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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3年3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一、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二、删去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3号修改)第五条第二款。三、将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56号,根据建设部令第98号修改)第十五条中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上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