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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修订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2016)248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主要技术内容:总则、基本规定、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工艺设计、建筑与结构、辅助生产设施与公用工程、环境保护与节能、安全与卫生要求、施工与验收、运行与维护。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41号,邮政编码:100125)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北京天极视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合清
2、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孟海波沈玉君赵立欣周海宾丁京涛李季李国学程红胜张曦王健王飞宋成军刘波高定陈俊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齐自成王旭李艳霞朱志平王涛彭生平李辉F11总则(1)2基本规定3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3 .1厂址选择(3)4 .2总平面布置(3)4 工艺设计(5)4.1 1一般规定(5)4.2 工艺流程(5)4.3 原料储存(6)4.4 原料预处理(6)4.5 一次发酵(6)4.6 二次发酵(7)4.7 肥料加工(8)5 建筑与结构(9)5.1 一般规定(9)5.2 生产及附属建筑(9)6 辅助生产设施与公用工程(11)6.1 1电气及仪表控制(11)6.2 供热与采暖通风(1
3、1)6.3 给水与排水(11)6.4 消防(12)7 环境保护与节能(7.1 环境保护(13)7.2 节能(13)8 安全与卫生要求(15)8. 1一般规定(15)9. 2劳动安全(15)10. 工业卫生(16)9 施工与验收(17)9 .1工程施工(17)10 2竣工验收(17)10 运行与维护(10.1 1运行管理(19)10.2 安全操作(20)10.3 维护保养(20)本标准用词说明(22)引用标准名录(23)Contents1 Genera1provisions(1)2 Basicrequirements(2)3 Sitese1ectionandgenera1p1ant1ayout(
4、3)3 .1Sitese1ection(3)4 .2Genera1p1ant1ayout(3)4 Processdesign(5)4.1 1Genera1requirements(5)4.2 Processingsystem4.3 Storage4.4 Pretreatment4.5 Firstfermentation4.6 Secondaryfermentation(7)4.7 7FertiIizerprocessing5 BuiIdingsandstructures(9)5. 1Genera1requirements6. 2ProductionandanciIIarybuiIdings(9
5、)6 AuxiIiaryfaciIitiesandpubIicuti1ities(H)6.1 E1ectricityandinstrumentationcontro1(11)6.2 Heatingandventi1ation(11)6.3 Watersupp1yanddrainage(11)6.4 Firecontro1(12)7 Environmenta1protectionandenergy-saving(13)7.1 Environmenta1protection(13)7.2 Energysaving(13)8 Securityandhea1th(15)8. 1Genera1requi
6、rements(15)8.2 Security(15)8.3 Hea1th(16)9Constructionandacceptance(17)9. 1Construction(17)9.2Engineeringacceptance(17)10(perationandmaintenance(19)10. 1Operationandmanagement(19)11. 2Safetyoperation(20)12. 3Maintenance(20)Exp1anationofwordinginthisstandard(22)1istofquotedstandards(23)1.0.1为规范有机肥工程的
7、设计、施工、验收以及运行维护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性能可靠,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以畜禽粪便、动植物残体等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腐熟和加工生产有机肥料的有机肥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1.0.3有机肥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及运行维护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基本规定2.0.1工程建设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以及其他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2.0.2工程工艺选择应根据生产规模、投资总额、厂房条件与环境要求合理确定,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设施设备。2.0.3工程设计和运行应符合节约用地、综合利用、
8、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要求。2.0.4工程建设、运行、维护应采取保证人身和公共安全的有效措施。3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择3.1.1 厂址选择应符合工程所在区域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环境卫生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农业农村规划以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1.2 1.2厂址应具备满足工程建设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地质条件。3.1.3 厂址应位于居民居住、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等人口集中区域的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且应满足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要求。3.1.4 厂址选择应综合考虑原料类型及来源、收储运、交通通信等条件,宜靠近规模化农业区,合理确定原料供应半径。3.2总平
9、面布3. 2.1总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按照功能明确、洁污分区的要求.划分为生产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其中生产区包括原料区、发酵区、成品区以及管理区。各区域间宜适当分隔,生产区宜与办公区分开布置,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位于厂区的上风向。2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有地形高差,做到工艺能耗低、方平整和排水通畅,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3建筑布局应合理,建筑物的朝向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生产调度方便,作业线紧凑规范,做到人流、物流分开。4在满足生产要求前提下,应节约用地,减少土石方工程量。5应符合消防与环保等要求。3.2.2 建筑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物防火分
10、区、间距、火灾危险性和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2建筑布局应考虑生产车间噪声、臭气和粉尘对厂区环境的影响;3厂区生产设备、生产设施等应设置警示标识。3.2.3 厂区道路应满足交通运输和消防的需求,并应与厂区竖向设计、绿化及管线敷设相协调。4工艺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工艺设计应满足产品产量和质量的要求。4.1.2 工.艺设计应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并应符合环保、安全和节能的有关规定。4.2 工艺流程4.2.1 工艺流程宜按图4.2.1,宜包含原料储存、原料预处理、次发酵、二次发酵和(或)肥料加工等单元,以及其他辅助配套单元,一次发酵与二次发酵可在同一
11、设施中完成。腐熟物料回用曝气曝气4.2.2 图4.2.1有机肥工程工艺流程图注:实线为必需步骤,虚线为可选步骤。4.2.3 二次发酵产物可通过破碎、筛分、混配、烘干、造粒、计量包装等工序形成有机肥产品。4.2.3原料预处理和发酵过程应采取臭气处理措施。4.3 原料储存1. 3.1原料进厂储存前宜进行称量、质检。4. 3.2原料储存区的场地布置应便于进场车辆卸料、原料与预处理设施间的衔接。5. 3.3原料储存设施类型和规模应根据原料种类、特性、消耗量等因素合理确定。6. 3.4原料可采用储存场或储存池,并应采取防止原料垮塌、散落,防渗,防溢流,防火等措施。4.4 原料预处理4.4.1 原料预处理
12、可包括清选除杂、粉碎、混配,以及对混合物料的水分、碳氮比(C/N)等参数的调节,并应混合均匀。4. 4.2原料预处理可包含物料粉碎、配料、混料和输送等设施设备。4.4. 3混合物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 含水率宜为45%65%;2 粒径不宜大于2cm;3 C/N宜为20:140:1,最佳范围为25:130:1;4 PH值宜为5.59.0。4.5一次发酵4.5.1混合物料宜采用自动进料设备输送至一次发酵单元。4.5.2通过曝气、翻堆或搅拌,堆体温度应达到55C以上且维持时间不应少于5d。4.5.3强制曝气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曝气的工艺风量宜为O.05)3(minm3)-0.20m3/(min-m3
13、),宜采用分段间歇曝气工艺;2通风风压应按下式计算:P=(pi+p+ps)(4.5.3)式中:P鼓风风压(kPa);Pi一一鼓风机出口阀门压力损失(kPa);P:一管道及气室压力损失(kPa);P气流穿透物料层的压力损失(kPa),取值不应低于3kPam堆体高度;余量系数,取值1.051.1。4. 5.4机械翻堆和搅拌应根据发酵工艺、堆体温度和出料情况调整翻堆频率,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垛式和槽式堆肥宜每1d3d翻堆1次;2反应器堆肥可采用间歇搅拌方式。4.5.5次发酵设施设备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发酵设施设备设计容积应根据进料量和一次发酵时间确定,槽式发酵工艺应预留冗余空间不应大于5%,筒
14、仓式反应器预留空间不应小于10%,滚筒式反应器预留空间不应小于30%;2应配置温度显示或监测装置,可配置氧浓度测试装置;3应具有防渗、防腐和臭气处理措施,宜配置渗滤液收集设施。4.6 二次发酵4. 6.1发酵宜采用静态或间歇动态的处理工艺。构筑物应包含堆料场或发酵槽,可配备强制通风设施和翻抛设备。5. 6.2发酵曝气和发酵时间应根据场地条件、成本和一次发酵时间等因素确定,一次发酹和二次发酵总时间不宜少于30d。6. 6.3强制曝气的工艺风量宜为O.02m3(minm3)-0.05m5/(min-Hf),宜采用分段间歇曝气工艺。4.7 .4发酵结束时,二次发酵产物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机质含量(以
15、干基计)不应小于30%;2水分含量不应大于45%;3种子发芽指数(GI)不应小于70%;4粪大肠菌群数不应大于IOO个/g;5蛔虫卵死亡率不应小于95%。4.7肥料加工1.1.1 明加工可包括破碎、筛分、混配、造粒、烘干、计量包装、储存等。1.1.2 烘干、造粒等设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畜禽养殖粪便堆肥处理与利用设备GB/T28740的有关规定。1.1.3 有机肥M标识内容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18382中有关规定,并应注明主要原料、养分含量、标准编号等。1.1.4 有机肥料产品应储存于阴凉干燥处,在运输过程中应防雨、防潮、防晒及防止包装破裂。5建筑与结构5.1 一般规定1 .1.1建筑设计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