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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移动执法终端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局移动执法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移动执法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保障其使用规范和安全,杜绝各种泄密事件发生,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移动执法终端指的是在全局为实现移动办公、执法监督而配备的移动通信终端,终端可以为手机、带上网功能的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或执法记录仪等。第三条终端各类资产包括设备主机、电池、充电器等原装配件、数据专用SIM卡和号码、定制软件等软硬件资源,均为政府所有,使用人员对终端仅有使用权。第四条终端管理按照“统筹管理、明确责任、按职分工、保障使用”原则,由局办公室、信
2、访与信息科和各大队、科室分级管理,督查科、监察室负责监督考核。第五条终端使用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实行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人应认真学习使用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如因人事调整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开我局工作的,必须将终端、配件及SIM卡上交原大队办公室、科(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第二章终端的采购、申领、变更、回收、报修、补发及更新第六条终端的采购和申领(一)各类终端采购由局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型号、统一招标采购;(二)终端的申领范围为全局在编正式队员,以按需发放的原则配发,重点是一线基层执法队员,新录用人员原则上在试用期结束后按需安排配发;(三)信访与
3、信息科负责申领终端的登记造册工作;并报申请者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章;(四)终端一律以科室、大队为单位领取,按单位工作安排发放给执法队员个人。科室、大队需做好各自的登记备案工作。第七条终端持有者的变更(一)终端持有者,在同一大队或科(室)内部发生岗位变动时,由所在大队或科室负责核定、调整,并报信访与信息科登记备案。(二)终端持有者在局内不同大队、科室之间调整时,按第六条规定,由原单位收回终端及配件;到新的单位后,按第七条规定,由新单位重新发放终端。(三)大队、科(室)之间的终端需要调整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调整,调整情况报局办公室备案。各大队、科室队员之间不
4、得私自调整终端。第八条终端的收回当大队、科室终端持有者人数减少:如编制人员变更、人员调离等,各单位应及时收回全套终端设备,各单位应对收回的终端进行检查,确保完整后交回信访与信息科备案。若终端及配件有缺损的,按照本管理规定中有关终端损坏条款执行。第九条终端的报修(一)终端维修统一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二)终端如发生损坏,持有者须填报终端损坏登记表,经大队、科室审核后,将终端和登记表一起送至信访与信息科备案,并根据情况领取备用设备。(三)损坏终端由局统一送修。送修前,必须取下卡(S1M卡)及存储卡。在能开机的情况下,须自行备份好终端内数据,待恢复原厂设置后,再送修。(四)终端及配件维修费用,按照本
5、规定中有关终端损坏的条款执行。(五)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进行修理,不得将终端送至其它部门修理。第十条终端的遗失(一)终端持有者发现终端遗失,应在1小时内口头上报本单位责任领导,单位领导应在1小时内口头报告局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二)信访与信息科在1小时内申请办理上网卡(SIM卡)的挂失手续。(三)终端因工作遗失的,遗失者应在24小时内填报终端遗失登记表,如实填写遗失原因,并经本单位负责领导审签后,报信访与信息科,并由办公室备案。(四)终端非因工作原因遗失的,按照本规定中有关终端遗失赔偿条款执行,大队、科室应将情况上报至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备案。第十一条终端的补发终端损坏不能修复或因工作遗失
6、的,在办理损坏或遗失相关手续后,可由大队、科室向局办公室申请补发。终端的补发工作由信访与信息科负责,并报局办公室备案。第十二条终端的更新终端的更新,按照“满足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由信访与信息科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更新计划及新移动执法设备参数,由局办公室按照终端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更新持有的终端。第三章终端的使用规定使用第十三条终端持有者作为直接责任人,负责终端的日常保管工作,做到“专人专用,谁持有谁负责”。第十四条终端系精密数码设备,应保持终端设备清洁、完好,严防曝晒、水浸、有害气体的侵蚀,不得进行摔打、重压等外力损坏,要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避免人为损坏。第十五
7、条终端仅限于持有者本人使用,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转借他人,严禁将设备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供给非执法人员使用,不得向非执法人员泄露有关信息。第十六条终端要妥善保管,严禁随处乱放。不得私自更换终端所用SIM卡,不得私自变更终端无线通讯服务及设置,不得将移动设备作为热点供其他设备上网,严禁开通除工作需要以外的其他网络服务。第十七条终端下发后,未经信访与信息科同意,不得私自安装和删除任何软件,尤其严禁安装游戏、炒股等软件,严禁利用终端浏览涉黄、涉赌和邪教网页等,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第十八条使用前须认真学习使用手册,正确掌握使用注意事项和操作方法。领取终端后应及时更改系统登录口令,防止他人冒用;终端持有
8、者登录口令应注意保密,定期更改口令,防止泄露。第十九条终端持有者需积极配合使用终端进行日常业务的处理,加强对终端操作方法及流程熟练,遇到问题,积极向上级报告。第二十条终端发生故障、损坏。其持有者应立即按程序报修,严禁私自拆开设备或私自在外修理。第二十一条一旦发现终端遗失或被他人盗用,终端持有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口头报告,所在单位应立即向信访与信息科报告,信访与信息科和办公室应及时做好处置工作。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切实做好防泄密工作,严格按照局保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保障机制,强化教育落实。各级责任人要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落实防范措施,做好防盗,防遗失工作。使用人员必须增强防泄密意识,保证
9、不发生泄密现象。各单位一旦发现终端持有者有违规使用情况,应立即收缴其所持终端,并上报局党委处理。第二十三条严禁非工作期间在公共娱乐复杂场所使用,严禁非工作需要打开相关执法软件,严禁将设备借给非执法队员使用。第四章责任追究第二十四条终端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各单位要重视终端使用的保密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各单位“一把手”是本单位终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泄密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第二十五条终端软件随意更改的处理终端初始安装的软件是完全可以满足正常工作需要的,如随意删除或安装软件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
10、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终端配件随意更换的处理终端初始提供的SIM卡,是专属配件,如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第二十七条终端挪做他用的处理终端是专为执法队员工作之用,确保专人专机专用。如挪做他用,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第二十八条终端损坏的处理终端的损坏后,持有人应填写终端损坏登记表,并经单位确定后,按照原因不同,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一)终端自身质量问题的,经专业维修服务点鉴别后,若系设备自身质量问题的,由服务提供商进行维修;若人为原因造成损坏,持有者承担相应的维修
11、费用;(二)因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局全额承担维修费用;(三)因非工作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持有人承担全额维修费用;(四)因工作和非工作原因共同造成损坏的,根据具体情况,持有人按比例承担维修费用。第二十九条终端非因工作遗失的处理终端非因工作遗失的,持有人应填写终端遗失登记表,由持有人申请补发并承担补发费用,或由持有人自行提供与原终端型号相同的设备终端,并报信访与信息科和局办公室进行登记备案。不向单位汇报终端遗失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纪律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三十条超规定使用数据流量的处理如无特殊情况,局包月数据流量已经完全能满足工作需要,终端持有人应严格控制流量使用,
12、禁止公物私用。(一)如因工作需要,超出流量范围的,应由终端持有人提供情况说明,经单位审核后报信访与信息科。信访与信息科应及时与服务提供商进行核对,情况属实的,局承担全部费用;情况不属实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持有人承担相应的费用。(二)如因遗失造成数据流量超出范围的,由信访与信息科根据单位提供终端遗失登记表为准,以持有人提出的遗失时间为节点,之后产生费用,由局全额承担。如遗失3小时内未向单位汇报的,产生的费用,由持有人全额承担。(三)如因持有者安装非规定软件,或将终端作为热点提供数据接入的,经服务提供商核实的,除承担相关费用外,并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相关责任。第三十一条其他规定其它违反使用管理规定的,参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局办公室、信访与信息科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