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整理法律责任案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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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硕经典项目案例分析:悬挂物坠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只得又去找某装修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相关问题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答:1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

2、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应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2 .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能够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任在于旅馆方。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him:WwW项目案例辨析:借记卡存款被盗责任分析银行应负赔偿责任案情回放200

3、3年1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一张金穗借记卡。2004年8月,唐先生在持卡取款时,被告知卡中仅剩人民币98.90元,卡中原有的人民币36万元已经被转走。后经公安局调查,有人伪造了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申请了金穗借记卡,然后利用银行的电话转账业务,将唐先生的存款盗取,并于当日分五次从五个网点全部提现。案件至今尚未破获。唐先生认为在自己未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和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及密码未泄漏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对此事负责。而在与银行的交涉中,银行同样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从而拒绝赔偿。李刚(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先生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办理了金

4、穗借记卡,那么唐先生与银行双方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合法的储蓄合同关系。在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中,银行负有保护唐先生存款安全的义务,即有关唐先生的所有银行交易,银行负有严格审查相关的证件、密码的义务。唐先生的身份证、金穗借记卡未遗失,密码未泄漏,未办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也没有申请电话转账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卡中原有的存款却被转走并提取。银行理应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银行作为储蓄机构,它的工作人员应该具有高度的警惕性,仔细审查客户的身份证件,辨别客户身份证件的真伪,以保护存款人的存款安全。正是由于银行的疏于管理,相关工作人员的审查不严,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机可乘,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

5、申请了另一张金硬借记卡,而后通过电话转帐业务,转走了唐先生金穗借记卡中的存款。犯罪嫌疑人以唐先生的名义成功申请了另一张金穗借记卡只是整个事件中的一个关键点,另一个关键点在于唐先生金穰借记卡的密码。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的相关规定,电话转账业务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的两张同城银行卡之间,而要转账成功,还必须提供转出卡的密码。即要想从唐先生的金穗借记卡中通过电话转账业务转出其存款必须要提供唐先生的密码。由此可知,犯罪嫌疑人是知道唐先生的密码的。至于犯罪嫌疑人是如何获知唐先生的密码的,暂时无人知道。银行如果以唐先生自己泄漏了密码来进行抗辩,就要提供唐先生自己泄漏密码的确切证据。如果银行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唐先生自

6、己泄漏了密码,就不能推卸自己的责任。王良钢(北京市京仁律师事务所)在充分研究各银行的借记卡章程后,可以预料,银行方面肯定会以借记卡章程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和凡密码相符的借记卡交易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的规定来抗辩。在现实的同类案件中,银行也正是以此为主要抗辩理由,并成为致持卡人败诉的利器。但律师认为该抗辩是不成立的。首先,在借记卡的取款(取现和转账)交易中,密码不是惟一凭证,除密码外,借记卡也是凭证,在大额取款时,身份证也是凭证。仅以密码相符作为合法交易的要件,势必使无卡、无证的取款交易成为合法,使存款的安全性大打折扣。其次,密码失密的途径可

7、能有三:一是持卡人泄密;二是银行泄密;三是他人破密。既然失密的途径是多方面的,那么不问青红皂白地规定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无疑是银行在以霸王条款免除自己的责任。再则,凡密码相符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的规定,使银行不思在相关技术和流程上改进和加强借记卡的安全性,不去辨别身份证的真伪,不履行最大可能减少甚至杜绝伪造、冒用借记卡交易的义务,使借记卡的安全性得不到应有保障。除上述对银行抗辩的反驳外,律师认为明确以下二点也是非常重要的:第一,此类案件的刑事部分通常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因持卡人的存款处于银行的实际控制中,犯罪对象是借记卡(在借记卡章程与借记卡上分别明确规定借记卡所有权属发卡行与本卡所

8、有权属某某银行)犯罪的主要客体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所有权,而是金融票证管理制度和银行的财产所有权,因此,银行不应将因他人犯罪行为受到的损失转嫁到持卡人身上。第二,持卡人是接受银行金融服务的消费者,该类案件的民事部分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于上述理由和对借记卡章程的解读以及本案的案情,银行在本案中存在以下过错:1银行在借记卡章程和申请表中没有载明借记卡的电话转账功能,侵犯了持卡人的知情权;2 .银行自行为持卡人设置电话转账服务,侵犯了持卡人的服务选择权;3 .银行设置的电话转账服务,使无卡转账得以实现,客观上取消了借记卡本身所具有的安全保障功能,银行没有全面履行保障持卡人财产安全的

9、义务;4 .银行查验身份证和限制大额取现的业务流程形同虚设,没有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银行没有过错不负责任杨文莉(北京律协银行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从本项目案例中我们获知,唐先生在借记卡上的存款被他人利用电话银行的转账功能,转入另一张以唐先生名义开立的借记卡后取现,而这后一张借记卡是他人利用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申办的。在一般情况下,开通电话银行转账业务以及利用电话银行进行转账均需要根据电话银行相关系统的语音提示,输入借记卡的卡号及密码等相关信息方能办理,而犯罪分子又是怎样获得唐先生的卡号和密码的呢?由于公安机关尚未破案,我们不得而知。类似的项目案例已屡见不鲜,例如:某女士持借

10、记卡在某银行的ATM机上取现时,随手将ATM机打印出来的交易凭条丢弃,而这一举动却恰恰被犯罪分子注意到。于是,在某女士离开后,犯罪分子拾取了该交易凭条,故此获得了某女士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例如借记卡的卡号等。而更有甚者,当某女士输入交易密码时,被早已有所准备的犯罪分子偷窥到。因此,犯罪分子很容易利用取款人的疏忽大意,获得借记卡上的有关信息,从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某银行借记卡章程的有关规定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的密码,防止泄漏,凡密码泄漏的借记卡交易均视为合法交易。因密码失密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因此,须提请大家注意:持卡人在使用借记卡的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借记卡及密码,防止

11、泄漏、遗失及被盗。在银行申请借记卡后,对借记卡的初始密码要及时更改,且密码的编辑要科学化,尽量避免使用自己的生日、有规律的数字等易于被他人破译的密码。另外,在银行的ATM机上取现时,应首先注意观察ATM机附近是否有可疑人员,如果发现有可疑人员,应去其他的ATM机取款或改在银行的柜台办理。交易完毕后,应及时取走借记卡及交易凭条并妥善保管。此外,不要随意将身份证或者身份证的复印件提供给他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另外,银行只对公民的身份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银行根本无相关能力进行实质审查,身份证的真伪最终应由公安机关负责鉴定。况且,本人认为案件的关键是犯罪分子获得了唐先生的卡号及密码,才使得存款从唐

12、先生的借记卡中转出,这是导致存款被盗取的直接原因。当然,对伪造的唐先生的身份证未辨别出来,银行应改进辨别身份证真伪的技能和相关技术设备,避免发生类似事件。虽然在本案中,唐先生曾声明他从未将其借记卡的卡号、密码以及身份证丢失或泄漏给他人,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人认为,除非唐先生能举证证明银行在这起存款被盗取案中存在明显的过错,否则,他很难通过民事程序获得赔偿。既然唐先生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故本案属于诈骗刑事犯罪,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抓捕罪犯,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追缴赃款,用以赔偿唐先生的全部损失。来源:法制日报项目案例分析:11.18边坡坍塌事故

13、责任梳理石亚西【关键词】滑坡;事故;责任【全文】项目案例简介:2002年11月18日,在中国第十九冶金建设公司(下称施工单位)施工渡金线K13+490K13+550公路工程的过程中,发生山体滑坡,导致:坡体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攀枝花销售分公司(下称受害单位)的输油管道被拉裂,储油破裂,100多吨的油料溢出;坡脚下的成昆铁路被中断长达3小时,该事故为此惊动国务院。事故发生之后,有关政府迅速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调查组在调查的基础上作出了11.18边坡坍塌事故调查报告(讨论稿)。但该报告一直未获政府正式批准。受害单位为挽回损失,于2006年径直起诉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相关问题:如

14、此特大安全事故,该如何划分责任?(下文系作者为施工单位所作代理词之改编,可能并没有完全消除立场倾向,但不影响分析责任事故的理路。)一、滑坡三要素11.18边坡坍塌事故的学术名称为滑坡。滑坡,按岩土工程基本术语标准(GB/T50279-98)第3.2.65条的定义,即:“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在自然或人为因素的影响下沿某一明显的界面发生剪切破坏向坡下运动的现象。”按照该定义,滑坡的发生至少需要三个要素:滑坡体斜坡上的部分岩体和土体;滑动面某一明显的界面;诱发因素自然或人为因素。二、事故原因分析1、11.18边坡坍塌事故发生在渡金线K13+490K13+550,宽为60米,长约为40米,如图一。从

15、图一可见,在滑坡的三要素中,受害单位在滑坡体上修建了过多的建筑,包括储油罐、消防水池等(施工单位证据6中的照片亦是证明)。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第2.0.5条的规定:“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址条件,不得选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第2.0.9条的规定,石油库与公路的距离最小应为15米。该规定在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中得到加强。按此规定,因受害单位的石油库距公路不足15米,且其储油罐、消防水池等建构筑物建在滑坡体上,故受害单位相应的建筑应为违章建筑。该建筑加大了滑坡体的载荷,使得滑坡更容易发生。2、按施工单位的证据8,2003年4月5日,施工单位在按设计处理滑坡事故、施工抗滑桩的过程汇中,因受害单位消防水池溢水,发生安全事故。该证据能证明受害单位自身的管理及消防水池的设计存在安全隐患。(注:本次安全事故虽发生在11.18边坡坍塌事故之后,按理说,受害单位本应尽合理的谨慎勤勉消除安全隐患,若受害单位做到了这一点,则2003年4月5日发生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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