人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申请)的,组成的联合体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八)招标人要求投标申请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的,投标申请人已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信用担保;(本项仅适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项目)(九)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本项仅适用除园林绿化工程外的施工招标项目)(十)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应符合下列资格条件:1、主设计师、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具有合法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其中项目经理还应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勘察项目负责人或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要求。2、总监理工程师或项目经理承接本项
11、目后,其业务量仍符合本市对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承接业务量的规定。(本项适用监理、施工招标项目)3、拟派项目负责人需在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的,相关信息已在系统中确认通过。4、拟派项目负责人在宁波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行政监督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无正在公示且被限制投标的不良行为记录。第十六条 设备、材料采购项目投标(申请)人的必要合格条件如下,招标人需增减以下投标(申请)人必要合格条件相关内容的,应事先报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备案。(一)投标(申请)人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且营业范围包括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二)投标(申请)人以制造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
12、供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以代理商身份参加投标(申请)的,应提供设备、材料制造商对其唯一授权证明材料。第十七条 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附加条件包括下列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少于5项的投标申请人部分内容、不少于3项的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内容,总分不超过100分。其中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为必选内容。(一)投标申请人部分:1、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60分。2、资质:5分。3、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5分。4、奖项:5分。5、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5分。6、自有商品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等预制(拌)加工场所:2分7、税收贡献:5分。8、荣誉:3分。9、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准
13、时到场参加资格审查申请:3分。(二)拟派项目负责人部分:10、职业资格:2分。11、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5分。12、奖项:5分。13、荣誉:3分。14、项目实施管理计划答辩:5分。第十八条 招标人按下列原则制定附加条件认定和评审标准:(一)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等级以招标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为准。A级企业得60分,B级企业得45分。(二)资质根据企业资质证书确认。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资质评审要求应与投标要求资质同序列同类别,不得排斥高于投标要求的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确定评审标准:1、具备特级资质的,得5分;具备一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二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三级资质的,得2分
14、。(本款仅适用施工招标项目)2、具备综合资质的,得5分;具备专业甲级资质的,得4分;具备专业乙级资质的,得3分;具备专业丙级资质的,得2分;具备事务所资质的,得1分。(本款仅适用监理招标项目)(三)类似项目监理(或施工)经验指投标申请人完成过具有软土地基基础、结构形式与招标项目类似且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60%及以上的监理(或施工)项目。完成时间以工程竣工日期为准,不超过三年;证明材料包括中标通知书、合同(合同按规定应备案的,则提供备案合同,下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施工项目专业工程分包的,证明材料包括分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和软土地基相关技术资料。将符合本项规定标
15、准的项目设置3个评审等级:单项合同造价或工程规模达到招标项目100%的,得5分;达到80%的,得4分;达到60%的,得3分。投标申请人无类似项目工作经验或类似项目不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不得分。不同工程得分不累计。资格预审文件应按规定对软土地基的技术指标作出界定。(四)奖项指投标申请人符合本条第(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获得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奖项获奖时间以文件或证书颁发时间为准,不超过三年;奖项根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行业协会颁发的文件或证书确认。将符合本项规定标准的奖项设置3个评审等级:国家级的,得5分;省级的,得4分;地市级的,得3分。无奖项的,不得分。同一工程,按就高计分原则评审;不同工程奖项得分可以累计,但不得超过最高分。(五)办公或经营场所面积指投标申请人驻宁波行政区域的、用于与本企业建筑业生产经营及办公有关场所的评审面积,以各投标申请人评审面积的平均值作为评审基准值。属自有产权房的,产权面积累加后作为评审面积;属租赁房的,按租赁面积的50%作为评审面积(如有两个及以上不连号门牌租房合同的,以最大一个租赁面积的50%作为评审面积)。自有产权房面积根据房产证或他项权证确认,房屋所有权人名称与投标申请人名称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