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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编号: 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J07科技厂房 工程勘察招标勘察招标文件招 标 人: 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赵玉华 招标代理机构: 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刘泽 日 期: 年 月 日目 录投标须知前附表1第一章 投标须知4第二章 合同条款14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19第四章 资料清单22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24第六章 资格审查28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38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条款号内 容1招标人: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联系人:王静电 话:010-624099272招标代理机构: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
2、询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泽电话:13321180092传真:010-629814953发售招标文件日期: 年 月 日时间:上午 9 时至下午 16 时。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8号信息大厦B座3层301 招标文件售价: 元人民币/套,售后不退。41.2.1项目名称:中关村环保科技示范园J07科技厂房工程勘察,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京海淀发改(备)20XX136号,规划批准文号为 20XX规(海)意字0019号,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51.1.1工程勘察周期: 15 个日历日61.3.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
3、工程甲级资质证书 的单位。71.5.1现场考察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集合地点:海淀区永丰乡 联系人: 刘泽 电话:13321180092 81.6.1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招标人 支付。92.2.1接收疑问截止时间: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疑问接收人: 刘泽 电话: 13321180092 传真: 62981459电子邮箱: liuze77hotmail.序号条款号内 容10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补充招标文件”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113.3.1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后 90 天。123.4.1投标文件份数:第一册投标函及组件
4、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第二册技术方案不分正副本,一式 4 份。133.4.5第二册技术方案为暗标,规格为 A4 大小,封面采用 A4 空白纸张。143.5.1投标担保:无。154.1.2内层封套内容:投标人邮编: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招标人名称:北京实创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招标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22号 164.1.3外层封套内容: (项目名称) 工程勘察第 册投标文件本文件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封174.2.1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递交地点: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办公室开标室 185.1.1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北京市勘察设
5、计与测绘办公室开标室 195.6.2招标人将从商务、报价和技术三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商务权重K1为 0.1 ,技术权重K2为 0.8 ,报价权重K3为 0.1 。 206.4.2签署合同的期限:签发中标通知书后 30 天内。序号条款号内 容21投诉:如果您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有任何质疑或不满,欢迎拨打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投诉举报电话,我们会及时妥善地为您处理您所遇到的问题。(周一周五:8:3012:00;13:0017:00)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 系 人:刘泽 第一章 投标须知1总则1.1项目概况1.1.1本项目的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工程勘察周期等情况详见附件一项目概况
6、。1.1.2本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勘察人。1.2资金来源1.2.1本项目已由北京市海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批准建设,批准文号为海淀发改(备)20XX136号,规划批准文号为 20XX规(海)意字0019号,建设资金来源于企业自筹。此项资金的一部分将用于合理支付本项目的工程勘察费用。1.3投标人的合格条件1.3.1投标人的资格1.3.1.1投标人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并具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
7、级资质证书的单位。本项目不接受以联合体形式的投标。1.3.1.2 投标人必须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未经向招标代理购买招标文件并登记备案的潜在投标人均无资格参加本次投标。1.4投标费用1.4.1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无论中标与否,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1.5现场考察1.5.1投标人可自行或按照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参加由招标人统一组织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的考察,以便投标人自行查明或核实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订合同所必需的资料。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1.
8、5.2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以及自身的费用。1.5. 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 1.6 招标代理服务费1.6.1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价格 20XX 857号文和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收)字 20XX 480号文的规定,本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由 招标人 支付。1.6.2招标代理服务费的取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XX1980号文的规定:即采用差额累进计费方式,在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附件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进行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用支票、汇票、电汇、现金付款方
9、式,在合同签订前由中标人一次性向招标代理机构缴清。2.招标文件2.1招标文件的内容2.1.1招标文件按照章节顺序分章装订,除本款下述各章节的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期间发出的补充说明和其它有效函件,均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各章次主要内容如下:章 次 内 容第一章 投标须知第二章 合同条款第三章 技术标准及工作要求第四章 资料清单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第六章 资格审查第七章 评标方法和标准2.1.2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检查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凡与招标文件的规定有重大偏离的投标文件,将视为废标而被拒绝接受。2.1.3投标人应认真检查招标文件是否完备,如有缺页或附件不全等情况发生,
10、应及时告知招标人并由招标人予以补齐。2.2招标文件的澄清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可用书面传真及电子文档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但应于 年 月 日下午 整(北京时间)以前传真至北京东方华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并将答疑问题传到liuze77hotmail.。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向所有相关的投标人发布答疑资料。投标人在收到该澄清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该澄清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2.3招标文件的修改2.3.1招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 15 天前,可因任何原因,以 “补充说明”形式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做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疑问而做出
11、的,招标人发出的所有补充说明应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3.2招标人发出的补充说明若前后存在矛盾,则以后发出的补充说明为准。2.3.3为便于投标人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补充说明提出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在适当的时候推迟投标截止期,招标人和投标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亦应随之延长。2.3.4投标人在接到上述的补充说明或延长投标截止期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3.投标文件3.1投标文件的内容3.1.1投标函;3.1.2授权委托书;3.1.3投标报价表;3.1.4资格审查文件;3.1.5技术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勘察方案、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组织、进度保证措施、勘察服务工作大纲等)
12、。以上内容的格式及要求在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六章中予以明确,投标人应按此编制投标文件。3.2勘察费用3.2.1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按照20XX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中规定的相应计费标准,按招标文件给定的资料及现行规范的相应规定,在充分考虑工程勘察的实际工作量、工程勘察现场实际情况、技术含量、难易程度、复杂性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竞争性报价。3.2.2投标人的工程勘察费用应涵盖合同规定的所有责任:包括现场踏勘,制订勘察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检测、分析、评估,提交资料,与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配合,后续服务等内容。所有根据合同或其它原因应由投标人支付的税金和其它应缴纳的费用都要包括在投标
13、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中。3.2.3 根据本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投标人与招标人充分沟通,结合现场尚未拆除建筑物所造成的影响合理安排工作计划,并在投标报价中予以考虑安排。投标人一旦中标,由于搬迁工作影响整体勘探工作,中标人可先进行部分勘察,并按投标人与招标人双方商定日期先行提供招标人初步勘察报告,待现场条件具备后再按工期要求提供全部勘察报告,整体工期可相应顺延,但中标人不应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提出经济索赔。3.2.4投标人应按报价表的格式进行报价。3.3投标有效期3.3.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3.3.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3.3.3投标人如不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视为其主动放弃了本次投标,招标人将按照本须知第3.5条的相关规定,向投标人及时返还投标担保。3.3.4投标人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则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原相关条款的约定仍然适用。3.4投标文件的形式及签署3.4.1投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份数,以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