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专业完整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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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20XX)XXX号XX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6号)、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代建制实施细则(试行)(武建(2005)4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集团公司项目管理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市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改造维修项目年度计划,由集团公司作为责任主体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非

2、经营性、准经营性、经营性以及封闭运行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项目,是指由集团公司作为业主并委托代建单位实施的非经营性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桥梁、隧道、排水、园林绿化等。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集团公司依法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的代表集团公司对非经营性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的单位。第四条准经营性项目、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由集团公司所属的该项目管理单位为项目建设单位,未明确管理单位的,参照第二章非经营性代建单位选择方式选定项目建设单位。第二章项目代建单位的选定第五条非经营性项目由集团公司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定代建单位。采取直接委托方式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拟订方案,经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后确定

3、;采取招标方式的,由项目管理部门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组织招标工作。第六条代建单位确定后,集团公司向代建单位签发代建委托书,其中市政道路、桥隧代建工程由集团公司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原由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仍委托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实施,由上述部门与其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利用外资项目由城建外资办与其选定的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第七条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部分专业性较强需委托行业主管单位负责实施的工程,如铁路、堤防、园林等,由代建单位报集团公司批准后委托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实施。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第八条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

4、、修建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部分项目专业需要的水土保持方案、防洪评价、安全评价、地灾评估、地震评估、交通影响评价等专题的编制、报批工作。第九条对于非经营性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城市道路、桥隧项目由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工作的编制和报批;原由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集中委托市属相关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由市、区共同投资的道路排水项目,由各区自行负责前期工作;利用外资的非经营性项目,委托城建外资办根据集团公司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的安排,开展前期工作。第十条

5、对于准经营性、经营性和封闭运行项目的前期工作,原则上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尚未确定项目建设单位的由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编制;项目修建性规划一般采取直接委托方式,重大或有特殊要求的采取方案征集或公开招标方式;勘察、设计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直接委托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勘察、设计单位。第十二条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负责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管,前期工作具体责任单位按工作阶段汇报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必须做好项目前期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目的前期工作档案。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前期工

6、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代表集团公司对代建项目的实施阶段进行协调、指导和管理,具体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对代建项目施工、监理、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及招标方案进行指导和审查,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招投标的管理规定执行。(二)负责征地拆迁的协调管理工作,对于实行“以区为主”的征地拆迁项目,负责审核委托协议文本,对征地拆迁数量、补偿标准及其变更进行审定和确认。(三)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及时完成各项基建审批程序,并对前期审批情况进行确认。(四)负责对代建单位的施工、监理、设备采购合同实行备案。(五)负责对工程变更和设计变更(单项超过50万以上或累计超过合同价10%以上

7、)进行核实、确认、审批或转报批。(六)对于项目投资超概算,依据有关规定确需调整概算的项目,负责配合集团公司前期工作部门向概算批复部门申报调概工作。(七)负责对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建设成本管理进行检查、指导和调度,督促落实现场管理各项措施。(八)负责督促代建单位办理工程验收、移交及财务决算工作。第十五条代建单位受集团公司委托,代表集团公司对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管理,包括项目投资、质量、工期、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移交、工程结算、财务决算、资料建档等内容,具体履行如下职责:(-)负责及时办理“一书一证”、用地预审、拆迁许可证、新增建设用地报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前期手续

8、,并负责办理园林、城管、交管、水务等工程开工行政许可手续。(二)按照集团公司招标管理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招标,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报集团公司项目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备案。(三)负责按国家、地方征地拆迁政策法规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及协调工作。按两种方式操作:1、对于采取“以区为主”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负责参与核实征地拆迁面积和核算补偿费用,与各区协商征地拆迁委托协议文本,委托协议由集团公司与各区政府签订;在征地拆迁实施过程中,及时跟踪统计征地拆迁完成进度及资金支付情况,对各区的资金申报进行审核。2、对于未采取“以区为主”方式实施征地拆迁的项目,代建单位

9、全面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实施工作,与拆迁代办单位签订征地拆迁委托协议,负责组织拆迁调查、评估,制定拆迁补偿方案,组织合同谈判和审定补偿协议,负责办理资金申报,完善数据统计和资料归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拆迁验收。(四)负责组织各项目的施工图审查、设计交底(交桩)和管线综合,对施工单位施工组织方案进行审核,编制工程建设计划。(五)负责工程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建设成本管理和控制,对设计变更进行审查、签证(单项不超过50万元或累计不超过合同价10%的),参加重要部位的隐蔽工程验收并对相关项目予以签证。(六)负责按时报送月工程进度报表、资金用款计划,以及集团公司要求的各类材料。(七)负责按合同和进度申报

10、需拨付资金,并提交真实、有效的合同和进度审核资料,控制资金结算风险。(八)负责各类合同、工程档案、征地拆迁补偿资料、进度支付报告和变更资料、资金结算和财务核算档案的管理,确保各类资料完整。(九)对于超概算的项目,负责收集相关资料,并向集团公司及时申报。(十)负责组织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工作,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移交工作原则要求在项目完工后一个月内完成。(十一)负责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编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向集团公司审计部门报送竣工财务决算资料。同时,做好财务决算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配合工作。第十六条对于利用外资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有关利用外资项目管理规定

11、执行;对于准经营性、经营性、封闭运行项目的实施管理,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具体负责,其中由集团公司负责融资的项目,相关规定按照第十四、十五条执行。第五章项目资金支付第十七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对由其负责资金管理的项目实行集中统一直付,具体办法按集团公司资金结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用款单位每月28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月用款需求计划,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前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季用款需求计划,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和审查。第十九条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管理部门审定的资金需求计划编制资金用款计划,报集团公司及市有关部门审批后,由资金管理部门进行支付。第二十条在年度内两个资金计划支付期之间急需付

12、款的项目由用款单位提出临时用款申请,报集团公司批准后进行支付,付款金额编入下期资金计划报有关部门审批。第二十一条项目前期费用由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负责付款审核,由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根据实际工作内容和进度,提供有效合同等结算资料,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向勘察、规划、设计、评估、咨询等单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跟踪审计费用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审核,由审计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提供有效合同等结算资料,资金管理部门根据资金计划直接向跟踪审计单位办理相关支付手续。第二十二条项目建安工程进度款,根据监理、项目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定的进度,按80%(城建重点项目为85%)比例支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支

13、付至90%,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支付至95%,尾款5%待质保期满、施工单位质保责任履行后给予支付。监理费的支付比照建安工程费的支付方式进行。其他类资金拨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条件、实际进度、实际资金需求以及跟踪审计(项目安排了跟踪审计单位的,下同)意见,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申报集团公司资金管理部门直付。利用外资项目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征地拆迁补偿费的支付,采取“以区为主”征地拆迁的项目,在委托协议签订后,先按协议约定的预付款金额向相关区的征地拆迁资金专户拨付预付资金,在实施过程中,由相关区审计局出具审计意见,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未采取“以区为主”征地拆迁的项目,由项

14、目建设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审核后,根据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的约定直付。第二十四条由各项目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其资金支付按照相关规定或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项目审计监督和决算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审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组织对由集团公司负责内审的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监督,主要是在施工图审查完成后,对建设工程开工前准备、工程合同、预算(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工程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审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决算的编制,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组织决算资料的审查、复核以及上报工作,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门、资金管理部门配合完

15、成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集团公司竣工决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项目代建奖罚管理第二十七条代建项目建成通过竣工验收,结算审计比概算投资(概算需调整的按调整概算投资)有节余的,根据武汉市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武政(2005)7号)的相关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及时将投资节余奖金(不高于节余投资15%)报财务决算审批部门审核,财务决算批复后,集团公司按批复的奖金额度对代建单位给予奖励。第二十八条代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应报批而未报批的责令限期整改;因代建单位工作失误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的可视情节扣除部分代建管理费;致使工程质量不合格,或给集团公司造成直接损失的,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集团公司代建资格并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XX集团公司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代建工作实施细则(2005试行)同时废止。第三十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会同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抄送:院领导,存档。XXXXXX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20XX年XX月XX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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