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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方案为完善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代理记账机构管理长效机制,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依法合规运营,依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制定本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化落实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推进建立日常检查为基础、行政执法为手段、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模式,规范会计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建设优良营商环境。二、工作内容(一)资格审核。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县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电子代理记账许可证书。1、许可
2、审批。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当制定一次性告知书,由申请人网上申报,财政部门审核:(1)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2)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3)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书面承诺书;(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5)其他材料。2、严格办理流程。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应按照流程办理:(1)申请人网上申报,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财政部门应受理申请。(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按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财政部门应受理申请。
3、(3)财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理由告知申请人。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示。审批机关进行全覆盖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审批并给予处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书面通知应说明不予批准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3、公示。申请人取得代理记账资格5日内,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务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4、变更登记。代理记账机构申请办理相关变更登
4、记,审批机关应当自其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的,审批机关批准其领取新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同时收回或者注销原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迁出地审批机关应及时将代理记账机构相关信息及材料移交迁入地审批机关。5、日常监管。审批机关按照日常监管全覆盖核查的要求,加强事后管理工作,现场查验相关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会计技能的证明及专职从业书面承诺书,同时提供截至目前年度连续3年继续教育结业证明);(3)所有专职会计从业人员的简历、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5、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各一份;(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提供连续三年曾任职单位社保缴费记录、工资发放记录);(5)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健全(代理记账业务规范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公司章程等制度在醒目位置公示);(6)代理记账业务委托、受托双方协议书范本;(7)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租用门面房,出示合同及租赁发票;如拥有房屋所有权,提供权属证明材料。均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一致);(8)其他材料。(二)备案管理。财政部门应当组织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1、备案范围。经县区财政部门上年度审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代理记
6、账机构和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跨原财政部门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应向迁入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2、备案日期和方式。每年4月30日前,代理记账机构和分支机构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属地财政部门进行年度备案。3、备案内容和审核。主要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等。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财政部门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4、资料归档。审批机关每年4月30日前向代理记账机构收取下列材料并归档保存:(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审批机关收取上述材料。(三)监督检查
7、1、核查内容。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开展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委托代理记账企业违反财税法律、法规受到处理处罚的,县区财政部门应将其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列入重点检查对象。其他部门移交代理记账违法行为线索,县区财政部门应及时查处。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行政事业单位未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列入重点检查范围。2、保障措施。县区财政部门实施代理记账行业专项整治,应着力推进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强化队伍建设等,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1)推动建立与市场监管、税
8、务等部门联合监管制度,健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协同监管机制。(2)将全覆盖核查、“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检查、重点专项检查与代理记账行业年度整治工作有机结合,坚持从严监管、从严执法。(3)推动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分级标准,加快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完善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公示制度,加大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力度。(4)加强一线执法队伍建设,整合行政执法力量,配齐配强与执法检查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为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提供坚实保障。(四)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
9、规定,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采取措施:1、未进行年度备案。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代理记账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已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但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2、无证经营。对无证经营代理记账机构应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3、虚假承诺。对在资格申请时不符合承诺内容的,或在执证期间未持续符合承诺内容的代理记账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改正的,撤销代理记账
10、资格,并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给予警告,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向社会公示。三、工作总结与分析县区财政部门在备案、年度整治等专项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并向市级财政部门报送总结报告:(一)备案管理。每年5月20日前,完成本县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分析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行业发展趋势特点、“放管服”改革举措、行业发展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二)监督检查。每年10月底前,完成年度代理记账行业无证经营、虚假承诺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四、工作要求(一)组织领导。市、县(区)财政部门成立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队伍,分管领导为本区域内监管工作主要责任人,代理记账机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为监管工作直接责任人,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监管工作。(二)检查指导。市财政局加强对县区监管工作检查指导,监管工作情况作为市对县区财政部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过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三)沟通协调。县区财政部门要主动协调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部门间政策措施衔接,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监管代理记账机构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监管工作经验和成果,利用市场主体信息共享平台,推动监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