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大学学风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XX大学学风建设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XX大学学风建设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我校学术道德规范,严明学术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相关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以XX大学名义从事活动的访问学者和进修教师,也适用本办法。二、学术道德及学术规范第三条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皆应遵守以下基本学术道德:(一)以探索真理为科学研究的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严格自律,自觉维护科学的尊严和国家、学校的学术声誉。(二)增强献身科学、服务社会的责任感,以追求真理、探索科学规律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反对沽名钓誉、急功近
2、利、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不良作风。(S)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反对一切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抄袭剽窃和粗制滥造行为。(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以德修身,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五)教职工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以高尚的师德风范和精湛的学问为人师表,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脚踏实地、勇于创新的学术作风。第四条凡适用于本办法的人员皆应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恪守为学术界所认可的基本学术规范。(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
3、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和XX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国家在信息、生态、环境、健康等方面的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二)申请专利,申报奖励,公开发表论文、论著、研究(技术)报告、数据、公式、图表、程序、版图等研究成果以及毕业论文、学位论文(以下统称学术成果),应实事求是陈述署名者的工作。(S)学术研究必须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注意检索相关科研内容文献;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四)如需引用他人的学术成果时,一般应引用原始文献;应规范合理、客观准确地注明原始文献、转引文献或他人成果的出处。引用的目的应该是
4、介绍、评论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不得以引用的方式将他人科研成果充作自己科研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不使用未经亲自阅读过的二次文献。(五)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其署名者应对该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合作的学术成果在公开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者审阅;所有署名者应对自己完成的部分负责,其中第一署名者应对该成果的整体负责。学术成果的署名及署名顺序应实事求是,未参加或未指导该成果的,不得在发表的该成果中署名。合作完成的学术成果,应按照对该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署名约定者可以除外,但亦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六)学术成果的对外宣传应客观公正,抵制和反对夸大学术成果经
5、济效益、社会效益的行为,严禁对学术成果进行不实宣传。通过电视、报纸、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宣传、介绍学术成果的,须经科研处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七)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客观、准确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A)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的论文严格把关。学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须经导师审核,签署导师名字需经导师同意。三、学术不端行为第五条凡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行为以及下述行为均称为学术不端行为:(一)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学术成果,或
6、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S)在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四)未参加实际研究或者论著写作,未经原作者同意,而在别人的学术成果中署名。(五)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同一研究成果。(六)未经科研处审核,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学术成果,特别是为个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七)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经济与社会效益。(A)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四、学校职责第六条学校在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方面履行下列职责,行使相应权力:
7、(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既定程序进行调查,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二)向校内有关人员通报对学术不端行为处理的情况。(S)学校在受理举报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证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五、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处罚第七条凡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经查实,视具体情况由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经学校研究后对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岗位聘任、晋级晋职、项目申报或学位授予过程中,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具体行政处罚如下:(一)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视其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或开除公职
8、处分。学生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留校查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二)教职工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撤职处分。学生违反本规范第五条第四、五、六、七、八、九项情形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S)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六、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与界定第八条科研处负责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实名举报和投诉,校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界定,必要时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共同鉴定。第九条科研处应在接到举
9、报后5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学科或相近学科的3位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和所在学院院长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第十条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科研处通知被举报人,并责成相关学院学术委员会在30日内,在有3位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在场的情况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学院学术委员会须向校学风建设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所投诉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报告的结论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院负责人或学术委员会成员,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工作小组对投诉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10、第十一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委员或相关单位学术委员会委员涉及学术不端行为问题,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第十二条校学风建设委员会对学院学术委员会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问题,则应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科研处将审议处理结果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如果被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校学风建设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公开听证的审议结果为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最终审议结果。第十三条校长办公会根据校学风建设委员会的建议,决定
11、给予被举报人纪律处分。并撤销所有通过该项学术不端行为而获得的奖励或其他资格。如被举报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学校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处分应制作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处分决定书后30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内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处分决定应同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如认为处分不妥,可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异议。第十四条在校长办公会作出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七、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使用的有关规范和名词解
12、释如下:(一)学术引文规范1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2.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二)学术成果规范1 .不得以任何方式抄袭、剽窃或侵吞他人学术成果。2 .应注重学术质量,反对粗制滥造和低水平重复,避免片面追求数量的倾向。3 .应充分尊重和借鉴已有的学术成果,注重调查研究,在全面掌握相关研究资料和学术信息的基础上,精心设计研究方案,讲究科学方法。力求论证缜密,表达
13、准确。4 .学术成果文本应规范使用中国语言文字、标点符号、数字及外国语言文字。5 .学术成果不应重复发表。另有约定再次发表时,应注明出处。6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7 凡接受合法资助的研究项目,其最终成果应与资助申请和立项通知相一致;若需修改,应事先与资助方协商,并征得其同意。8 .研究成果发表时,应以适当方式向提供过指导、建议、帮助或资助的个人或机构致谢。(S)学术评价规范1 .学术评价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2 .学术评价应以学术价值或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对基础研究成果的评价,应以学术积累和学术创新为主要尺度;对应用研究成
14、果的评价,应注重其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3 .学术评价机构应坚持程序公正、标准合理,采用同行专家评审制,实行回避制度、民主表决制度,建立结果公示和意见反馈机制。评价机构和评审专家应对其评价意见负责,并对评议过程保密,对不当评价、虚假评价、泄密、披露不实信息或恶意中伤等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4 .被评价者不得干扰评价过程。否则,应对其不正当行为引发的一切后果负责。(四)学术批评规范1 .应大力倡导学术批评,积极推进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自由讨论、相互交流与学术争鸣。2 .学术批评应该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被批评者有反批评的权利,但不得对批评者压制或报复。第十六条本办法发布之日起生效。生效日之前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问题的审查不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