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建设单位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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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平安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明确平安生产责任,有效预防平安事故,保障建立过程中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工程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河南省等有关平安生产方面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平安生产管理要贯彻“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二章平安生产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三条公司成立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总工程师、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由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任成员。负责工程平安生产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第四条平安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建立公司平安生产责任制,

2、检查、考核公司内各部门平安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二)审定公司有关的平安生产管理方法。(三)定期组织平安生产检查,组织平安生产专题会议,协调布置平安生产工作。(四)组织编报工程建立平安生产应急预案。(五)依照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上报平安生产事故情况,积极配合平安生产事故的调查。第五条工程管理部是平安生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平安生产管理的日常工作,对建立工程的平安生产负有监视、检查及管理责任。第六条工程管理部配备专职的平安管理人员,负责办理平安生产监视手续,组织审核平安生产管理手册、确定平安生产管理方针和目标,进展平安生产监视、检查,落实平安生产责任。第七条其他各业务部门及各岗位人员,按

3、平安生产责任制,承担相应平安生产职责。第三章平安生产管理制度第八条平安生产监视制度开工前施工单位负责办理平安生产监视手续,依法承受政府的平安生产监视。第九条平安生产许可证制度建立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是依法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具备平安生产保证能力的企业。第十条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工程各参建单位按照平安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平安管理体系和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各级负责人和部门的平安职责。第十一条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建立健全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平安生产的教育培训I;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第十二条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工程施工前,工程管理部要对施工单位的平安技

4、术措施进展审查,要求施工单位建立逐级平安技术交底制度并检查各级交底记录,确保施工平安。第十三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地下作业、高空作业、电焊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由有资质单位装拆及检测、验收登记制度。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等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起重机械到达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五条平安检查制度平安领导小组根据工程建立情况,组织有关单位进展定期和不定期、季节性、专项性等多

5、种形式的平安检查,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平安生产的监催促进作用。第十六条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书面告知制度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第十七条办理工伤保险制度工程管理部监视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第十八条从业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发生伤亡事故后,平安领导小组和责任单位立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上报。第十九条“三同时制度本工程平安设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四章各参建单位的平安责任第二十条工程公司平安责任(一)严格执行

6、工程建立程序,制定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措施,催促并检查各参建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保证建立工程平安生产。(二)在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建立业务时,应考察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情况,选择综合素质好、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本工程建立业务。(三)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检查施工企业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审查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的平安记录和平安培训合格证。不得承受没有合格的平安生产许可证原件、拟任工程负责人或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不合格或被限制进入建立市场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文件。(四)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

7、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应当停顿施工,保护好现场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五)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建立工程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不得挪作他用。(六)在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包含平安生产保证措施,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参建单位的平安生产要求,包括平安生产制度要求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配置要求,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七)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

8、监理等单位提出不能保证平安生产的要求,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在不具备平安保证的条件下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置、租赁、使用不符合平安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A)围绕工程建立平安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工程建立平安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检查催促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的平安保证体系的建立、健全、有效运转和各项平安管理措施的全面落实。及时调查核实施工、监理等单位反响的设计未考虑或考虑不周而客观存在的平安隐患,并采取防范措施。(九)组织各参建单位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物资准备、

9、应急程序、人员财产救援措施、事故分析与报告以及事故处理后的恢复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十)建立工程发生平安事故后,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营救,根据国家、河南等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参加或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平安责任(一)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进展勘察设计,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二)勘察设计工作应到达规定深度,符合国家和建立部规定的质量标准,提供能够满足建立工程平安生产要求的设计文件,防止因勘察工作错误或设计不合理发生平安事故。(三)勘察设计单位应系统考虑施工平安操作和防护的需要,以及工程周边环境对施工平安的影响,提出保证施工和平安生产的具体

10、技术措施,并纳入设计文件;各种平安技术措施应详实完善,准确无误,对涉及施工平安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平安事故的指导意见。(四)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勘察成果向局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信号、播送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五)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平安作业环境和平安施工的措施。(六)建立工程采用新构造、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构造的,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平安和预防平安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七)勘察设计单位应参加平安事故分析,对因

11、勘察设计原因造成的平安事故承担相应责任,并对建立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的平安事故承担责任。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平安责任(一)监理单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实施平安生产监理,平安生产监理应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实施,监理单位对建立工程平安生产承担监理责任。(二)监理单位应协助工程管理部制定建立工程平安生产保证措施,编制建立工程平安监理细那么,制定针对施工单位平安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按照平安生产监理细那么实施平安监理。(三)监理单位应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对不符合工程建立强制性标准和平安生产标准的,责成施工单位修改完善。(四)监理单位在

12、平安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平安事故隐患的,应要求施工单位限时整改;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向工程公司报告;施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应立即向工程公司报告。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平安责任(一)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依法取得并持有平安生产许可证,单位负责人、拟任工程负责人、专职平安管理人员平安培训考试合格且无重大平安事故记录。(二)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依法对所承担工程的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和平安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平安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工程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检查

13、,并做好平安检查记录,组织制定本单位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三)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立工程工程的平安施工负责。工程负责人负责落实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平安施工措施,消除平安事故隐患,确保平安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组织制定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平安事故等。(四)对纳入合同的平安作业环境及平安施工措施费用,应当用于平安生产,不得挪作他用。(五)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具有工程系列技术职称的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六)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平安生产进展现场监视检查,催促作业人员遵

14、守平安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及时制止并纠正违反施工平安技术标准、规程的行为,发现平安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工程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报告。(七)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严格执行施工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科学制定施工方案,建立完善的平安施工责任制,落实施工平安措施和责任。(A)施工现场的平安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实行施工(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九)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立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人员应承受相

15、关部门组织的平安培训,考试合格前方可任职。(十一)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及水上(下)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平安作业培训,在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十二)施工单位应将平安生产作为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对以下到达一定规模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进展平安检算,经技术负责人签字,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实施,并由施工单位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展现场监视:1基坑支护与降水、基桩开挖、围堰、沉井工程;2 .高坡、陡坡土石方开挖工程;3 .模板工程;4 .起重吊装工程和钢构造安装工程;5 .脚手架工程;6 .撤除、

16、爆破工程.(十三)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和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桥梁口、基坑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十四)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应就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十五)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平安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十六)施工单位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平安防护用具和平安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十七)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物的选址和构造等应当符合平安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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