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docx(6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大学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学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第三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学生是指在
2、学校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二章安全教育第五条要把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学院及青年学生的特点,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性现象和突发事件,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教育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防盗、防火、防雷击、防交通事故、防网络陷阱、防传销、防病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第七条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
3、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考核体系,并落实到班级和辅导员。各学院应有一名领导主管本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层层责任制度。第九条学生处和保卫处是学校学生日常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制度,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处理各种安全事故。第十条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意识,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
4、财产安全,认真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和职责。第十一条在校园范围内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人员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以便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第十二条学生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第十三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学生在日常学习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学习各种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五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有关
5、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第十六条组织大型的学生集体课外活动,应提前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学生集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执行。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七条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做好妥善处理。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主管领导亲自参与调查
6、工作,并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第十九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第二十条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有关部门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该部门和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
7、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第二十四条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五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第二十六条学校提倡学生办理人身保险。第二十七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颠痫病患者的学生,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8、第二十八条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第二十九条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第三十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第三十一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本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三十二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结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第三十四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