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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机动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用车辆管理工作提高车辆使用效率,降低车辆使用成本,保证行车安全使车辆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公司公用车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具体包括公用车辆的购置、车辆配置、车辆维修、档案管理、车辆保险及安全管理,托管公司可制定自己的管理规定;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是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本部的车辆维修保养、组织年检、日常调度、临时维修的审批、车辆年检、油料管理、费用核销以及协助执法部门处理涉及公司的车辆交通事故第四条公司及各子单位的车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管理用车需要,报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是否购置,同时,根据市国资委监管企业配
2、备公务用小汽车管理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确定车辆的购买、规格、数量、标准,统一报公司进行审批;第二章车辆管理程序第五条车辆购置。车辆购置应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集团公司审批,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大宗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统一办理购置、入户、保险、车船使用税等手续。第六条车辆购入后,综合办公室要建立技术档案,包括批文、票据及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做好车辆维修、保养、行使里程、油料消耗、交通事故等记录;第七条车辆投入使用,必须保证证件齐全、设备完好(包括随车工具、备用轮胎、灭火器、救护包等)第八条公司原则上不配备专用工作用车,车辆统一由综合办公室管理调度,首先保证紧急
3、用车、领导用车、接待用车及领导批准的各种用车;第九条严禁公车私借,外单位因公借车,必须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后方能外借;第十条法定节假日,除值班车辆和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用车外,其余车辆一律封存停放在公司指定地点,封车后,将车钥匙统一交办公室保管。第十一条车辆维修,公司车辆实行统一定点维修,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考察报分管领导批准。车辆维修前,使用人需提前向综合办公室提出车辆维修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使用人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自行在其他厂家修理的一律不予报销。车辆在路途中出现故障,不能送到指定厂家维修,应及时向综合办公室报告,经同意方可在就近修理厂应急维修,维修费用经办公室领导审核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4、方能报销;第三章车辆费用第十二条公司车辆由综合办公室统一办理洗车卡、加油卡。停车费、过路费,经经办人签字认可,综合办公室根据派车单审核后,以凭证实报实销。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是本公司车辆安全第一责任人,做好驾驶人员经常性的安全教育,确保车辆、驾乘人员的安全,车辆安全由驾车人负直接责任,出车前要全面检查车况,严禁带“病”出车,严禁酒后驾车、无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同时,要主动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第十四条车辆停放必须停放在正规的停车场所,不得乱停乱放,停车后将车辆行车证、保险卡等有效证件随身保管,以防丢失和损坏给公司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第五章车辆使用管理第十五
5、条车辆采取相对固定,综合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的方式管理,确保工作需要。第十六条各部门因公用车须事前向综合办公室申请调派,并填写派车单,综合办公室依重要性顺序派车。用车人在工作完成后,需及时将车辆及钥匙交还综合办公室。第十七条专人负责车辆保险、年审、设备配件购置和车辆维修、油料管理等日常工作。单位加油卡只能用于本单位车辆加油,严禁为外单位车辆和私人车辆加油,一经发现,作严肃处理。第六章违规和事故的处理第十八条擅自将公司车辆外借,发现一次,扣除当事人年度绩效工资的10%,发现两次取消驾驶公车资格一年;第十九条驾车人员随意停放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承担保险理赔后的其他损失,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第二
6、十条因驾车人员失职而造成事故致使车辆受损,由当事人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况给予其他处罚;第二十一条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交警裁定责任的大、小、主、次,由驾车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发生交通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公车私用、将公车交他人驾驶,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车人承担所有责任;第二十二条驾驶公车的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责任及罚款、扣分等一律由驾驶员本人承担;第二十三条公司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并即时与管理部门及主管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管理部报告。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各分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的车辆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