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答复【36个问题】.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答复【36个问题】.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一文库网上搜索。
1、住建部消防突出问题的答复【36个问题】一、问题:您好,GB50067-201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已经正式出台,关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中的小区停车位是否也需要按照该规范4.2.1中建筑防火强条要求的停车场与建筑物最小防火间距6米来执行呢?如果按规范控制,最小控制6米,小区地面的停车位数量难以满足小区居民数量要求。请明示,万分感谢!(2023.11.09)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中规定的停车场是指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包括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客车、公交车、货车等道路营运车辆的专用停车场,工程车
2、、环卫车等专用车辆的专用停车场等,不包括住宅小区内部设置的地面停车位。二、有关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的停车场建设,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3号)等文件精神执行。二、问题: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4.2.1强制性条文规定,停车场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必须满足表4.2.1中之距离要求。现咨询问题如下:该规范中的停车场是否包括住宅小区内部、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停车位。住宅小区内部停车位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内部停车位是否也要遵循该规范中相应的防火距离要求。(2023.10.26)住房城乡建设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
3、设计防火规范中的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对于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的地面车位、单位内临道路或根据场地情况配置的停车位,该规范未做具体规定。三、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适用的咨询: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2023.10.09)住房城乡建设部: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I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
4、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四、消防验收政策咨询: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2023.09.28)住房城乡建设部:建
5、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五、咨询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建筑面积的几点疑问: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各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
6、基底面积”的数值?(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2023.09.23)住房城乡建设部: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六、问题:您好!我们公司是农业企业,主要是
7、进行蛋鸡和牛羊的养殖,为了配合生产,要在农业用地上建了办公楼和宿舍楼,请问需要办理消防验收吗?请指教。谢谢!(20210902)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办公楼和宿舍楼,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七、关于农村管道天然
8、气工程技术导则中条文解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2018年发布的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网页通知建办城函(2018)647号),本技术导则中第十一条规定:“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对于此条文有以下几点疑议,请相关领导专家给予解答。1、“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是全部高于屋面或垮墙顶的钢管都必须壁厚不得小于4mm,还是根据前一句采取了防雷措施后壁厚可以小于4m?2、根据城镇燃气防雷技术规范(QX/T109-2009)中也未明确说钢管必须不小于4mm,里面的规定也是说在接闪器防护范围内就符合规范。针对十一条规定,在农村进行燃气管道施工时
9、如何符合规范要求。(2023.08.12)住房城乡建设部:该条规定的本意为:应对室外架空敷设的燃气管道进行防雷保护,避免其遭受雷击损坏后造成燃气安全事故。架空燃气管道应采取防雷接地措施,包括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不在建筑防雷保护范围内的架空燃气管道,高于屋面或跨墙顶的钢管,其管道壁厚不得小于4mm0八、问题: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第十二项提到的单体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是不是单指公共建筑?还是所有大于四万平米的建筑?(20
10、2108.05)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中,大于四万平方米的建筑指公共建筑。九、对住建部51号令中特殊建设工程的总面积的咨询:根据住建部51号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以上“总建筑面积”是指单体工程的总建筑面积?还是一个项目包含多栋单体建筑,多栋单体建筑的建筑面积的总和?(2023.07.2
11、9)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中的“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单体总建筑面积。十、咨询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第4.3.2条,关于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是否可理解为:对于室内净高不大于10米工业建筑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自然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能大于30米,但对于室内净高大于10米的工业建筑则可以放宽到不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即有可能大于30米)?(2023.04.19)住房城乡建设部:咨询内容为
12、相关标准的具体技术内容解释,请按该标准前言联系标准主编单位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十一、消防验收过程中消防电气的规定:在消防验收中,会涉及到配电室未施工完成,项目采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电气部分,请问,消防验收过程中,如果未通正式电的情况下,可否用临时电替代正式电进行验收过程中的联动测试?(2023.03.26)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明确,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消防设施性能和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是否检测合格完成查验。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
13、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二、消防审验事项咨询:专业技术内容:请问建筑面积小于300平米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需要办理消防审查等手续吗(2023.03.19)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未对建筑面积做出规定;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第三十三条规定,办理消防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十三、300平米以下的营业场所可以办理消防验收吗:我机构场地面积为78平方米,按教育局要求,我机构目前需办理消防手续,住建部以
14、公安消防部门深化改革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项措施(公消201*209号)为依据,不受理300平米以下的消防验收工作。请问由公安部消防局在2015年下发的文件,该文件目前依然适用吗?(2023.03.1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情形;除此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O十四、问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四)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的认定标准:劳动密集型企业是否指同一时间容纳30人以上的企
15、业而不需要考虑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值;生产加工车间是否包括物流分拣车间。(20210303)住房城乡建设部:一、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二、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3.3.10条,物流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应按本规范有关厂房的规定确定。十五、关于消防验收问题咨询: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具体指什么?(2
16、023.02.22)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中要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规定,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十六、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政策咨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国家标准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个人在既有建筑地下汽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一个充电桩是否需要满足6.1.5条中防火单元最大允许建筑面积IoOO平米的要求,非集中布置。(2023.12.10)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既有建筑地下车库自有车位上安装的充电桩,应符合现行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定义的分散充电设施,并应符合该标准其他规定。其中,第6.1.5条对新建的汽车库内配建分散充电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