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7000字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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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目录摘要错误!未定义书签。一、弓I言2二、商业秘密概念概述2(一)商业秘密的概念2(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析3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3(一)我国劳动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4(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4(H)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4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5(一)立法的不足51 .立法的过于分散52 .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地位并不明确53 .立法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5(二)保护的不足51保护机制的缺失52 .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有待加强63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晰64 .侵权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够精准6五、提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对策7

2、(一)立法方面71 .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72 .制定出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73 .在立法中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84 .逐步对商业秘密的相关诉讼程序进行完善9(二)保护方面91 .加大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92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93 .加强执法联动机制建设10六、结论10参考文献H一、引言商业秘密保护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罗马法时代的第二阶段。商业秘密保护始于第一次工业革命,结束于上个世纪。商业秘密是可以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无形资产。这些无形资产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可以让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取得良好的收益。在一些地区,商业秘密对其他公司的吸引力很大,这将不可避免

3、地导致灰色和黑色市场的出现。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包括技术和管理知识信息在内的企业秘密在社会生活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商业秘密侵权会越来越严重,商业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显得尤为重要。二、商业秘密概念概述(一)商业秘密的概念我国对商业秘密的认识其实是起步较晚的,几乎是在国外商业秘密法律概念发展后才比较完善。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于1991年首次出现在中国的民事诉讼中,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要求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于法律是一部程序法,因此,它既没有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也没有对商业秘密作出实质性规定。定义以“信息”概括了商业秘密的属性,明确

4、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和商业秘密的基本条件,为理解商业秘密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基本涵盖了构成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价值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等基本要素,这种立法上的定义方式也为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讨论留下了足够的空间。(二)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分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由权利人保守秘密的技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的概念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应当具有保密性。这一特征在几乎所有国家的立法中都得到普遍认可,即商业秘密不能通过某些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保密性不仅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条件,也是商业秘密区别于其他法律权利的关键所在。由于一般合法权利通常处于公开状态,而商业秘密则处于封

5、闭状态,商业秘密的保密性作为构成要件,要求商业秘密所包含的信息内容不能公开。其他人无法直接从公共渠道获得的信息。但这里所说的保密并不是绝对的,并不是禁止任何人知道其中包含的内容,而是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或群体内将其公开,只有这样,权利人才能保护商业秘密的正常使用。第二,商业机密有价值。商业秘密权利人比其他权利人具有更大的竞争优势并通过商业秘密获取利润,因此,有些人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被迫窃取、购买或泄露商业秘密。立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经济利益。第三,商业秘密应该有一定的新颖性。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的调查。也就是说,商业秘密的拥有者过去没有

6、掌握,同一行业的其他单位没有掌握和使用最新商业秘密的某一方面,只是作为商业秘密。从这个判断标准来分析,一般知识,或者同行业的普通技术人员根据一些现有的经验可以掌握一些信息资料和技术,或者在行业中比较常见的技能,如各种技能,不应该成为商业秘密。第四,商业秘密应当保密。商业秘密的保密性是指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以适当的手段或方法保守某一商业秘密。而这里所说的“适当的手段或方法进行秘密”应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进行判断。从主观方面来看,权利人应当在主观意识上将其视为商业秘密,并具有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从客观角度看,应当是权利人已经为商业秘密的适当合理保护付出了代价。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一)我国劳动

7、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使用商业秘密,并且会出现使用它们的企业员工会获取商业秘密的现象。这是因为只有充分了解员工,才能充分利用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才能对公司产生经济影响,使公司在市场上具有竞争优势。然而,随着生活水平和经济条件的不断改善,工人在职业选择上获得了自主权。人员流动和再就业现象时有发生,当出现此类现象时,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难度加大,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加剧。为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我国劳动法规定,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员工的义务,要求员工主动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但是,雇主的责任和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这有助于企业保护他们的商业秘密,但它限制了工人的自由,并且容易侵犯工

8、人的利益。由于工人在劳资关系中始终处于不利地位,雇主可以自由扩大商业秘密的范围。(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商业秘密可以使权利人处于竞争地位,但这种公平竞争往往受到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破坏,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除商业秘密的界定外,首次对各类违法行为及民事、行政责任作出规定,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里程碑。该法将商业秘密的范围限制在一个相对较小的范围内,体现了我国法律的严格性。然而,商业秘密保护也有许多弊端。有些规定不够详细,缺乏可操作性,对侵犯商业秘密只追究民事和行政责任,对重大侵权不追究刑事责任。此外,侵权方式仅对使用转让方式的第三方或经营者施加民事和行政

9、责任,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不在保护范围之内。()我国刑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与不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采取刑事保护措施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中国也不例外。然而,现行刑法虽然填补了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法律漏洞,但并未详细描述犯罪的特征,只是强化了对侵权行为的法律惩罚。在犯罪方面,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实际需要,将侵犯商业秘密罪列入刑法是适当和审慎的,但立法者没有合理区分性质和异质性。社会危害程度与犯罪程度不同,主体简单地将同等条款放在一起,实施相同的处罚,这显然不符合我国刑法中“区别待遇”的立法思路。四、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问题(-)立法的不足1 .立法的过于分散众所周知,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往往涉

10、及到许多法律法规,涉及到许多行政法规和部门法规。混乱和相对不和谐的法律显然也导致了规则之间缺乏协调,从而造成了法律之间的冲突。同时,由于各部门的法律一般从任何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保护,显然会缺乏思考,容易将法律留在阴影区,这对当事人权利的实际维护是非常不利的。2 .对商业秘密的立法地位并不明确商业秘密在社会实践中的立法地位其实是不明确的,尽管对于许多人来说已经将商业秘密确定为一种财产并加以保护,但我们仍不得不承认,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法律地位也还是不够明确的。那么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其实还是在于对商业秘密是否是属于财产性质的认识。在其中更引人注目的是,在我国民法通则中,既没有对商业秘密作出解释,也

11、没有对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来做出相关的界定,这是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制度的一大漏洞之一。3 .立法模式存在着一些缺陷中国没有统一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虽然提到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和侵权的处理,但条文过于抽象,缺乏司法实践。由于法律法规立法目的不同,侧重点不同,内容不统一,法律的协调性和完整性不能一概而论。此外,立法水平低下,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往往相互矛盾。在某些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官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会做出不同的决定。(二)保护的不足1保护机制的缺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责任应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但最终的责任方式离不开诉讼。在处理商业秘密民事案件时,实际上没有程序完整的制度保障。事实上,商业秘密本身

12、就是智力成果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然而,我国法律在设计商业秘密法律制度时,在实践中对相关诉讼程序的设计并不严谨,缺乏可靠的保障体系。当在出现问题的时候,它是不能够及时的解决问题的,也因此在如何防止与保护商业秘密在诉讼中的泄露方面其实是没有一个具体的以及详细的规定的。2 .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有待加强我国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深,其获得的赔偿主要只是基于违法时的利润的恢复性赔偿,赔偿设计不够合理。行为人短期内可能没有赚到多少利润,他们也没有具体说明一家有资质的公司可能因机密泄露而遭受的损失。同时,确定违规范围也有限制。不正当竞争仅列举了四种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而且这些形式太少,无法

13、涵盖所有情况。而且,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只是罚款,形式和方法过于简单,量刑不重,应逐步加强和完善。3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阐述不清晰商业秘密的范围很广,包括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品销售、企业经营等具体联系。它们涵盖完全不同的行业和不同的专业。所以,商业秘密的含义是:必须不断加强和改进。因此,商业秘密的范围不明确,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内容不明确,让人难以了解相关部门的执法情况。4 .侵权主体范围的界定不够精准在我国合同法中,商业秘密的侵权人其实是仅仅为合同当事人;在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只有在侵犯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才能够被视为使商业秘密的侵权者,其他得个人是否是

14、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的,其他主体是否是可以侵犯商业秘密的,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规定,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是经营者,但没有考虑到侵犯商业秘密的人也可能是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共同主体不仅来自竞争对手,而且还来自第三人,如雇员、前雇员、律师、会计师等。五、提升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对策对我国商业秘密现状和问题的必要分析表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因此下面提出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立法方面1 .加快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目前,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不平等、不协调,法律条文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客观地说,商业秘密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知识产权。在一定的生活中,随着经济科技的飞速发

15、展,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逐渐增多,诉讼也变得更加普遍和复杂,如何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法律程序来更好地解决诉讼及相关诉讼。但是,我们非常关注目前的情况,以及缺乏积极保护商业秘密免受侵犯合法权益的制度。此外,商业秘密的价值在知识产权中具有与版权和专利相同的权重和作用,而且比这更有用。2 .制定出一部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从分析我国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的现状这一角度出发,国家应当制定一个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用来规范商业秘密的保护。首先,商业秘密的内涵应在法律上进行扩展。我国2016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仅涉及两类商业秘密,即技术性信息和商业信息,这两类信息明显不准确,我们现在熟悉的商业信息也应属于商业秘密的

16、范围,但当时并不涉及。从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的定义来看,商业秘密的内涵十分广泛。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在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时应扩大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二是扩大立法调整的范围。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主要目的是限制商业活动中的一切不正当行为。但在实践中,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并不一定发生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商业秘密的概念定位过于狭窄,其调整范围不够全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新颖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四个特点,因此,各种具有这些要素的信息都应当受到商业秘密法的规制。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在国际社会得到了广泛的界定,保护范围也在逐步扩大,例如,短暂的机密信息、比机密信息系统更为分散的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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